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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賴清德涉嫌瀆職等罪告發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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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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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賴清德涉嫌瀆職等罪告發狀

 

稱謂

告發人     

王為仁      A100783247    0923101305               

            407698台中市西屯區福瑞街2913樓之1

被告

賴清德      100006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總統府

 

為被告中華民國副總統賴清德涉嫌刑法瀆職罪、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偽造文書、逃漏稅等罪,特依法提起告發事;

又憲法法庭釋字第419號解釋:「憲法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規定於副總統並不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同法同條同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賴清德身為一人之下的副總統,地位崇隆,卻不知為民表率。新北市萬里「祖厝」,雖然無人居住,目前也轉到親戚名下,只是偶然前往。但是國安局卻安排憲兵、警察、國安特勤,或駐守,或打卡,或清掃,或維安,共約20餘人,並在隔壁租屋居住以便就近管理維護,直至賴清德聲稱交付信託才撤守。濫用職權圖利自己、浪費國家資源莫此為甚,且又涉嫌違反前述刑法之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應予以偵查起訴。

 

同時,據蘇煥智所說,賴清德祖厝並非現址。因此賴清德如何變更礦業用地,如何違法興建房屋,如何可以不必繳稅,是否與其擔任重要公職有關,亦請檢察官一併明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第1款:「總統、副總統。」,第9款:「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同法第5條第1項:「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第1款:「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同法第7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同法第12條第1項:「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第13條第1項:「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賴清德於1996年開始從政,歷任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台南市長、行政院長、國家安全會議副主席、副總統,都是必須依照規定申報不動產的國家重要公職人員。賴清德竟然漠視法律尊嚴,長期未依規定申報其「祖厝」。雖近日宣稱將交付信託,除了證明長期未依規定申報,以及該筆不動產為其實質擁有,導致監察院登載不實,監察院自須依法處份以外,另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檢察官當然需依法查明起訴。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賴清德高官顯爵宦囊飽滿,所擁有未有使照、建照之實質違建,竟妄稱「祖厝」,只知道申請門牌,卻不知道應盡國民納稅之義務。逃漏稅捐,除稅捐單位應依法催收外,檢察官也應依法查察起訴,以儆效尤。其他相關人等如果屬於共犯結構,也請一併起訴是幸!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公鑒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具狀人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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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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