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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逾15年全民討嘸
2022/01/01 18:06 瀏覽417|回應1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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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逾15年全民討嘸

2022-01-01 02:54 行政院
示意圖。圖/新北稅捐處提供

去年四大公投日前一天、各界目光焦點都集中在公投時,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毫無意外未引起任何注意,靜悄悄地上路施行。其中包括曾喧騰一時的「陳長文條款」被修改,未來民眾若被政府課錯稅,超過十五年就拿不回溢繳稅款。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陳長文大嘆,修法倒退「太糟糕」,完全背離民主國家「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則,政府的權力是用於服務人民,不得立法限制或侵犯人民的權利。先秦時期古聖先賢還知道要警惕「苛政猛於虎」,早已進入民主社會的台灣,政府居然堂而皇之修法擴張政府權力、限縮人民權利。

立法院修法前,朝野立委都曾有人表達反對意見,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自己的提案版本是主張沒有時限,政府機關若課錯稅,返還本來就天公地道。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態,不排除再推動修法還原。

當初會出現「陳長文條款」,肇因於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一處自用住宅,自一九九二年起,被稅捐單位誤依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稅率從百分之一點二變成三,直到二○○七年秘書察覺有異,陳長文才發現被政府課錯稅,而且一錯十五年。

陳長文為此提申訴、告上行政法院,最後行政法院仍以稅捐稽徵法中的時效限制等規定,判決稅捐機關只須退還五年內超徵稅款。當年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經聯合報報導,引起各方注意。

二○○八年盧秀燕等立委認為烏龍稅單退稅有時效限制,是損害人民權利、有違租稅正義,提案修法,行政院也提出修法草案,最後依行政院版修正通過,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並加計利息退還,還可溯及既往,陳長文因此可領回十五年多繳的近十七萬元房屋稅,此條款也被稱為「陳長文條款」。

「這是個十分荒誕的故事」。陳長文回憶親身經歷,原本在修法後慶幸社會愈來愈進步,增加對人民保障。沒想到行政單位居然提案修法「開倒車」,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限制十五年,超過就喪失退稅權益。

財政部表示,基於法律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修正為「十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十五年」。

法界人士分析,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其中一項因素是資料保存不易,但這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是數位化時代,且公法與民法對民眾法益保障,不應如此輕易畫上等號,請求權時效有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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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舊法新修 法治社會倒退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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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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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舊法新修 法治社會倒退40年

2022-01-01 03:32 
理律資深合夥人陳長文 記者季相儒/攝影

報載,去年十二月十七日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修正施行,該條乃當年外界所稱「陳長文條款」,本次修法卻讓「時效」再度復活,與四十年前保障不周的稅捐稽徵法無異,苛政現形、法治退步莫過於此!本條自一九七六年訂定,當時規定「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溢繳」根本上可能源自政府錯課在先,豈有超過五年人民即無要求返還之理?

二○○七年六月,筆者因自用住宅被稅捐稽徵處誤植為營業用途,致房屋稅錯課十五年,請求返還溢繳稅額,市府卻依本法廿八條主張「時效」,只退還五年款項。筆者詫異,核定稅額的是政府,當事實認定錯誤而錯課,豈有依時效拒不返還之理!但不論是訴願委員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不僅均無追求納稅者權益之企圖,法官也無為納稅人伸張正義、聲請釋憲的勇氣與掙扎。

事後「陳長文告官敗訴」登聯合報頭版,終於喚起盧秀燕等四十三位立委注意,於二○○九年一月挺身修法,讓政府機關錯誤,請求退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但不過十二年,行政院再提修正,政府機關錯誤「…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完全背離「有限政府」本質,恍若戒嚴再臨。就此,筆者建議:

一、有限政府,應有稱職政府律師把關。

當年訴願遭駁,筆者曾收到稅捐處長謝松芳來信表達其對現行法的無奈,並將報請財政部重新解釋,反觀訴願會、法院卻淪為官官相護的「駁回訴願、法院」。可見筆者長年倡議,能確保行政、立法機關決策忠於憲法的「政府律師」建置是如此迫切。

二、蔡政府舊法新修,人權保障反退回戒嚴時代。

財政部長蘇建榮以「課稅資料永久保存是大問題」為由,主張「政府錯課,人民退稅請求有時效限制」。政府誇口打造科技大國,卻連稅捐資料數位化都辦不到,相比人民生存、財產權受侵害,孰輕孰重不言自明!此外,本次新增既判力條款,一旦法院判決確定,錯課在先的稅捐機關便能拒向納稅人退款!

 三、法律人要爭氣,行政法院應擺脫「駁回法院」惡名。

當年筆者期待法律人本於公平正義之確信,以憲法高度做出訴願決定、裁判,更甚者法官若有疑義,應直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竭力保障納稅人權!筆者也曾期待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於駁回判決中明確指摘下級審應以人民權益為裁決之本。當年法律人表現令人遺憾,十二年後本法修正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竟又以一○九年大字第四號裁定,罔顧人權而認退稅請求權有十年時效限制!相隔十餘年,法律人還是不爭氣!

本次稅捐稽徵法廿八條修正,大開法治倒車。筆者籲請蔡政府剋期回復「陳長文條款」,切莫容任法治倒退四十年!

人權陳長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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