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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論(2009年最新版)》-1-1-1 作者:蕭雄淋  五南出版
2010/07/06 00:23 瀏覽488|回應0推薦1

斷章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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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映彤

著作權法論(2009年最新版)   作者:蕭雄淋  五南出版

 

本以為這本書派不上用場,但終究還是得讀它一讀,只好告訴自己加油了!

以上是嘗試者一邊讀,一邊做整理,整理只是精簡呈現,若要更了解,我想大家還是要去買這本書讀一讀,我必須花多少時間讀完它?不知道,有時間就讀一些當作給自的功課吧..

 

本書共分成十章,每章之下又有小節,小節之下又分款,還真複雜

第一章 緒說   共有六節

第一節 著作權之意義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法之沿革及其立法演變

第三節        著作權之國際保護

第四節        我國與外國之相護保護關係

第五節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第六節        著作權之主管機關

 

這是第一章的內容,以下做重點式的整理

 

1-1-1

 

第一款 著作權之概念

 

著作人就其創作之著作,發生二種權利:

 

1.其一為有關保護財產利益之權利:例如:重製權、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編輯、改作、出租、輸入權,總稱「著作財產權」

 

2.其二為有關保護著作人人格利益之權:例如: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醜化權等,總稱「著作人格權」

 

有關著作權與此二種權利之相互關係,學說有三:

1.      著作財產權說(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在其中)

2.      二元說(著作人格權包含在著作權中,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互相對立並存)

3.      一元說(著作人格權包含在著作權中,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有相互密切關係)

 

74年採第一說,然民國81年以後修正之歷次著作權法及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均採第二說。依本法

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3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足見本法採第二說(二元說)

 

(待續)──  第一款 著作權之概念整理完成     斷章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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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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