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馬英九的六千五百個證人
馬英九平日給人的感覺不止是守法,而且極具良心正義感.首長特別費中有一半雖是變成了首長們的變相加薪,可就法而論,畢竟不是正當名目下的私人薪水.這是國民黨政權長期執政以來留下來的陋規.
馬英九拿了,全國六千五百個首長也拿了,大家遵行陋規,算不到貪污頭上,可卻讓人民感覺怪怪的.原來首長們也是睜隻眼閉隻眼,蕭規曹隨,可以拿的就放到私人口袋裏去了.
反正有錢可領,代代相傳.誰也不會去計較那錢的名目是否恰當.
這是個講法的時代.公務員所領的每一分錢,都應有適當的科目對應才是.
行政院函釋特別費報支手續之規定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87年7月21日臺忠授字第05642號函訂定
受文者:國民大會秘書處等
主 旨: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修訂如附件,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說 明:
一、本案因調整所需增加經費,本(八十八)年度由各機關在相關科目業務費項下調整列支,八十九年度請依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二、前述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用半數為限,如兼任兩個機關首長,以領據列報部分,以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報為限。
三、編列非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學校首長因公招待、饋贈、公共關係等費用,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列支公共關係費,八十八年度仍編列特別費者並請改列公共關係費併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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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律明定特別費的使用,有一半可以不用檢具收據,因此很多部會首長都在填個收據後,視為薪資的一部分。以目前部會首長薪資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元計,加上特別費的一半,將可達廿二萬九千九百六十元,特別費無形中成了首長的「變相」加薪與私房錢。」」
對我而言,我認為不止是馬英九,全國六千五百個首長都令我覺的,有負人民重託.
首長們一絲不苟的守份形象,在此破相了!公私沒有絕對的分明,就會讓人覺的首長在貪小便宜.看到會打馬虎眼,貪小便宜的官,大家心中不知是何感受?六千五百個又怎麼樣?人多勢眾就不惹爭議?還是說,天下烏鴉一般黑,所以我馬英九就可以不覺一絲絲有愧?
看看這些人都講份際,口袋裏的錢來的卻是能混就混.不知有幾個首長從來沒把這些特支費剩餘部份當成自己的薪水津貼而拒領的?有幾個會把用不完的錢繳庫的?
恐怕要費心找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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