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Volunteers of the Lin Family Mansion and Garden 2012
101年國定古蹟林本源園邸新志工組別
導覽組:
林公世、程慧敏、李美玉、陳咨廷、趙甦成、姚永德、陳鴻業、
潘麗蘭、何致韑、廖光中、徐芳嬌、陳秀貞、周子恆、蘇哲彬、
張敏慧、陳素麟、許碧真、張淑婉、李淑卿、黃富萍、鄭彩鑾、
呂瑞菱、崔筱蓉、林陽、何菊華、周明賜、簡月英、陳燕嬌、
林松河、潘惠民、楊舒雯、劉福興、張淑真
活動組:
張中元、林述珍、林彩紗、林美環、吳佳美、
李元君、蔡萬春、張雪蕙、蔡瓊玲、陳毅靈
導覽組:
定時全園導覽解說、團體預約導覽解說、外語導覽解說、
園區定點解說服務、服務台支援及安全維護等。
活動組:
依各年度辦理活動之情形任務編組。如:拓碑小組、文史小組、展覽、DIY及各項活動支援等。導覽組針對專案活動或業務需要,得協助支援活動組,以利本園文化推廣工作。
1、 每星期選一日為固定班,分為上午、下午或全日(半天為一班次)。
2、 另填寫除了固定班以外可機動支援班表(不限日數)。
3、 檢附固定班表及機動班表供參。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林本源園邸志願服務隊設置及服務要點
壹、宗旨
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林本源園邸(以下簡稱本園)為凝聚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之團隊共識,促進服務績效,以提升服務品質,積極推動各項文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貳、組織與職掌
二、志工隊成立之目的,為培養愛好古蹟文化且具服務熱誠之志工,協助本園古蹟導覽解說、各項文化活動之推廣。
三、為發揮志工隊分工精神,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下設「導覽組」、「活動組」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隊長視需要於隊內置若干幹部,其餘人員均為隊員。由本園指派督導人員一人,承辦相關事宜。
四、幹部產生方式如下:
(一)隊長、副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隊務幹部:由隊長選任,其任期與隊長同。
五、幹部職責如下:
(一)隊長:隊長承本園交付之任務,督導隊務,負責召集與主持各項會議,溝通協調志工隊與本園間各項事務,擬定志工隊年度運作計畫,協調二組運作事宜,負責專案活動或臨時交辦事項人力調配等事宜。
(二)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負責協調年度隊務工作執行事宜。
(三)導覽組組長:協助園方排定導覽輪值班表、服務台輪值班表、定點導覽輪值班表,調配組內人力支援臨時性導覽,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園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四)活動組組長:協助園方排定展覽輪值班表、拓碑輪值班表及推廣活動支援班表,調配人力支援推廣活動臨時性任務,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園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五)隊務幹部:隊內之研修、文書、活動等各項隊務工作。
六、隊務幹部分工方式及人力運用計畫由隊長、副隊長及隊務幹部開會決議並公布之。
七、志工隊視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提供諮商服務。顧問人選由隊長就下列條件聘請,其任期與隊長同。
(一)志工隊歷屆卸任隊長或幹部。
(二)對本園或志工隊有重大貢獻之志工。
八、幹部出缺處理原則:
(一)隊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執行志工隊勤務時,由副隊長擔任。
(二)副隊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執行志工隊勤務時,由隊長重新遴選一人擔任。
(三)隊長與副隊長於任期內同時因故無法執行志工隊勤務時,隊長一職由二組組長推選一人擔任。
(四)各組組長及各隊務幹部因故無法執行志工勤務時,由隊長重新遴選一人接任。
叁、任務與分工
九、主要工作內容:
(一)隊務工作:
1.研修:協助本隊各項會議及紀錄、彙整導覽疑義、編修導覽人員解說手冊。
2.文書:協助志工隊各項資料建置、維護與歸檔,寄發開會及活動通知,園邸通訊編輯及寄發,志工網站資訊建置維護等。
3.事務:協助志工課程、月例會、志工大會、聯誼、觀摩、專案活動或臨時勤務等活動之策劃、執行、攝影等。
(二)組務工作:
1.導覽組:定時全園導覽解說、團體預約導覽解說、外語導覽解說、園區定點解說服務、服務台支援及安全維護等。
2.活動組:依各年度辦理活動之情形任務編組。如:拓碑小組、文史小組、展覽及各項活動支援等。導覽組針對專案活動或業務需要,得協助支援活動組,以利本園文化推廣工作。
十、本園如有臨時性專案活動,得由隊長調配各組志工支援,採事先登記制,結束支援後志工仍回歸各組。
肆、服勤規則
十一、服務時段:
(一)志工服務時段每月至少服務2個時段,最多4個時段。
(二)導覽組志工須於年度開始前確定該年度服務時段,並於每月20日前依認養時段填妥次月排班表。
(三)園方於每月5日前公布次月之輪值表供志工填寫,參與輪值服務之志工應於每月20日前填寫次月輪值表。
(四)除依分組任務時段外,於各組人力尚有不足下,志工亦可跨組認養時段。
十二、每日導覽人力需求如下:非假日上午2人;下午3人。星期六、日上午5人,下午6人(含拓碑);如遇預約團體需要較多導覽人員,則由園方通知隊長,協助聯絡導覽組志工支援,或逕為通知可支援之該時段導覽組志工。
十三、志工排班後如無法出勤,需聯絡其他志工代班,並知會服務台工作人員;或通知小組長協調人力代班。整個月無法蒞園服務需向志工督導辦理請假手續。
伍、會議與召集
十四、志工隊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全體志工大會,隊長為召集人,邀請園方人員列席。會中進行年度工作內容與績效之報告,並辦理下一屆志工隊長推選事宜。大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志工出席方能正式召開。重大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志工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成立。
十五、志工例行會議每二個月由隊長召集,舉行全隊例行性志工會議(簡稱月例會),會中進行一般工作報告或檢討、各組業務聯繫、活動預告等,並得兼辦志工聯誼活動。另各組內部可視需要不定期自行召開組內志工會議。
十六、隊長和副隊長每月得召集幹部會議,研討事項包含全隊年度計畫之研擬、當月活動規劃、工作報告與檢討等,經決議後並於二週內公告於網站上。各組內部幹部會議則由各組組長視情況自行召開。
十七、志工隊如有重大事項須討論或決議時,得由隊長主動召集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請求,召開臨時志工大會。大會須超過二分之一志工出席方能正式召開。重大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志工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成立。
十八、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志工大會及臨時性志工大會紀錄應於兩週內分送本園及所有志工,其他會議紀錄應於兩週內送本園備查。
陸、新進志工招募
十九、每年由本府社會局定期辦理一次聯合召募,本園如有特殊需求得自行辦理召募。
二十、新進志工須完成十二小時之基礎訓練課程,並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特殊訓練課程。
二十一、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者,須於本園實習服務滿四十小時,由本園授以志工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享有本局所屬志工福利(其餘未盡事項依照「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柒、志工權利與獎勵
二十二、本園志工一年一聘,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九十小時,志工服勤紀錄採簽到、簽退方式,未達最低服務時數者,第一年列冊登記,第二年本園得視情形不予續聘,已完成請假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志工服勤時數每二個月結算一次並公布周知,上半年未達四十五小時者,先由各組組長負責聯繫提醒。
二十四、每年皆開設十二小時以上之專業培訓課程,志工應踴躍參與本園辦理之課程,研習時數須達總研習時數三分之一。
二十五、本園正式志工除依規定享有保險權利,可參加年度觀摩見習活動,並得支領服勤誤餐餐券。另享有優先參加本園舉辦之相關藝文活動、研習會議或講座之權利;前一年度執勤未達五十小時不得享有志工獎勵之相關福利。
二十六、擔任志工隊幹部,因綜理各項業務,每年度得另行核發服務時數:隊長20-40小時,副隊長15-30小時,隊務幹部10-20小時。每年11月底由隊長視實際服務情形提出申請,經園長同意核發。
二十七、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進出內政部公布之「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可享門票免費優惠(停車等其他費用除外)。
二十八、具有特殊貢獻或績優事實之志工,本園於年度志工大會中公開表揚頒獎,獎勵表揚之參考標準為年度考核資料(包含年度服勤時數、會議與培訓課程之出席率等)。此外,亦推薦資深或績優者參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北市政府等單位之績優志工選拔。
捌、志工考核與請假規則
二十九、志工因故需連續請假者,請假三個月內應以書面交由隊長處理;請假三個月以上則由志工隊隊長轉交書面資料予本園備查。連續三個月未請假且無故不出席會議及服務者,則解除志工資格。
三十、志工如因重大事由(如重病、因公受傷等)不能執勤者,以書面交由隊長呈報本園備查後,得暫停職務一年。志工暫停職務及離隊事由消失後,可向志工隊長以書面方式申請恢復值勤,恢復執勤者,應重新參加相關訓練,服務年資自恢復值勤當年續算。
三十一、志工除因自行離職外,服勤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檢、違反倫理守則等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本園聲譽情事,經勸告無效者,暫停其服務;另由本園代表、隊長、副隊長及各志工幹部組成並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討論及表決,表決須有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成立,並將表決結果提交園方,由園方處理後續事宜。
三十二、有關請假及值勤管理之事宜,另由本隊幹部會議訂定施行細則,報陳本園核備後實施。
三十三、志工對本園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不當,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訴,但僅以一次為限。本園收到申訴函後,須於三十日內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出席說明後,由本園議決函復。
玖、附則
三十四、本原則提交志工大會討論通過,由園長核定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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