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個資法大調查:企業篇 |
在個資法即將正式上路之際,金融業IT主管在人員認知、教育訓練、個資盤點、用戶告知及同意取得、安全防護及法規遵循上的準備及因應狀況到底如何,乃至面對本雜誌調查結果之看法,皆會在本單元中進行討論及介紹。
從這次調查結果的各項數據可以看出,金融業的因應腳步在當前各類產業中,算是比較快的,而且因應態度也較為積極的產業之一。
金融業延續舊法 維持高認知程度
而其中一項關於認知程度的調查項目,金融業同樣呈現較為突出的成績,滿分比例最高(26.23%),顯示對於新版個資法認知程度相較其他產業似乎較為充足。
對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資訊處處長楊正權認為,金融業本身就是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適用的8大行業之一,相較於其他原本未納入規範的產業,金融業早已含括在內,長久以往的經驗累績,認知程度自然而然相對會較理想。
華南商業銀行資訊科技管理群/資訊作業服務部經理黃文生同樣表示贊同,因此,金融業相較於其他產業,對於新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因應態度也會較為嚴謹與積極。
楊正權補充表示,過去也有不少銀行違反舊法,而遭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罰的案例,再加上新法罰則加重,罰款也拉高上看2億元,所以不可輕忽。
而金融業普遍認知程度高,部分原因也可能與已著手開始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有正向關係。以兆豐金融集團為例,早已開始將新法公布的法則、或是概念納入全體員工的E-learning課程當中。
是由兆豐金控為主導來進行統籌,並指派資訊長來擔任相關政策宣導的主事者,再逐步擴大到旗下子公司,且針對資訊部門及各部門主管皆強制性參加,其他部門目前則還尚未全面硬性規定必須參加。
會如此,楊正權解釋,主要是因為施行細則尚未定調,目前也不宜過度反應,但也不可全都不做,所以現階段先從資訊部門與部門主管開始,等到細則正式公布後,才會根據細則擬定適當的應對政策,或是強制全體員工必須參加教育訓練
課程,且加強政策宣導。
關於政策宣導,華南也相當重視,該銀行不僅現已針對新法規範開始進行政策宣導,至於在既有的「華南商業銀行消費者保護工作自評檢核注意事項」當中,也預計會將新法之規範一併納入,包括對於行員的新法認知程度進行考核。
新法過於嚴苛 影響落實進度
但楊正權與黃文生都一致認為新法部分條文過於嚴格,也讓相關因應措施遇到相當大的瓶頸,包含間接資料的蒐集,以及書面同意與告知義務的執行。首先,第54條明訂:「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應在1年內告知才能處理或利用」。
對此,過去舊法對於間接蒐集而來的個人資料並無特別規範,楊正權指出,目前全國信用卡、金融卡發行筆數大量,光是信用卡發行便逾3,000萬張,申請書上除了申請人資料外,同時還有其他聯絡人的資料,初估就有上千萬筆資料需補行告知當事人銀行擁有他們的個資。
楊正權進一步舉例說明,至於授信相關資料則又更為複雜,除了主貸款本人的資料,還必須填寫保證人,甚至若是公司授信,還有財務部門、董事長等等的資料,倘若要求1年內皆須完成,可以說是完全沒有辦法落實的。
上述問題也是主要影響兆豐個資盤點進度的主因之一,該公司從去年開始就已經進行個資盤點,至於過去舊法所規範的電腦資料則是繼續補強。然而,新法擴大個資的定義範圍,因為如此,企業所清查的範疇勢必跟著擴大。此外,在盤點過程中面臨的另一大難題便是「個資散居各處」,過去間接蒐集而來的資料並無特別管控其所存放之地點與媒體,也未做明確的界定,導致增加個資盤點清查上的難度。
再加上,新法罰則是按次計算,若清查不徹底,一筆一筆罰,最高可罰到2億;而新法實行連帶責任罰則,除公司資料管理者受罰外,其連帶行政管理負責人也亦遭受到罰鍰,「嚴謹度跟過往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楊正權說。
至於書面同意與告知義務的執行,好在去年施行細則草案版本就已放寬,可以採用電子文件表示,施行細則第13條便明訂:「告知之方式,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黃文生認為,如此以來,才較為貼近實際做法,否則,若都必須採用書面通知來執行告知義務,必然會額外增加企業成本並影響競爭力。
此外,施行細則對於1年內期限之規定目前尚不明確,法務部提出修法初步方向時,傾向刪除該項規定,改為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因此,黃文生表示,屆時細則定案後才會再依據規定有所行動。
企業自行舉證 仰賴管理機制健全度
在此調查結果中,7成左右(74.66%)的企業都表示管理機制與管理流程會受到最大衝擊,對此,楊正權與黃文生同表肯定,且都一致認為是因為受到舉證責任轉移之影響。
黃文生指出,以前民眾如果想告企業洩漏個資,必須舉證是該企業洩漏才告得成;修法後「舉證責任」變成企業負責,民眾只要合理懷疑,都可提出訴訟,並賦予主管機關隨時進入企業檢查與扣留證物的權力。因此,企業必須舉證沒有洩漏客戶個資、或已善盡保管責任,否則將面臨民、刑事責任。
「由於未來企業必須自行舉證有善盡保管之責,所以管理機制的強化是勢在必行的。」黃文進一步說,「不僅止於人員的管理,設備(端點)的控管也需同樣注重。相對的,也必須引進適當的管理工具,才會有『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