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四大公投日前一天、各界目光焦點都集中在公投時,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毫無意外未引起任何注意,靜悄悄地上路施行。其中包括曾喧騰一時的「陳長文條款」被修改,未來民眾若被政府課錯稅,超過十五年就拿不回溢繳稅款。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陳長文大嘆,修法倒退「太糟糕」,完全背離民主國家「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則,政府的權力是用於服務人民,不得立法限制或侵犯人民的權利。先秦時期古聖先賢還知道要警惕「苛政猛於虎」,早已進入民主社會的台灣,政府居然堂而皇之修法擴張政府權力、限縮人民權利。
立法院修法前,朝野立委都曾有人表達反對意見,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自己的提案版本是主張沒有時限,政府機關若課錯稅,返還本來就天公地道。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態,不排除再推動修法還原。
當初會出現「陳長文條款」,肇因於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一處自用住宅,自一九九二年起,被稅捐單位誤依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稅率從百分之一點二變成三,直到二○○七年秘書察覺有異,陳長文才發現被政府課錯稅,而且一錯十五年。
陳長文為此提申訴、告上行政法院,最後行政法院仍以稅捐稽徵法中的時效限制等規定,判決稅捐機關只須退還五年內超徵稅款。當年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經聯合報報導,引起各方注意。
二○○八年盧秀燕等立委認為烏龍稅單退稅有時效限制,是損害人民權利、有違租稅正義,提案修法,行政院也提出修法草案,最後依行政院版修正通過,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並加計利息退還,還可溯及既往,陳長文因此可領回十五年多繳的近十七萬元房屋稅,此條款也被稱為「陳長文條款」。
「這是個十分荒誕的故事」。陳長文回憶親身經歷,原本在修法後慶幸社會愈來愈進步,增加對人民保障。沒想到行政單位居然提案修法「開倒車」,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限制十五年,超過就喪失退稅權益。
財政部表示,基於法律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修正為「十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十五年」。
法界人士分析,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其中一項因素是資料保存不易,但這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是數位化時代,且公法與民法對民眾法益保障,不應如此輕易畫上等號,請求權時效有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