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有個很出名的案子,辛普森殺妻案.
人人都知道人是辛普森殺的,可是在講究証據和程序正義的美國,由於檢查單位的採証有瑕庛,程序上不符合規定,以致辛普森被判定無罪.
這樣的無罪雖然不公平,但卻是各方都盡心力,努力下的結果.儘管判決結果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但是人民多可以接受這樣的判決,雖然心裏知道O.J殺了人,這個結果是離譜的,人民信任司法的精神卻不因此而改變.講究証據才能判罪,這是他們講法,信法,崇法到了極致的表現.他們不會輕易讓制度被破壞,不管那人實際上做了什麼,法院的公信力不容輕易推翻.
但觀國內,陳水扁在未被起訴,甚至判罪之前,我們都應相信他無罪.可惜,這種講究那得讓我們先擁有美國的司法公信力才行.而台灣,根本就不是這回事,所以,合理的懷疑通常就能入人於罪.
其實,台灣的司法非常容易被政治力所干涉.也因此,司法檢調在遇到大案時,其所作所為就變的很敏感.這並不是個正常的現象.
只希望,台灣在”經此一役”後,立法諸公們能夠好好的就目前的現象,建立更良好的制度,讓司法檢調能夠真正獨立於政治力之外,我們的社會也不會因為政府官員的貪腐,檢調司法的無能為力,而產生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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