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結婚,自古至今的傳統意義便是一男一女在法律上的結合,才能夠稱之為結婚.
不止在傳統意義上如此,屬於自然界一份子的人類,只有一男一女結合才能夠孕育下一代.這個叫做自然律.我不知道那些同性戀者在鬼叫什麼人權,到底有何高明?
假定他們喊的所謂”人權”一說成理,但人權再大,也得遵循這個宇宙和諧運行的自然法則,不得踰越.或者說,他們能夠自然的(不搞人工授精,代理孕母)同性間生殖,那麼我就承認這屬於自然界正常運行的一個環節,其尋求法律上認可的行動,我絕對支持.
問題是,兩個大男人互捅屁眼一陣雲雨,十個月後就會有小孩從屁眼裏生出來嗎?
他們也許會說,精神上的相戀可以不只限於男女之間,總該與自然律無涉了吧?
對,問題是難道他們從不做愛?男女的器官是設計好的,一個插頭,一個插座,如此配合絕對屬於器官合理使用原則,這才叫自然(要求);而互捅屁眼,那叫荒唐.
這就好比,拿鼻子當嘴巴使,當然不自然.難道說,因為有人可以用鼻子吃飯,所以便要求教科書將鼻子列為進食器官,否則便是打壓鼻權?或者說,有人可以用鼻子說話...
人類憑什麼訂定違反自然律的相關法律,或者改變結婚的意義來鼓勵,獎賞這些同性戀者呢?如果同性間能夠結婚,則結婚的傳統意義就被顛覆,字典的解釋也要改寫.
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在早先屬於變態行為,不見容於社會一般.拜今天社會進步開放之賜,人們也頗能夠尊重他們的選擇,活動空間更大.問題是,結婚本來就是一男一女間的事,為什麼他們為了一己的私慾,進一步要來侵犯我們傳統婚姻的空間呢?
結婚一詞,本來就是被定義好的事情,一男加一女.那和什麼人權,平等啥啥啥的,沒有半點關係.
假設說,同性間可以結婚,那麼一夫多妻者可不可以在一夫一妻制國家,要求取消重婚罪,正大光明的一娶五六七八個?
在你情我願的前提下,男與男,女與女,一男多女,一女多男不同樣都是自己的人權麼?
由此可見,婚姻關係是被嚴格定義的,那是男與女,一對一的事情,卻無關乎人權議題.
那些同性戀者,不如去鼓吹立法當局弄個什麼等同於結婚新詞給他們使用,效力可以等同於結婚,但請不要來指染”結婚”一詞.
男與女結婚,天經地義,和諧自然,不容任何人毀壞.我尊重同性戀者的選擇,也不會看不起他們,但我更應當捍衛結婚的單一傳統意義.
這次加州的八號提案,我投了YES一票,提案成功通過.
男女間才能夠結婚,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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