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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時電子報:銀行公會: 個資法施行 給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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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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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E9%8A%80%E8%A1%8C%E5%85%AC%E6%9C%83-%E5%80%8B%E8%B3%87%E6%B3%95%E6%96%BD%E8%A1%8C-%E7%B5%A6%E4%BA%88%E7%B7%A9%E8%A1%9D%E6%9C%9F-213000854.html

銀行公會:個資法施行 給予緩衝期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個資法施行細則9日截止公告,銀行公會要求法務部增修個資法或其施行細則草案,明訂「耗資過鉅」的定義,而「免於告知」的法定義務範圍亦應增訂說明,並在施行前給予業者緩衝期。

法務部在本月9日截止公告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後,立即收到銀行公會整合27家銀行所提97項增修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建議送交法務部參酌。

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表示,凡是具體可行的建議,都會加以考慮,預計在12月底,法務部完成彙整後,施行細則將呈報行政院,由行政院決定實施日期。

個資法施行細則在要求銀行業對其客戶,進行「執行告知義務」、「得免刪除個資」等相關規定上,訂有但書,例如「查詢困難、需耗費過鉅或耗時過久的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因此,銀行公會建議法務部,所謂「耗資過鉅」的定義,必須加以釐清,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以供業者遵循。

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的規定,將電腦備份檔案及軌跡資料,也涵蓋其間,但業者希望對「電腦備份檔案及軌跡資料」的定義及範圍,也應訂定標準。

此外,個資法對於「免於告知」的法定義務規定,銀行界認為範圍狹隘,且定義不明,建議釐清「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所必要」及「當事人明知應告知的內容」等定義。

銀行公會建議,增訂免為告知的範圍,應涵蓋「主管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以期明確所謂「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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