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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了個大早,就看見這則新聞.暫引自己舊作說明本例 <您為什麼沒觸犯著作權法 part3> 因工作煩忙暫時難產. 然欣見近來懂得悍衛民眾合法利益的檢察官愈來愈多了. 民眾若愈了解著作權法,著作權人敢濫用權利的例子將愈少. 之前實務亦以有多起著作權人[權利濫用]被判敗訴的例子. 其實,blog的合理使用,實務認定滿寬的. 請記住第52 & 64 & 65條
Part 1 其實著作權法所以被認為是惡法,除了立法乃源自美國與企業界之壓力而略嫌草率外,國家社會及媒體的片面教育及著作權人自身的權利濫用也功不可沒.像之前,不就有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到處去警告一些只有幾張桌子的[小吃店][小商家] 不能在店內[公開]看電視,聽音樂,否則已經犯法了,會罰錢...(來討錢的啦)搞得人人自危天怒人怨.真正太超過!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須透過法官來解釋適用,這是權力分立下的制衡.故[書上的法律]與[法院裡的法律]不會完全一樣!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國司法實務於著作權訴訟實際結果上其實相當[有人性],不論在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實體見解.多少證據方得證明犯罪事實及有罪的量刑等等,皆與著作權人團體的負面宣傳存有相當差距.蓋通常法官多能由各方觀點綜合權衡,不會執其一端而遽下判決.
那些利益團體往往是用[嚇]的,頗有[恐嚇公眾罪]的味道,還有一堆[權利蟑螂],呵呵.然後智財局只好對所謂[公開播送]來個莫名其妙讓小弟笑掉大牙的目的性限縮解釋,也不敢承認是合理使用,真正是[產官學]合一欺負百姓.其實不必拿著學說來嚇人,學說有很多種看法,若我是那個只有幾張桌子的[小吃店老版]就拜託他告進法院讓法官來說說話嘛,有種不要協調不要撤回喔,而且我還要反訴!
真相是,上面那些[用於營利][小吃店][小商家]的案子若真進到了法院,直接用第65條第2項,駁回或無罪機率不能說100%但可能高達80%以上 (剩下的是法官個人因素問題).常打官司的智財律師們應該心中有數!
part 2 1.6引用之著作,本不限於語文著作,照片、圖形、等等都得於[合理範圍]內加以引用. 最近的案例是「赤貧之戰」圖形vs視聽,真上了法院,[原本]我可以肯定99%成立合理使用.但是最近該作者好像賣起東西來了....萬一真的被告,可能法官會認定有[營利],那就變得很難講了.
1.7[參證&註釋]認定的重點在其對於讀者有[理解助益性] .包含對本文論點的參考、查驗、證明、對照、解釋、說明、批判或延伸閱讀等等.中國古代又可區分為注、釋、傳、箋、疏、等等.「參證」與「註釋」之樣態本不限制.不必圖形對圖形或文字對文字,例如「撰文評論x明星於y報紙照片中衣著搭配及神采如何而引用該照片供對照之用」再者,其位置究置於何處亦不限制.可隨段註,隨頁註,文末書末註皆可.
1.8至於評論某短文而[全篇引用](整張照片引用亦同->1.6),不論是逐段批評引用或全文上下對照,應視其利用性質與狀態而定,不能一概否定!其重點在是否符合下述3.4條件.,是[有無必要]與[是否合理]的問題.另外,美國也有學者留意到[純網路著作]與[傳統紙本著作]在經濟成本與市場特性上有本質的重大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斷基準.
本
新聞被告在我們實務界可算是權利濫用標準案例了,落到我手上下場會更慘.之前不想直接點名.不過他今天既然又上了新聞就另當別論了....呵呵.
他自稱是 [著作權苦行僧],不知看啥學說把觀念給搞壞了.此人的其他事件,大家可上google找一下.小弟也 po 些連結各位看看吧!
告國小老師侵權 林英典敗訴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6359 公然罵人不要臉 林英典被判拘役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574275 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 抵制林英典商品行動 http://www.flickr.com/photos/waders/sets/72057594053228175/ 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 http://www.helzone.com/vbb/showthread.php?t=52453
其他被認誣告標準案例 (權利蟑螂) 臺灣高等法院92上訴4113刑事 (權利濫用) 臺北地院96訴346刑事
===================================================================== 合理使用…不給錢就告 攝影師誣告起訴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9.23 02:43 am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這其中有許多是合理使用,但利用人被嚇到了)。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這不是林英典第一次告人不成反而被起訴。去年他因類似的案件,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處他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目前上訴中。
末段之該案判決-----<臺北地院96訴346刑事>---注意,該案事實與本新聞不相同,但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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