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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ithome:個資法10月1日上路,僅告知義務與敏感個資條款暫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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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10月1日上路,僅告知義務與敏感個資條款暫緩實施
文/
黃彥棻
(記者) 2012-08-30
新版個資法將於10月1日上路,除了規範敏感性個資的第6條,和間接個資1年內告知義務的第54條之外,其餘條款將全數正式實施
行政院院長陳冲今天(8月30日)終於拍板敲定,宣布新版個資法定於10月1日施行,不過,行政院也通過有疑義條款的修正草案,擬修正第6條和第54條,以及刪除第41條與第45條的部份條款。修正案將列入立法院9月會期的優先修法對象。若來不及完成修法,行政院將暫緩實施第6條和54條,其餘條款則如期於10月1日全數施行。
新版個資法公布2年多,因諸多疑義迄今尚未施行,終於,行政院院長陳冲在今天(8月30日)行政院會中表示,對於多數沒有爭議的個資法條文,將從今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如上述有爭議的條文,則由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進行修法。
敏感性個資先比照一般個資規範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按照行政院院會的決議,新版個資法將如期在10月1日實施時,若來不及完成修法,會優先保留第6條和第54條條文規定。
陳明堂解釋,行政院預計修法內容,除了將「病歷」納入敏感性個資之外,原本法條要求禁止使用這類敏感性個資,現在放寬使用限制,新增了「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後,就可以利用敏感性個資的例外條款。
若來不及在實施前完成修法,陳明堂表示,行政院將優先保留第6條暫緩實施,所以,敏感性個資可視為一般性個資來對待。
不需1年內完成當事人告知
另一個行政院將暫緩實施的第54條,是金融、電信業者最擔心的非直接蒐集個資需1年內告知的義務。因為這些企業擁有的個資量往往多達上百萬或千萬筆,很難在施行後1年內完成告知。所以,行政院已通過修正草案要將該條款改為間接取得的個資,只要在使用或處理前告知當事者即可,不用在施行後1年內完成當事人告知。
非營利而違法使用個資者,將不處以刑責
另外還有兩項修正草案,第一個是關於新版個資法第41條對個資非意圖營利使用的罰則包括了「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陳明堂表示,對違反者處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就已經足夠,若再課以刑責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未來將刪除刑責部分的條文內容。
第41條刑責部分條文刪除後,陳明堂表示,未來非意圖營利者因不需要負擔刑責,只需承擔行政罰則,所以第45條原本規定「個資使用的非意圖營利者,將視為告訴乃論」的條文,也將予以刪除。但陳明堂強調,雖然不對個資非意圖營利者課以刑責,但對所有個資意圖營利者的相關刑責都還在。
新版個資法主要是參考歐盟1995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但隨著各種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和網際網路的發展、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各界意見,陳冲則指示,法務部在個資法施行1年後,重新檢視並檢討新版個資法的相關執行狀況。
陳明堂則說,等到行政院正式公布新版個資法的施行日期後,法務部將陸續發布個資法施行細則,並將函知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轄的產業範圍。他表示,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將與新版個資法同步施行。文⊙黃彥棻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653&aid=486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