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這文章不是我寫的, 原文出自下列網址, 由李欣晏先生主筆, 其論點清楚的表達了反同婚的立場, 本人頗為認同.
http://debate.udn.com/debate/44--%E6%88%91%E5%9C%8B%E6%87%89%E9%96%8B%E6%94%BE%E5%90%8C%E6%80%A7%E5%A9%9A%E5%A7%BB%20.html
綜觀多數現代國家的婚姻制度,雖受不同歷史文化、宗教倫理、傳統觀念或民族性影響,在具體法令規範上或有出入,但均具備了「具有強烈政策性目的」與「促進公共利益極大化」的使命。實際政策制定時,不僅要考量人權或公平正義這類的抽象價值,還須考慮婚姻作為一種「可實踐的制度」,在行政的便利性、各種極端情境的適用,與國家發展目標等。
誠然,保障同性戀者的人身安全、免於歧視或恐懼等基本人權,是文明國家應努力的方向;但保有「一男一女以生養下一代為目標而結合」的婚姻制度,延續以「血緣家庭」為主體的社會結構,才最能符合國家體制追求高度穩定的需求,並維持社會主流對政策法令的認同。
有鑒於同性戀婚姻涉及大量法規制度的修改,牴觸多數民眾對婚姻的認知,更和部份傳統道德或宗教價值衝突,因此,正方必須積極證明同婚能具體增進公共利益,值得付出龐大社會成本,否則並無變動現況的必要。
政策脈絡中的婚姻內涵
前陣子網路上瘋傳一篇文章,描述某位德國小朋友詢問為何冥王星不被歸類為行星的故事。討論同婚之前,反方希望以這個小故事,邀讀者一起思考,現況的婚姻是如何被「定義」。
當小朋友為冥王星「打抱不平」,感覺它受到「歧視」,所以「被排擠」於行星之外時,顯然這個孩子並不瞭解,行星的定義(或歸類)是為了方便人們認識跟辨別,比較不同的星體,而全無主觀情感理由在內。
就如同婚姻作為一套社會體制,國家針對了夫妻、監護、扶養、親屬、繼承、戶籍(家庭)等關係,以血緣為中心設計了繁複的法令規章;顯而易見的,是為了維持社會最小組成團體/單位(基因族譜)的可辨性與穩定性,同時便於行政管理。其更希望藉由明確化下一代的生育扶養責任,讓社會得以堅實的永續發展。
相戀或同居,是個人自由、隱私及主觀選擇的範疇;但婚姻則是公權力予以介入、國家負擔成本採取規範及保障的積極作為。因此,結婚條件的認定重點,在於這段關係對國家社會是否有正面價值,而非只求形式上的平等。婚姻該是什麼樣態,不僅考量個人需求、情感或自由意志判斷,更要考慮國家政策目標。
在針對通姦是否違憲的釋字第 554 號文中,我國大法官已明文強調「婚姻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該釋文突顯,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及政策目的,重要性足以限縮人身自由、限制性自主權。
國家等於已曾明確表態;結婚或許是個人權利、但不是能無限上綱的自由選擇。進一步說,憲法中的平等概念,業已彰顯在法律「並未禁止」同性相戀、發生性關係或共同居住生活。但法律沒有義務允許同性婚姻;除非同性婚姻能創造出現實上,有利國家發展或行政管理的價值。
進入與維繫婚姻的法定條件,以及對血源家庭的優先保障,都是基於整體社會發展需求所定。就如同將冥王星定義為行星,只會造成對其他遠距、小質量的星體難以歸類的困境;科學家自然須有取捨。同性伴侶互許終身但不受法律保障的痛苦,同樣可能發生在未達法定年齡或婚外情的兩造,甚或是近親間。然若擴大婚姻定義,其效應既深且遠,國家仍須依政策目的斟酌。
自由意志論的侷限
假設政府以個人情感和自由意志選擇,作為婚姻的唯一或優先構成要件,只會極端地擴大婚姻定義的適用範圍。那麼一對一或血親姻親的對象限制是否無謂?甚或跨物種亦不該是阻礙?支持同婚的論理邏輯,能夠被同樣的套用在群婚、戀獸、戀童等關係。倘若開放同婚,國家又該如何定義婚姻?如果什麼關係都可以是婚姻,這樣的婚姻還是婚姻嗎?
反之,現況離婚需要兩願協議,否則就要由法院判決而非一方自行決斷可成;而不能人道在現況下可以訴請判決離婚,但單方面的純粹厭倦卻不行。這些都是政府在違反個人主觀意願下,積極維持或介入婚姻關係的法令設計;其理由,同樣是避免削弱血源家庭的穩固基礎,影響下一代生養的質量。
簡言之,這就是站在增進公共利益、減少社會管理成本立場所作的體制規範。
若將婚姻歸類為基本人權,只要真心相愛、不礙他人就能結婚,那又如何解釋(或是要直接廢除?)前述所提,國家對個人婚姻關係的干涉呢?合則聚不合則離,毫無公權力介入的婚姻難道真的是大眾想要的,心中能認同的婚姻關係嗎?
反方可以逐項說明,目前民法各相關條文的立法理由,但此非本場論辯焦點。重點是,由國家背書的婚姻制度,不能避免地會反映某種價值判斷跟社會認同。婚姻家庭這類跟生命經驗緊密連結的群己關係,同樣必須符合社會主流價值的期待。事實上,「接納同婚」即會帶來家庭的重定義,可能激化並升高不同價值選擇的族群,彼此爭鋒相對的局勢。
保守者的情緒傷害
討論社會關係不同於定義行星,不易用具體數字或儀器,對不同情境中的人類行為建立明確標準。例如,一個人的行為多冷淡漠視才叫「遺棄」?多煽惑引誘才叫「妨害婚姻及家庭」?對這類社會關係的定義,只能用「多數人的主觀,形成的相對客觀」來判斷。
對廣大的道德保守者與宗教虔信者而言,無論選擇反同婚的理由為何,其初衷與本心其實與同性戀情一樣單純而堅貞。開放同婚,顯然將對國內部分人民造成情感傷害。沒有人能夠評估這種衝擊,是否會多過於現況對同性戀者的情感傷害。
依據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在2013年4月所執行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報告,台灣非異性戀者比例約6%(p.309)。正方認為,現行法律排除了這6%的同性伴侶,適用國家承認與保障的權利,不符憲法揭明的平等原則。然若以此立論,民法983條禁婚親的相關規定,排除了近親(甚至是建立在收養的擬制血親)通婚,是否也是一種「不平等」?其更忽略了,開放同婚將解裂現有推定主流價值對婚姻關係的想像期待,所可能造成的社會對立。正方要如何積極證明,將這6%族群納入婚姻制度,會產生具體公共利益?
除了客觀人數比例,反對聲量的強弱,亦為政策評估重要的一環。某些行為,即使對他人沒有實質傷害、沒有風險威脅,光是讓人感到強烈「恐懼、尷尬、痛苦、焦慮、憤怒、突兀、噁心」,同樣是社會成本。正因如此,我們有妨害風化罪、禁止金錢性交易等相關法令。開放同婚般民眾的心理衝擊,雖然看不到,卻不能說它不存在。
我們必須理解,對部分衛道人士與宗教信眾來說,當見到他人不符其心中對「道德」或「良善」的標準時,他們本身的「不作為」,就是對自身的嚴厲傷害。道德越堅定、信仰越虔誠、情感越濃烈者,在面對自身信念與價值觀被「破壞」時,自我譴責與被激發的對抗意識也更強!換言之,他們不接受同性戀,可以假裝它不存在,暗自期待某一天會消失。但是開放同性婚姻,卻逼迫這群人必須直視同性戀的巨大存在,這直接突顯了他們的無能為力。
而無論這個族群抗拒同性戀的理由有多荒謬,這樣真實存在的情感傷害,若轉化為具體行動如示威遊行、文宣廣告等,並不利於社會對同志的接納,反而更可能造成社會嚴重裂痕。這些裂痕不是挺同者推給歧視跟偏見,覺得毋需理睬就能簡單面對的。全球開放同婚的國家或地區也不到三十個,或許我們都需要更長時間,來尋找同婚是否合宜的正確答案。
同性戀社會觀感的矛盾
那台灣社會又如何看待同性戀?依前引中研院報告,受訪者中,認為同性戀者向父母坦白,會造成父母痛苦的高達七成;認為同性戀者私生活都很亂的約三成(見p.307);可以接受同性戀者在街上接吻的則低於三成(可接受男女在街上接吻的則超過五成)。然而同一份調查也顯示,認為同性戀者應享有結婚權利的為52.5%(p.308)。
從這些資料觀察,台灣民眾對於同性戀,乃至於同性婚姻所作出的價值判斷,顯得混亂又矛盾,不易斷言其接受度。某些人有負面的刻板印象,而多數人則對同性親密互動感到不自在,覺得違反自然。許多人認為,年紀較長或已成家的人,無法接受子女為同性戀。但約有半數的人仍支持開放同婚。
綜合來說,我們很難僅從最後一題,推斷民間對同婚已有高度共識。畢竟在同運長期推動而觀念開放的台灣,支持同婚彷彿已成為「開明進步」的文明象徵。所伴隨而來的沉默螺旋或寒蟬效應,可能導致部分民眾傾向表態「政治正確」的回答。因此正反雙方,恐怕都無法訴諸多數民意作為支持論點。
同性伴侶領養子女的兩難
既然明確化下一代的生育扶養責任,是政府賦予婚姻與家庭的核心目標,否決同婚另一項獨立且正當的理由,是在「領養子女」問題的兩難。若政府開放同婚但禁止領養,無論原因為何,不但不符公平原則,更根本否決了婚姻及家庭的核心價值。倘若開放領養,造成的子女教養爭議同樣令人憂心。
例如美國茶黨聯合創辦人Doug Mainwaring就曾公開表態,他作為一個同性戀者,卻強烈反對同婚,並主張家中父母兩個性別角色,無法彼此取代的。另外,有若干研究顯示,同婚對子女的負面影響還包含學業表現不佳、性別傾向受影響、遭受不當性接觸等多項問題。就連由同性伴侶所扶養成人的已成年孩子,也以個人經驗向美國高等法院表達同婚違反了兒童的權利:「法庭必須考慮到,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即意味著把其他人的孩子給他們,奪取這些孩子擁有父親和母親的權利。」
此種見解如同本文前述,同婚將危及以血緣家庭為核心的社會基礎。當同婚的法定子女必然為領養,被領養者必然脫離原生的血源家庭,這些孩童等於失去了自我決定回歸,或由政府介入課以親生父母責任的機會。
最後回到台灣,中研院社會調查關於同性伴侶的子女教養問題,受訪民眾認為他們能和一般夫妻一樣,把孩子教養好的比例不到四成(見p.275),甚至低於單親家庭的五成。
立場釐清,與對本場辯論的期待
最後,作為反方也須指出。近年來支持同婚的聲浪日漸興盛,很多時候,是因為某些反同婚論述實在太過跳躍莫名。例如性病氾濫,明明是性知識的問題,怎麼會是性對象(或性姿勢)的問題?又或同性伴侶較不忠誠的調查,明明就有太多一眼可見的文化因素與研究限制,如何能成為用來反同婚的理由?我方認為,這類說詞無助於正反方對婚姻價值的共同探索。
至於與宗教教義相關的論據,持平的說,其對非教友而言並無意義,亦無法以理性邏輯檢驗;就像為何不可吃豬肉,或為何有因果業報一般,不信者恆不信。此外,沒有人能知悉(或自稱代表)真神的意旨;或許神祉們希望和不智的盲信者斷開的鎖鍊,比對同性戀更甚。因此宗教論點本身,也不會是本場反方選擇的理由。
我方反對同婚的理由,是基於務實的政策邏輯;其不僅有別於正方從抽象觀念的切入,也有別於前兩段的反同論述。本文陸續指出,驟然開放同婚將牴觸社會主流觀念,存在傷害保守群體、激化社會衝突的風險,也會衍生子女領養權是否應一併開放的兩難。因此從公共利益與國家永續發展著眼,我們仍無法確信,開放同婚利大於弊。
在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在大眾媒體和同運活動中,看見各種團體倡議如「多元成家、開放禁藥、支持亂倫或鼓吹性娛虐與多元情慾」等訴求。這些觀點,夾雜在支持同婚的論述中,也難免讓原來就不易釐清的價值衝突,變得更混亂難解。
我們也期待正方後續能針對相關議題表態,以展現其邏輯內涵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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