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只是儘量「喇賽」,公告好像也希望市民,能夠善儘「喇賽」義務。
2 「倒扁」是前一時期的社會運動,還是希望市民就單純的「喇賽」,不必結合社會,與社會脈動同步。
3 阿扁個人的行為 (唔~我心中的阿扁,應該與你心中的阿扁,不是同一個東西吧,我家巷子口賣檳榔的養了一隻狗,人家也是有名字的),他喜歡做什麼,就做什麼,這裡不論。可是,難運不是「事實的陳述」?應該不算「攻擊他人」吧?「攻擊他人」?是指攻擊其他市民?還是指攻擊其他人民?還是指攻擊任何生命都算?
4 請大法官市長指教。
本文於 2006/10/26 08:52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