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3年前報導指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旺旺中時集團董事長蔡衍明研商對策,要求中國時報等相關媒體停刊、停播作為抗議手段。蔡衍明和中時等媒體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今判經營上報的世代傳媒公司、總編輯和撰稿記者要賠蔡衍明20萬元,可上訴。
上報2019年12月31日發布以標題「不爽反滲透法三讀,中共涉台系統爆動員中時停刊抗議」的報導,內容指為因應反滲透法強勢立法通過,國台辦秘密和蔡衍明、旺中集團高層研商對策。
報導指出,為將反滲透法貼上「開民主倒車」等標籤,國台辦要求在中國時報帶頭,率集團內旗下媒體旺報、中天電視、中視、週刊王等,用停刊、停播抗議方式,拉高反對反滲透法態勢。
蔡衍明、中時、旺報、周刊王提告,認為上報報導不實,詆毀旺中媒體獨立專業的新聞媒體地位,損及名譽權,且除撰稿記者外,報導經總編輯審核後刊登,總編輯和媒體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要求上報移除報導網頁,並刊登抱歉聲明,給付蔡衍明500萬元。
上報、記者和總編輯反駁,報導前自旺中集團內部人員聽聞,高層指示針對通過反滲透法,最壞打算可能收掉報紙的消息,之後也從總統府高官處,獲悉中時停刊的訊息,又記者有向任職中時的友人詢問、向旺中集團旗下媒體高層確認訊息,評估可信度極高,才作成報導。
法官認為,報導指出旺中集團高層、蔡衍明有無和國台辦討論、中時有無停刊計畫,經查證即得分曉,但根據記者提出相關LINE對話截圖,沒有人名、頭像或訊息時間,無從確認消息是否為總統府高官所傳;另記者提出偵查中證人說法,也無從證明國台辦有介入、中時將停刊抗議。
再者,反滲透法2019年12月31日制定,總統隔年1月15日公布,期間中時均沒有停刊,顯見報導與事實不符。法官認為,報導內容形塑蔡衍明只因國台辦緣故,就讓中時、旺報、周刊王淪為政治工具,損及媒體形象,也使蔡衍明的名譽受到貶損。
判決指出,記者事後雖經檢方處分不起訴,但無礙判斷報導已侵害蔡的名譽權,應負賠償責任,且報導至今仍刊登在上報網頁,確實有移除報導回復名譽的必要;另報導至今已超過2年,已過相當時日,判決書未來也會公開上網,已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判上報、記者和總編輯應賠償蔡衍明20萬元,移除網頁上的報導,但不用刊登道歉聲明。
旺旺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