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指中華救助總會近9億元資產為不當財產,應移轉國有,救總聲請停止執行,一審裁定部分准許,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6月24日認定沒有無法回復損害情形,駁回救總聲請確定。救總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議決不受理。
黨產會去年9月22日認定救總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凍結救總財產;黨產會今年認定,救總財產是國民黨時代取得不當財產,因此做出處分,救總名下價值8億352萬元的土地、建物等不動產,和6164萬餘元台幣都移轉國有。救總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不動產項目停止執行,另駁回金錢移轉項目;黨產會、救總都提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件並無「若不停止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情事,不符合聲請停止執行要件,除金錢移轉無違誤外,也廢棄停止執行不動產
原裁定就金錢移轉項目駁回,並無違誤;另准許停止執行不動產項目,於法不合,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救總聲請。
救總認為最高行政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表示的見解,與該院歷來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的見解有異,聲請大法官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認為,救總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哪一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歧異,聲請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要件不符,因此不受理。
因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不受理,救總有關暫時處分的聲請也失去依附,一併駁回。
中華救助總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