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鬼島論政
市長:黑雨  副市長: 小鯊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鬼島論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小島鬼事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台灣的首長,你們破相了!
 瀏覽1,502|回應19推薦4

黑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4)

Xuser
黑雨
小白兔(雞兔同籠)
麥芽糖

引用文章馬英九的六千五百個證人

馬英九平日給人的感覺不止是守法,而且極具良心正義感.首長特別費中有一半雖是變成了首長們的變相加薪,可就法而論,畢竟不是正當名目下的私人薪水.這是國民黨政權長期執政以來留下來的陋規.

馬英九拿了,全國六千五百個首長也拿了,大家遵行陋規,算不到貪污頭上,可卻讓人民感覺怪怪的.原來首長們也是睜隻眼閉隻眼,蕭規曹隨,可以拿的就放到私人口袋裏去了.

反正有錢可領,代代相傳.誰也不會去計較那錢的名目是否恰當.

這是個講法的時代.公務員所領的每一分錢,都應有適當的科目對應才是.

行政院函釋特別費報支手續之規定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87年7月21日臺忠授字第05642號函訂定
受文者:國民大會秘書處等
主 旨: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修訂如附件,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說 明:
一、本案因調整所需增加經費,本(八十八)年度由各機關在相關科目業務費項下調整列支,八十九年度請依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二、前述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用半數為限,如兼任兩個機關首長,以領據列報部分,以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報為限。
三、編列非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學校首長因公招待、饋贈、公共關係等費用,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列支公共關係費,八十八年度仍編列特別費者並請改列公共關係費併決算辦理。

=========================

「由於法律明定特別費的使用,有一半可以不用檢具收據,因此很多部會首長都在填個收據後,視為薪資的一部分。以目前部會首長薪資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元計,加上特別費的一半,將可達廿二萬九千九百六十元,特別費無形中成了首長的「變相」加薪與私房錢。」」

對我而言,我認為不止是馬英九,全國六千五百個首長都令我覺的,有負人民重託.

首長們一絲不苟的守份形象,在此破相了!公私沒有絕對的分明,就會讓人覺的首長在貪小便宜.看到會打馬虎眼,貪小便宜的官,大家心中不知是何感受?六千五百個又怎麼樣?人多勢眾就不惹爭議?還是說,天下烏鴉一般黑,所以我馬英九就可以不覺一絲絲有愧?

看看這些人都講份際,口袋裏的錢來的卻是能混就混.不知有幾個首長從來沒把這些特支費剩餘部份當成自己的薪水津貼而拒領的?有幾個會把用不完的錢繳庫的?

恐怕要費心找找了.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本文於 修改第 7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233
引用者清單(2)
2006/11/16 01:33 【天網終結者--終結所有生命敗類】 粉絲推薦: 挺宋風水教訓打宋「酷媽」!
2006/11/14 11:48 【鬼島論政】 圍剿馬英九, 民進黨全黨賠葬!
 回應文章 頁/共2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道德,不是自殺的手段。
    回應給: 黑雨(blackrain) 推薦0


八方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其實就特別費入口袋這件事,或許不是馬英九說不要就可以不要的,這種事的處理方式,不論怎麼做都會落入別人的話題。

今天馬英九可以在當上巿長的時候,說他不要拿特別費,但別人眼中會怎麼看?所有的首長都會拿,就你馬英九不拿,你馬英九是在裝清高嗎?
↑如果是我就會有這種看法。

而拿了也只是順應著法律給首長的變相加薪,就法來說是沒有爭議的,為何要獨自挑戰法律呢?再一個更大膽的假設,如果當時馬英久敢跳出來說,首長特別費其實有問題,當時陳水扁選上總統,呼聲正高,這時的綠色選民會怎麼看?相信會更多人覺得,你馬英九裝什麼清高!不就是為了要打擊民進黨而已。

於其二邊不是人,不如依法行政,我覺得是最好的做法。基於政治上的考量。

如果是基於高道德的標準,我想,就算二邊不是人,馬英九也要跳出來說話,但是,看到如今的民進黨,我情願用政治考量這件事。道德處處被打壓,大家都講道德的結果是,陳水扁的民進黨,盡做一些傷害人民的事。全國最會說謊的人,是我們的總統。講道德?最後的下場很可能是來去綠島吧。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828
Xuser好啊
    回應給: Xuser(Xuser) 推薦1


Phocion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麥芽糖

易地而處,本人不必再隨你市規耍玩。

基本上我是敬重你的,只是你有時砍文砍太快,砍得沒道理。所以Phocion不想待第三波罷了。

整件事不過是綠黨圍魏救趙的烏賊戰而已,隨他們舞什麼?

馬英九不過是被自己的道德要求壓得喘不過氣啦,如果連他都有問題,台灣大概活著的沒有清官啦。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54
不該得過且過
    回應給: Phocion(Phocion) 推薦0


黑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在下的文章中,不止”打馬”,不過馬是指標性人物,蓋因他在台面上.

凡是當過正副首長的,把特支費納入口袋,在下都不以為然.

當然,他們都不違法.可是當官的不能得過且過.

也歡迎您發表各類看法,更歡迎加入討論.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52
”高人”自該以高標準檢視
    回應給: Xuser(Xuser) 推薦0


黑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總之,這件事我看馬英九「沒有犯法」,但是,因為他自許太清高,所以人家檢查他的標準也相對嚴格。"

您說的對.這麼守法的馬英九,這麼完美的馬英九,我們不檢視他檢視誰?

令人驚訝的是,馬英九雖守了”最低道德標準”,可是在高標準上而言,他在紅衫軍的處理方式及首長特別費的支用情形上,是不及格的.有些挺馬的偏偏只願以馬英九有沒有違法來當做馬”站的住腳”的辯詞,想想真令人莞薾.

至於您說那篇文章,在下連看都懶得進去看.在標題就把馬英九當聖人拜,我怎麼敢進去呢?

怕傷了眼.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48
    回應給: 黑雨(blackrain) 推薦1


Phocion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黑雨

不過是對不屑回鍋的【天X】、【第X】、【熱X】幾個打馬嘲馬不亦熱乎的那夥子笑笑罷了,有指名道姓啊?別緊張。

市長喝口下午茶,輕鬆一下。

對拿首長特支費的心不心安,理不理得,你知道啊?我不知道呵,鬼島市長果然有獨到之術,教一下吧。

本人不過指明:

“宋先生楚瑜對此一特支費問題打馬可有意見?無!”

這點你能否認啊?如果有意見,向宋建議去吧,如果宋認為有用,他一定會用,不會等的。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40
沒犯法,就心安理得
    回應給: 黑雨(blackrain) 推薦1


Xus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黑雨

你提到了重點中的重點:對馬英九來說,只要不犯法,就心安理得。這是道德的「低標準」。

總之,這件事我看馬英九「沒有犯法」,但是,因為他自許太清高,所以人家檢查他的標準也相對嚴格。

聯合報更扯,今天還登出一個標題「如果馬英九貪污,還有誰是清官。」竟然把馬英九當作天下唯一的神聖。試問,千百萬個沒有「特支費」的公務人員不是清官是什麼?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28
心安理得麼?
    回應給: Phocion(Phocion) 推薦0


黑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誰說過正副首長領特別費是貪污了?

歡迎新市民發表不同看法,但不要太激動,先看清文中主訴再說話.亂扣帽子是自己人格的喪失.

這種錢,拿的心安理得否?當官的,對於有利於己的得過且過心態,最要不得.

尤其是,在”守法”的”保護傘”下,更令人覺得為了小利不知輕重.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17
特支費問題久矣
推薦0


Phocion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精省前的省主席們以及宋省長楚瑜先生處理一半特支費的態度,都是照著主計處的規定辦,匯進私人戶頭。

所以囉,宋楚瑜直到今天,還不敢拿馬的特支費問題作文章,底下綠橘嘍囉急什麼?追根究底大家一起查到底,誰清誰貪難說、難說。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705
馬英九及正副首長們應臉紅的故事
推薦2


黑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Xuser
黑雨

我就要問問新聞文中一項重點:

中央機關正、副首長,在審計部歷年審核中,絕大多數特別費都「領」得一毛不剩,尤其「最高半數可條領」的部分,迄今沒人剩下過,原因是正、副首長們,往往一次直接半數條領,且基於減少現金或支票流通風險,幾乎都採匯入私人帳戶方式。

這些錢,一次直接半數條領的錢,正副首長們是不是都用在公務上了?如果沒有,那不就等於變相加薪麼?

這種錢,正副首長們領得心安理得麼?當然,我不認為這是貪污,但這絕對是一條因循苟且的陋規.馬英九這樣做,心中不知有無愧咎乎?

馬英九是守了法,可在守法底下,有些事情卻是說不太過去的,這時考驗的就是正副首長們的良心了.

題外話,我愈來愈覺的,陳水扁是鑽法律漏洞的高手,可馬英九卻是守法律的高手.一件事也許在他的良心下過不去,可是只要守法,他絕對心安理得!看看紅衫軍的事情,再看看特支費的事情.他馬英九只會守法,可是其它方面呢?他問心無愧否?!他不問良心,只問是否守法,這種格調實在太遜.天底下守法不輸他的人多得是,是不是都夠資格選2008總統?

回到正題:下面一則故事,讓馬英九及所有正副首長們,得非常臉紅.

胡適在錢財方面卻不那麼「精明」,他的清廉有口皆碑。胡適回憶說:「本人在美任大使數年,赴美各地演講400多次,從未帶過隨員,自己提皮包。如此而作,實係為戰時國家節省外匯。」梁實秋先生在一篇紀念文章中說:「大使有一筆特支費,是不需報銷的。胡先生從未動用過一文,原封交還國庫。他說,旅行演講有出差交通費可領,站在台上說話不需要錢,特支何為?」梁實秋認為,像胡適這種不領特支費的,除了任過外交部長的羅文幹,別無第三人。

把半數特支費當成額外津貼的正副首長們,你們混吃混喝,是真心為國麼?表面上你們守了法,這中間隱藏的又是什麼得過且過的心態?

=========================

觀察站》沒用完的「列入申報」 可能違規
 
【聯合報/記者 黃福其】 2006.11.14 03:25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3602592.shtml 
 
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遭檢方約談。其實依據行政院對特別費的列支核銷規定,原本就可「最高半數條領」,甚至直接匯入帳戶,不只馬英九,包括謝長廷、陳其邁及葉菊蘭等幾位民進黨籍高雄市長或代市長,都是如此作法。

倒是馬英九日前自承「特別費有時候沒用完」,以及幕僚補充說明「都已列入財產申報」,似乎想凸顯馬英九並未濫用恣領特別費、且規規矩矩申報財產,反倒讓「內行人」替馬英九捏把冷汗,認為可能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對「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因公招待、餽贈、獎賞及公共關係)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其報支核銷,以檢具原始憑證(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發票、收據、相關書據;若無,可填支出證明書,附案據)列報為原則,若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得以領據(簽名條)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從特別費定義來說,運用範圍非常寬鬆,只要是名義或性質屬於「因公」,不論是紅白帖、送禮、交際酬酢,都符合經費用途;從核銷規定來說,最高半數可由首長或副首長簽名就算數(條領),根本不必以任何憑證核銷,更未規定特定時間才能簽名領錢,也未規定以何種方式領取。

因此,中央機關正、副首長,在審計部歷年審核中,絕大多數特別費都「領」得一毛不剩,尤其「最高半數可條領」的部分,迄今沒人剩下過,原因是正、副首長們,往往一次直接半數條領,且基於減少現金或支票流通風險,幾乎都採匯入私人帳戶方式。

因此審計官員審核特別費,只要半數檢具結報的憑證合格、半數有首長或副首長簽名條領,即合乎規定,歷年來不曾發現那位官員的特別費報支有問題。

至於馬英九特別費用於馬小九一事,審計官員說,從會計、審計觀點看,當天馬是參與農委會舉辦的流浪犬認養,特別費用於公家活動,是符合特別費「因公」用途,即使馬日前自認不妥,把錢繳回,也無涉於先前支付馬小九醫療費是否屬「因公」性質。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105&aid=1944681
頁/共2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