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發曹興誠狀
稱謂
告發人
王為仁 A100783247 0923101305
407698台中市西屯區福瑞街29號13樓之1
被告
曹興誠 台北市信義區忠勇路信義富邦
為被告曹興誠涉嫌詐欺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被告曹興誠多次利用大眾媒體刊登廣告,除了強調該如何挑選配息5%以上之大型股長線佈局,也強調限時定額免費加入「曹興誠存股社團」後,可以接受免費教學(如證物1)。
由於被告曹興誠是赫赫有名的財經鉅子,000女士(如證人1)見後就立即加入,並陸續投資新台幣954.790元。
可是當0女士欲取回部份款項轉作它用時,先是被百般推辭,然後就直接被退出社團。
由於告發人是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總召集人,平時就經常協助弱者對抗強權。0女士遂請告發人協助討回投資款。
告發人懷疑或者被告曹興誠被詐欺集團利用,遂先發函詢問是否曾對利用其姓名與肖像的詐欺集團提告(如證物2)。
然而4個多月過去,沒有得到被告曹興誠片紙隻字回覆,顯然有難言之隱。
為此,特依法提起告發,以儆效尤。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公鑒
證人1:000 住址000000000000
證物1:被告曹興誠廣告4張
證物2:第三勢力團結聯盟致被告曹興誠函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具狀人 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