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傻市長說我給她了完整的法條,我後來想想,還是不夠,因此貼上這個。
以下是我從著作權法節錄下來的喔,提供大家作參考: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我們在部落格放音樂,是在營利嗎??應該不是吧,但要寫出作者為誰,要清清楚楚!!!!而且我們利用結果,影響到銷路了嗎?根本沒有阿!!!所以他們也不至於說要告我們就是了。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不能提供載點給人下載,或是提供網頁之類的,那樣就侵權了。之前我離網不是被唬住,只是懶得在聯網跟爛人打爛仗。後來我想想,還是要去解開我的疑惑,而這也可能是大家的疑惑!!!!!
在此提供給大家作參考,有關相關細節,還是要請大家跟法律相關人員尋問或參考以下網頁: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著作權法,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