欣賞文學作品時,例如小說,你是否會想像自己進行了一場神遊?或者,會對於寫出這文情並茂作品之作者產生什麼想像?身為一個讀者,自然有權利將他深受的感動用各種方式表達出來,他可能會愛煞了這段美妙的旅程,感同身受地隨著劇情之跌宕多姿而翩翩起舞,那些作品甚或作者本人,都可能在讀者心中產生了特殊的意義。雖然寫作鴛鴦蝴蝶夢幻言情小說者;或哀感頑艷清麗動人之詩人詞人,很可能見面不如聞名,對照著那潦倒落魄或糟老頭模樣,不知有多少敏感心靈又將支離破碎了。
我無意唐突這原本就屬於讀者的自由,況且,批判讀者之想像空間不也和認定作者有確實有其本事的思考一樣,顯得滑稽可笑嗎?但是任何與內容真理相關聯之事物都必然地會牽涉到主體涉入,這牽動我不得不去思考,到底在什麼情形下,我們可以不受主體涉入的影響去深思呢?但究其實,倘若擺脫了所謂主體,也就無所謂意義。如果沒有主體涉入,我們將連起碼的意義也無從覺察——因為毫無意義可言!所謂價值,乃是需要內在之認可方能建立。朱光潛的《談美》談到了三種人對於一株古松的態度:生物學的、實用的、審美的。但是若沒有先建立起三種視點,一顆樹有什麼好談的呢?所以人是意義之賦予者,脫離了人,也就沒有談下去的必要了。
我想到米蘭‧昆德拉《可笑的愛》中那個搭便車女孩的故事,以及最後她的喃喃自語:「我是我,我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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