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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指南】邁向你的作家之路─(8-1 著作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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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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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與出版社簽約所要注意的事項

8-1 著作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寫作出書的人,一定會遇上「簽約」這件事,除了合約條款,你必需知道什麼是「著作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茲簡述如下。 

1.   著作人:即某該作品(著作、藝術品、音樂)的創作者,就是你自己。 

2.   著作權:當你的著作完成之後即享有,不需做任何申請的動作。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份。 

3.   著作人格權:是用以保護著作者的聲望與名譽,包括公開發表的權利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不當竄改著作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永久存在,不得轉讓或繼承的,即便著作人死亡也一樣被保護。倘若你在簽約的時候,合約中有某條款約定以一定報酬要求你讓渡「著作人格權」,這是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所以可以認定是無效的約定。著作人格權雖不能轉移或讓渡,但可以約定「不行使」或「不主張」,此常見於賣斷合約。
關於「禁止他人不當竄改著作的權利」這部份要稍微說明一下,因為書進入出版編輯的階段,編輯需作潤稿的動作,所以會有小幅度的修改,如果是錯字、錯詞、通俗字等修正,或極小部份的簡化是可以被接受的。磊瑄個人的經驗是,一般出版社在潤稿、排版之後都會寄電子檔或紙本稿讓作者再看一次,以尊重作者這部份的權利。如果編輯做了較大的修改與你創作的原意完全不同,你可以跟編輯部反應,「有禮且有理」地說明你創作的原意,通常他們都會接受,儘量依照作者的原意。 

4.   著作財產權:只要你是作品的原創人,你就被賦予因自己的創作而有得到實質利益的權利。意思就是,書是你寫的、圖是你畫的或歌是你作的,發行之後你當然可以領取合理的稿費或版稅。
著作財產權主要的範圍,包括: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口述權以及公開展示權等九種權利。 

以磊瑄為例,舉例說明。若磊瑄於某年某月某日完成了一本書的創作,我就是這本書的著作人,在我完成創作的那一刻起,毋需經由申請就已擁有著作權;同時具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如果有人冒我之名隨意出版任何一本書,這人即侵犯了我的「著作人格權」。或如果某人未經我的同意,隨意大量複製我的書從事銷售圖利的動作,那這人即侵犯了我的「著作財產權」。 

 

 


文字工作者。曾參與《金色摩天輪》、《八兩金》等電視編劇群。電視小說《美麗俏佳人》華視、《偶然》央視、《陽光天使》臺視。著《愛情_獨奏的孤單》《茉莉之戀》等多本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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