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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指南】邁向你的作家之路─(8-4 實際合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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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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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實際合約條例
  
因合約乃屬商業機密,所以磊瑄不便以某一出版社的合約為範本,整個PO出來給大家做參考。在此僅提出一些較重要的合約條款與大家分享,讓有志從事文字工作的人能有個基本概念。

  
大部份出版社所列的合約多會有幾項相同的條款:

1.   著作名稱:即書名。簽約時大多會以作者所投稿的書名為暫定書名,待進入編輯作業流程時,有可能會更新著作名稱也說不定。

2.   授權期限:多為五年期限。

3.   版稅支付的方式與結算。

4.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證條款:保證書的所有內容皆出自作者之手,無抄襲侵權之嫌。

5.   延伸權利:即是簡體版權、翻譯他國文字之權、報章雜誌及媒體轉載之權、改編為電視、電影、戲劇、漫畫、廣播之權。這部份權利,通常有獲利的話是出版社與作者各得50%。有些較大規模的出版社,會連電子版權也一起簽下來。

6.   協助訴訟條款:意即所出版的書若被侵權,作者有義務協助出版社做訴訟的動作,所需費用皆由出版社負擔。

7.   贈書(樣書)以及作者購書:通常出版社贈予作者的樣書大多為十本,少部份有十五本。作者若自購的話,購價為定價的六折。

8.   代扣所得稅:作者需自行負擔10%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民,則需自行負擔20%所得稅。

9.   合約終止:雙方有一方違約得以終止合約。作者不得在簽約之後將著作之著作權轉讓他人,自行或委託他人印刷、重新更換名稱後交由他人或自行出版......。

10.             爭議、糾紛的解決:此一條款大多約定有爭議糾紛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11.             合約份數:意即所簽定的合約為一式兩份(或有一式三份),自簽約日起生效,由甲、乙雙方(出版社與作者)各執壹份為憑。

12.             編輯、校對:有的出版社會於合約上約定作者應負一次無償校稿,並且同意出版社若有編輯之需要時,就該簽約著作物有修改著作名稱、標題及內容等權利。大部份的書上市之前都會被要求更改一個更為市場所接受或鮮明、聳動的書名,出版社在這方面多會列出書名讓作者選擇,或以單一書名徵求作者的同意。

  一般簽約的內容大多脫離不了以上十二個條例,當然實際的合約條款會更加仔細、更全面,磊瑄僅就大部份會有的條款,列出部份供大家做為參考。 

 


文字工作者。曾參與《金色摩天輪》、《八兩金》等電視編劇群。電視小說《美麗俏佳人》華視、《偶然》央視、《陽光天使》臺視。著《愛情_獨奏的孤單》《茉莉之戀》等多本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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