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忽職守的警員
第三勢力團結聯盟 函
為民服務 為國舉才 扭轉乾坤 撥亂反正
發文日期:113年4月15日
機關地址:台中市西屯區福瑞街29號13樓之1
聯絡電話:0923-101305
電郵:peoplesvoice9@gmail.com
正本受文者:內政部林右昌部長、內政部警政署黃明昭署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炎田局長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陳建仁院長、立法院韓國瑜院長、監察院陳菊院長
主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在處理民眾周00、許00住宅遭入侵報案時怠忽職守,無視法律尊嚴與民眾權益,請惠予查明賜覆。
說明:(人在公門好修行)
一、周0(89年過世)於民國74年11月購置高雄市00區00路84號5樓之2、3、4,並將該屋登記於周0(87年過世)、周00(110年4月過世)、周0(即周00)等三人名下,並與子女周00、周00、周0、周00、周00等共同使用。
二、為爭取較優惠的房貸利率,該屋陸續借名登記於高00(79年)、張00(94年)、王00之妻吳00(104年)等名下。然而王00於108年5月,在未告知該屋實際所有權人之情況下,向00股份有限公司設定300萬元、並於110年2月過戶於00國際有限公司。(該案已於112年7月14日由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76號起訴書對王00提起公訴,如附件)
三、該屋由周00及周00實際使用,周00生前開設之00企業社及00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即設在該址,所有稅費及貸款也都自行繳納。周00過世後,會計0小姐仍留在該址整理客戶資料。直至爆發產權糾紛,0小姐為避免騷擾,才不得不於6月8日把客戶資料帶回家繼續整理,直至7月底把整理好的客戶資料轉移給其他事務所。
四、由於周00於110年2月癌症病發,遂於住進00醫學院附設醫院以前,整理該屋內所有珠寶、黃金、首飾、現金等列成清冊,總價約12.198.450.20元,並於3月初交付弟妹,所以該屋內的有價財物才會一清二楚。
五、周00於110年4月13日過世,5月25日周00接到蔡00電話,告知該屋已經過戶,要求6月1日前搬走,其後又接到自稱是蔡00先生的莊00(真名莊00)來電要求如期搬出,否則將清空屋內所有物品,完全不理睬周00解釋該屋為借名登記之事。
六、莊00目無法紀,要求住戶搬遷完全不依法律程序進行。於6月1日在該屋門口自行張貼字條,所有不能如期遷出之物件均視同廢棄物處理。6月18日換鎖,接著多次與聘請之工人李入室內毀損櫥櫃、竊取財物。
七、受害人周00(0963000000)三次至前金分駐所報案(7月24日、9月4日、5日),許國樑(0933000000、0925000000周00先生)多次致電110報案(7月24日、8月5日、9月4日、5日、10日),可是周00第一次報案時(7月24日),警方建議請律師提告比較快,提醒抓犯人時不要起衝突;第二次報案時(9月4日)有要求警方開立三聯單;第三次報案時(9月5日)警方態度惡劣,責備多次報案,完全不理會受害人希望警方趕往現場抓人的請求。
許005次打110報案,只有第二次(8月5日)警方派員到樓下詢問,可是隨即離去。
八、然而不管是到派出所報案,還是打110報案,警方從來都不願意上樓到案發現場蒐證,似乎視該屋為禁區。如果這不是高雄警方的普遍辦案素質低劣,那就是警方對此案特別表現出差別待遇。
九、內政部、警政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了維護警察形象,能夠不追究原因何在而立即處分失職員警,以儆效尤嗎?
十、為此,本聯盟特肅此函,請求各單位能查明真相迅速回應以平民憤是幸!
附件: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076號對王00提起公訴之起訴書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