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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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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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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社會觀感談起. 有人把大便當飯吃, 名之為吃飯, 這不是很自然, 但對那人來說吃大便同等於吃飯, 沒啥錯, 可那是個人自由, 你不能強迫大家都認同那叫吃飯. 同理, 同性戀違反人類身體的自然設計, 愛戀便戀, 但你不能強迫大家顛覆現有的婚姻定義來認同你那叫婚姻.

如果今天版上的人都是同性戀, 相信他們的父母有90%以上都會感到難過或沮喪, 為何? 因世俗的觀念還是不能認同此舉. 意即, 多數人仍不然接受.

再舉個例, 如未婚者嫖妓呢? 在道理的辯論上看來並無不可, 可這是社會觀感或道德上不容許的事情, 這就是社會觀感的作用. 所以贊同同婚者, 不能光是針對同性婚無礙他人, 光是要求自由和平等權利這樣的單一面向來看事情.

假定同性可婚, 可藉由婚姻合法獲取權利和義務, 而同姓是少數族群, 則近親戀或未成年戀...等等, 不過是人數較少罷了, 為何不能獲取同樣的權益? 談到此, 現行婚姻的定義就等於崩潰.

同性戀違反天地造物自然, 違反自然在人類社會中不一定有對錯(人開路造橋, 將其牠生物的生存空間限縮, 若生物有對錯之論, 人類想必是錯的), 但是在道德層面中的確是不能被大多數人所接受的. 

例如近親戀違反倫理及優生學, 未成年戀則心智未熟, 人獸戀跨物種, 群戀違反公平...但這些戀情一樣都是個人自由, 也可以不礙他人, 若同性可婚, 則婚姻的定義恐怕也要受到上述為社會所不容的情境挑戰.


有人言 ,不要混在一起看, 問題是, 現行婚制若因著要接受同性婚, 勢要被重新檢驗其定義, 則, 婚姻似乎毫無意義, 只要冠之以個人自由, 平等權利及並未妨礙他人等理由, 誰都可以領到結婚紙. 由此看來, 政府似乎根本不該以公權力介入婚姻. 但這又有個謬誤, 政府介入婚姻乃是為了保障多數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等關係, 例如對通姦的限制, 對夫妻財產的保障, 或限制了單方不具正當理毀棄這段婚姻的行為. 如果政府不再介入婚姻, 很顯然婚姻生活對公民們將毫無保障, 實質上損害了人民的權益.


記住一件事, 世上所有的事都與利益攸關, 今日社會的政府應謀求全民最大公約數之福利, 而無法完全顧及全體一致性的齊頭式公平, 所以將婚姻制度限定在男女之結合是合乎多數人利益的. 為了開放同性婚而造成婚姻制度從根本上動搖, 便要損及社會多數的權益(婚姻的定義被顛覆, 無所適從), 而造成弊大於利的效果.



政府就是合法的暴力機關. 人民組成國家政府是為了謀取大多數人的利益福祉, 所以政府的政策必須以良善為基礎, 照顧多數人為優先. 而人們自願限縮自身的自由及權利, 委由政府管理, 唯有如此, 整個社會才能運作合諧, 進而達成並保障彼此間的最大利益.


因此, 這個社會本來就不存在齊頭式的平等, 多少都有某些少數族群不能被納入某些政策的照顧之下, 因為政府謀求的是多數人的利益.


如果只顧著要求同性戀的絕對平等權, 則群戀者, 近親戀者, 未成年戀者改天也要求同樣的平等權利, 你們挺同者也會一如既往站出來力挺爭取其應有的權利嗎?



先從這裏談起吧!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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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54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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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務實政策,開放同婚需證明利大於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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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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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這文章不是我寫的, 原文出自下列網址, 由李欣晏先生主筆, 其論點清楚的表達了反同婚的立場, 本人頗為認同.

http://debate.udn.com/debate/44--%E6%88%91%E5%9C%8B%E6%87%89%E9%96%8B%E6%94%BE%E5%90%8C%E6%80%A7%E5%A9%9A%E5%A7%BB%20.html

綜觀多數現代國家的婚姻制度,雖受不同歷史文化、宗教倫理、傳統觀念或民族性影響,在具體法令規範上或有出入,但均具備了「具有強烈政策性目的」與「促進公共利益極大化」的使命。實際政策制定時,不僅要考量人權或公平正義這類的抽象價值,還須考慮婚姻作為一種「可實踐的制度」,在行政的便利性、各種極端情境的適用,與國家發展目標等。

誠然,保障同性戀者的人身安全、免於歧視或恐懼等基本人權,是文明國家應努力的方向;但保有「一男一女以生養下一代為目標而結合」的婚姻制度,延續以「血緣家庭」為主體的社會結構,才最能符合國家體制追求高度穩定的需求,並維持社會主流對政策法令的認同。

有鑒於同性戀婚姻涉及大量法規制度的修改,牴觸多數民眾對婚姻的認知,更和部份傳統道德或宗教價值衝突,因此,正方必須積極證明同婚能具體增進公共利益,值得付出龐大社會成本,否則並無變動現況的必要。

政策脈絡中的婚姻內涵

前陣子網路上瘋傳一篇文章,描述某位德國小朋友詢問為何冥王星不被歸類為行星的故事。討論同婚之前,反方希望以這個小故事,邀讀者一起思考,現況的婚姻是如何被「定義」。

當小朋友為冥王星「打抱不平」,感覺它受到「歧視」,所以「被排擠」於行星之外時,顯然這個孩子並不瞭解,行星的定義(或歸類)是為了方便人們認識跟辨別,比較不同的星體,而全無主觀情感理由在內。

就如同婚姻作為一套社會體制,國家針對了夫妻、監護、扶養、親屬、繼承、戶籍(家庭)等關係,以血緣為中心設計了繁複的法令規章;顯而易見的,是為了維持社會最小組成團體/單位(基因族譜)的可辨性與穩定性,同時便於行政管理。其更希望藉由明確化下一代的生育扶養責任,讓社會得以堅實的永續發展。

相戀或同居,是個人自由、隱私及主觀選擇的範疇;但婚姻則是公權力予以介入、國家負擔成本採取規範及保障的積極作為。因此,結婚條件的認定重點,在於這段關係對國家社會是否有正面價值,而非只求形式上的平等。婚姻該是什麼樣態,不僅考量個人需求、情感或自由意志判斷,更要考慮國家政策目標。

在針對通姦是否違憲的釋字第 554 號文中,我國大法官已明文強調「婚姻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該釋文突顯,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及政策目的,重要性足以限縮人身自由、限制性自主權。

國家等於已曾明確表態;結婚或許是個人權利、但不是能無限上綱的自由選擇。進一步說,憲法中的平等概念,業已彰顯在法律「並未禁止」同性相戀、發生性關係或共同居住生活。但法律沒有義務允許同性婚姻;除非同性婚姻能創造出現實上,有利國家發展或行政管理的價值。

進入與維繫婚姻的法定條件,以及對血源家庭的優先保障,都是基於整體社會發展需求所定。就如同將冥王星定義為行星,只會造成對其他遠距、小質量的星體難以歸類的困境;科學家自然須有取捨。同性伴侶互許終身但不受法律保障的痛苦,同樣可能發生在未達法定年齡或婚外情的兩造,甚或是近親間。然若擴大婚姻定義,其效應既深且遠,國家仍須依政策目的斟酌。

自由意志論的侷限

假設政府以個人情感和自由意志選擇,作為婚姻的唯一或優先構成要件,只會極端地擴大婚姻定義的適用範圍。那麼一對一血親姻親的對象限制是否無謂?甚或跨物種亦不該是阻礙?支持同婚的論理邏輯,能夠被同樣的套用在群婚戀獸戀童等關係。倘若開放同婚,國家又該如何定義婚姻?如果什麼關係都可以是婚姻,這樣的婚姻還是婚姻嗎?

反之,現況離婚需要兩願協議,否則就要由法院判決而非一方自行決斷可成;而不能人道在現況下可以訴請判決離婚,但單方面的純粹厭倦卻不行。這些都是政府在違反個人主觀意願下,積極維持或介入婚姻關係的法令設計;其理由,同樣是避免削弱血源家庭的穩固基礎,影響下一代生養的質量。

簡言之,這就是站在增進公共利益、減少社會管理成本立場所作的體制規範。

若將婚姻歸類為基本人權,只要真心相愛、不礙他人就能結婚,那又如何解釋(或是要直接廢除?)前述所提,國家對個人婚姻關係的干涉呢?合則聚不合則離,毫無公權力介入的婚姻難道真的是大眾想要的,心中能認同的婚姻關係嗎?

反方可以逐項說明,目前民法各相關條文的立法理由,但此非本場論辯焦點。重點是,由國家背書的婚姻制度,不能避免地會反映某種價值判斷跟社會認同。婚姻家庭這類跟生命經驗緊密連結的群己關係,同樣必須符合社會主流價值的期待。事實上,「接納同婚」即會帶來家庭的重定義,可能激化並升高不同價值選擇的族群,彼此爭鋒相對的局勢。

保守者的情緒傷害

討論社會關係不同於定義行星,不易用具體數字或儀器,對不同情境中的人類行為建立明確標準。例如,一個人的行為多冷淡漠視才叫「遺棄」?多煽惑引誘才叫「妨害婚姻及家庭」?對這類社會關係的定義,只能用「多數人的主觀,形成的相對客觀」來判斷。

對廣大的道德保守者與宗教虔信者而言,無論選擇反同婚的理由為何,其初衷與本心其實與同性戀情一樣單純而堅貞。開放同婚,顯然將對國內部分人民造成情感傷害。沒有人能夠評估這種衝擊,是否會多過於現況對同性戀者的情感傷害。

依據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在2013年4月所執行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報告,台灣非異性戀者比例約6%(p.309)。正方認為,現行法律排除了這6%的同性伴侶,適用國家承認與保障的權利,不符憲法揭明的平等原則。然若以此立論,民法983條禁婚親的相關規定,排除了近親(甚至是建立在收養的擬制血親)通婚,是否也是一種「不平等」?其更忽略了,開放同婚將解裂現有推定主流價值對婚姻關係的想像期待,所可能造成的社會對立。正方要如何積極證明,將這6%族群納入婚姻制度,會產生具體公共利益?

除了客觀人數比例,反對聲量的強弱,亦為政策評估重要的一環。某些行為,即使對他人沒有實質傷害、沒有風險威脅,光是讓人感到強烈「恐懼、尷尬、痛苦、焦慮、憤怒、突兀、噁心」,同樣是社會成本。正因如此,我們有妨害風化罪、禁止金錢性交易等相關法令。開放同婚般民眾的心理衝擊,雖然看不到,卻不能說它不存在。

我們必須理解,對部分衛道人士與宗教信眾來說,當見到他人不符其心中對「道德」或「良善」的標準時,他們本身的「不作為」,就是對自身的嚴厲傷害。道德越堅定、信仰越虔誠、情感越濃烈者,在面對自身信念與價值觀被「破壞」時,自我譴責與被激發的對抗意識也更強!換言之,他們不接受同性戀,可以假裝它不存在,暗自期待某一天會消失。但是開放同性婚姻,卻逼迫這群人必須直視同性戀的巨大存在,這直接突顯了他們的無能為力。

而無論這個族群抗拒同性戀的理由有多荒謬,這樣真實存在的情感傷害,若轉化為具體行動如示威遊行、文宣廣告等,並不利於社會對同志的接納,反而更可能造成社會嚴重裂痕。這些裂痕不是挺同者推給歧視跟偏見,覺得毋需理睬就能簡單面對的。全球開放同婚的國家或地區也不到三十個,或許我們都需要更長時間,來尋找同婚是否合宜的正確答案。

同性戀社會觀感的矛盾

那台灣社會又如何看待同性戀?依前引中研院報告,受訪者中,認為同性戀者向父母坦白,會造成父母痛苦的高達七成;認為同性戀者私生活都很亂的約三成(見p.307);可以接受同性戀者在街上接吻的則低於三成(可接受男女在街上接吻的則超過五成)。然而同一份調查也顯示,認為同性戀者應享有結婚權利的為52.5%(p.308)。

從這些資料觀察,台灣民眾對於同性戀,乃至於同性婚姻所作出的價值判斷,顯得混亂又矛盾,不易斷言其接受度。某些人有負面的刻板印象,而多數人則對同性親密互動感到不自在,覺得違反自然。許多人認為,年紀較長或已成家的人,無法接受子女為同性戀。但約有半數的人仍支持開放同婚。

綜合來說,我們很難僅從最後一題,推斷民間對同婚已有高度共識。畢竟在同運長期推動而觀念開放的台灣,支持同婚彷彿已成為「開明進步」的文明象徵。所伴隨而來的沉默螺旋或寒蟬效應,可能導致部分民眾傾向表態「政治正確」的回答。因此正反雙方,恐怕都無法訴諸多數民意作為支持論點。

同性伴侶領養子女的兩難

既然明確化下一代的生育扶養責任,是政府賦予婚姻與家庭的核心目標,否決同婚另一項獨立且正當的理由,是在「領養子女」問題的兩難。若政府開放同婚但禁止領養,無論原因為何,不但不符公平原則,更根本否決了婚姻及家庭的核心價值。倘若開放領養,造成的子女教養爭議同樣令人憂心。

例如美國茶黨聯合創辦人Doug Mainwaring就曾公開表態,他作為一個同性戀者,卻強烈反對同婚,並主張家中父母兩個性別角色,無法彼此取代的。另外,有若干研究顯示,同婚對子女的負面影響還包含學業表現不佳、性別傾向受影響、遭受不當性接觸等多項問題。就連由同性伴侶所扶養成人的已成年孩子,也以個人經驗向美國高等法院表達同婚違反了兒童的權利:「法庭必須考慮到,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即意味著把其他人的孩子給他們,奪取這些孩子擁有父親和母親的權利。」

此種見解如同本文前述,同婚將危及以血緣家庭為核心的社會基礎。當同婚的法定子女必然為領養,被領養者必然脫離原生的血源家庭,這些孩童等於失去了自我決定回歸,或由政府介入課以親生父母責任的機會。

最後回到台灣,中研院社會調查關於同性伴侶的子女教養問題,受訪民眾認為他們能和一般夫妻一樣,把孩子教養好的比例不到四成(見p.275),甚至低於單親家庭的五成。

立場釐清,與對本場辯論的期待

最後,作為反方也須指出。近年來支持同婚的聲浪日漸興盛,很多時候,是因為某些反同婚論述實在太過跳躍莫名。例如性病氾濫,明明是性知識的問題,怎麼會是性對象(或性姿勢)的問題?又或同性伴侶較不忠誠的調查,明明就有太多一眼可見的文化因素與研究限制,如何能成為用來反同婚的理由?我方認為,這類說詞無助於正反方對婚姻價值的共同探索。

至於與宗教教義相關的論據,持平的說,其對非教友而言並無意義,亦無法以理性邏輯檢驗;就像為何不可吃豬肉,或為何有因果業報一般,不信者恆不信。此外,沒有人能知悉(或自稱代表)真神的意旨;或許神祉們希望和不智的盲信者斷開的鎖鍊,比對同性戀更甚。因此宗教論點本身,也不會是本場反方選擇的理由。

我方反對同婚的理由,是基於務實的政策邏輯;其不僅有別於正方從抽象觀念的切入,也有別於前兩段的反同論述。本文陸續指出,驟然開放同婚將牴觸社會主流觀念,存在傷害保守群體、激化社會衝突的風險,也會衍生子女領養權是否應一併開放的兩難。因此從公共利益與國家永續發展著眼,我們仍無法確信,開放同婚利大於弊。

在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在大眾媒體和同運活動中,看見各種團體倡議如「多元成家、開放禁藥、支持亂倫或鼓吹性娛虐與多元情慾」等訴求。這些觀點,夾雜在支持同婚的論述中,也難免讓原來就不易釐清的價值衝突,變得更混亂難解。

我們也期待正方後續能針對相關議題表態,以展現其邏輯內涵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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