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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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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ow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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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天就搞出來的法令

也難怪現在也幾乎沒什麼人知道了

點選一下右邊的網址 → http://www.ly.gov.tw/

沒錯,就是立法院的官方網頁

接著,注意一下畫面左側的選項,有一個「法令專區

進去之後還是注意左邊,看見一個挺妙的東西「立法委員行為法

非常親切的介面,整個行為法已經做成Word檔

大家可以下載來對照看看

現在究竟有幾個立委的行為是合乎規範的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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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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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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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聯網也有幾位.

本市黑名單, 就供了一位!

老丐又犯規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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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真是太噁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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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ow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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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一句「怎麼沒有同黨委員上來幫忙」

很好笑耶,誰是警衛、誰是立委

院長你搞不清楚嗎?

就算是同黨立委

也不是你私人保鑣

講這鬼話是要挑撥誰?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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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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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ow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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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第    1    條  立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  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
                 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  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
                 範危害。


三  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
                 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  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
                        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  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    3    條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 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第    4    條  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準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第    6    條  本院警衛依法執行勤務時,應本手段目的相當原則,對防礙會場秩序者,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第    7    條  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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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你再說沒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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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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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ow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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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每天都發生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新聞每天在撥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特定幾個杯葛份子是慣犯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丟鞋、丟水、丟便當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星期五晚上他們在幹嘛呢?不用提醒各位了吧?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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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是誰組成的?當然就是立委

所以各位知道了吧,球員兼裁判,國會秩序因此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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