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要問問新聞文中一項重點:
中央機關正、副首長,在審計部歷年審核中,絕大多數特別費都「領」得一毛不剩,尤其「最高半數可條領」的部分,迄今沒人剩下過,原因是正、副首長們,往往一次直接半數條領,且基於減少現金或支票流通風險,幾乎都採匯入私人帳戶方式。
這些錢,一次直接半數條領的錢,正副首長們是不是都用在公務上了?如果沒有,那不就等於變相加薪麼?
這種錢,正副首長們領得心安理得麼?當然,我不認為這是貪污,但這絕對是一條因循苟且的陋規.馬英九這樣做,心中不知有無愧咎乎?
馬英九是守了法,可在守法底下,有些事情卻是說不太過去的,這時考驗的就是正副首長們的良心了.
題外話,我愈來愈覺的,陳水扁是鑽法律漏洞的高手,可馬英九卻是守法律的高手.一件事也許在他的良心下過不去,可是只要守法,他絕對心安理得!看看紅衫軍的事情,再看看特支費的事情.他馬英九只會守法,可是其它方面呢?他問心無愧否?!他不問良心,只問是否守法,這種格調實在太遜.天底下守法不輸他的人多得是,是不是都夠資格選2008總統?
回到正題:下面一則故事,讓馬英九及所有正副首長們,得非常臉紅.
胡適在錢財方面卻不那麼「精明」,他的清廉有口皆碑。胡適回憶說:「本人在美任大使數年,赴美各地演講400多次,從未帶過隨員,自己提皮包。如此而作,實係為戰時國家節省外匯。」梁實秋先生在一篇紀念文章中說:「大使有一筆特支費,是不需報銷的。胡先生從未動用過一文,原封交還國庫。他說,旅行演講有出差交通費可領,站在台上說話不需要錢,特支何為?」梁實秋認為,像胡適這種不領特支費的,除了任過外交部長的羅文幹,別無第三人。
把半數特支費當成額外津貼的正副首長們,你們混吃混喝,是真心為國麼?表面上你們守了法,這中間隱藏的又是什麼得過且過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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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沒用完的「列入申報」 可能違規
【聯合報/記者 黃福其】 2006.11.14 03:25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3602592.shtml
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遭檢方約談。其實依據行政院對特別費的列支核銷規定,原本就可「最高半數條領」,甚至直接匯入帳戶,不只馬英九,包括謝長廷、陳其邁及葉菊蘭等幾位民進黨籍高雄市長或代市長,都是如此作法。
倒是馬英九日前自承「特別費有時候沒用完」,以及幕僚補充說明「都已列入財產申報」,似乎想凸顯馬英九並未濫用恣領特別費、且規規矩矩申報財產,反倒讓「內行人」替馬英九捏把冷汗,認為可能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對「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因公招待、餽贈、獎賞及公共關係)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其報支核銷,以檢具原始憑證(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發票、收據、相關書據;若無,可填支出證明書,附案據)列報為原則,若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得以領據(簽名條)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從特別費定義來說,運用範圍非常寬鬆,只要是名義或性質屬於「因公」,不論是紅白帖、送禮、交際酬酢,都符合經費用途;從核銷規定來說,最高半數可由首長或副首長簽名就算數(條領),根本不必以任何憑證核銷,更未規定特定時間才能簽名領錢,也未規定以何種方式領取。
因此,中央機關正、副首長,在審計部歷年審核中,絕大多數特別費都「領」得一毛不剩,尤其「最高半數可條領」的部分,迄今沒人剩下過,原因是正、副首長們,往往一次直接半數條領,且基於減少現金或支票流通風險,幾乎都採匯入私人帳戶方式。
因此審計官員審核特別費,只要半數檢具結報的憑證合格、半數有首長或副首長簽名條領,即合乎規定,歷年來不曾發現那位官員的特別費報支有問題。
至於馬英九特別費用於馬小九一事,審計官員說,從會計、審計觀點看,當天馬是參與農委會舉辦的流浪犬認養,特別費用於公家活動,是符合特別費「因公」用途,即使馬日前自認不妥,把錢繳回,也無涉於先前支付馬小九醫療費是否屬「因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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