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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函行政院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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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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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行  動  黨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109行字第0528001號
機關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4號
聯絡電話:0923-101305
電郵:peoplesvoice9@gmail.com

訴 願 書

訴願人:全民行動黨暨代表人王為仁主席
全民行動黨登記證字號:229
主事務所: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代表人:王為仁
住址: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身分證字號:A100783247
出生年月日:37年8月8日
聯絡電話:0923101305

原行政處分機關:內政部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
一、 全民行動黨: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附件1)
二、 王為仁: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附件2)
收受行政處分之年月日:109年5月6日

訴願請求:政黨法是邪魔歪道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結社權利的違憲惡法,是牛鬼蛇神篡取憲法法庭公正審理政黨權利的惡法,是無惡不作的民進黨及其厚顏無恥的附隨政黨共同訂定圖利自己、壟斷政治權利的惡法。內政部奉此犯罪份子訂定之惡法為尚方寶劍,據此做成廢止本黨備案之處分,勢必牽連諸多前程遠大之飽學公僕,因誤蹈法網而身陷囹圄。此亂法、亂命應立即予以撤銷。如認此訴願屬於憲法層次,請逕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組織憲法法庭審理。

事實:內政部指本黨未依政黨法第43條第1項所定期限,補正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茲依同項規定,廢止本黨備案。

理由:
一、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之組成、結構與人民之權利、義務,不可輕易動搖或扭曲。所以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二、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三、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當于憲法法院。其所作釋字第479 號解釋理由書更明確闡釋:「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之規定,乃在使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進而實現共同目標,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 故結社自由與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三者屬於同一組概念,皆屬個人表現自由權之展現。」
四、 憲法明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81年5月28日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施行,其第13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嗣修正為現行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處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必須配合修正,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一、聲請人與聲請要件: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審理案件法第19條第1項)。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審理案件法第21條)。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1項)。
五、 政黨法是國會內政黨(時為民進黨及國民黨、時代力量、親民黨等尾巴政黨)基於圖利自己、壟斷政權的共同犯意而突襲訂定的違憲惡法。「沒有形式正義,哪有實質正義」的毒樹毒果,使得內政部內體承上意的大小公僕,就可以找出各種理由,處分、懲罰、撤銷準國家機構的國會外政黨。它強取豪奪了憲法賦予人民自由結社的基本權利,也侵犯了司法院憲法法庭公平審理政黨的權利,所以政黨法因牴觸憲法及解釋令而當然無效,內政部各級官僚基於政黨法所為之處分,也因牴觸憲法及解釋令而當然無效。
六、 政黨之組成,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政黨之解散,也有嚴謹的程序,均受到憲法之保障。如果憲法明定的條款,大法官會議所作成的解釋,都可以用偷樑換柱、移花接木的偷渡方式不嚴格遵守,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不受到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有可能受到保障嗎?國家任免的官僚或選任的公僕,如果被視為戕害人民權益的共犯結構,當人民憤怒起來的時候,有可能不受到波及嗎?
七、 民進黨及其尾巴政黨明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內政部不依法「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有政黨組成造假,有政黨財報造假,有政黨法人登記造假,內政部裝聾作啞的不追究這些政黨的違法行為,卻在病毒肆虐之時,重懲真正尊重憲法,同時也不願意隨眾弄虛造假的政黨,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還是有公務人員內神通外鬼呢?需要提告才要查辦嗎?
八、 天之所廢,不可興也;獲罪於天,不可禱也。中華民國在日寇餘孽的倒行逆施下,已經民怨沸騰,人民的怒火隨時都會爆發。執政諸人各個氣色灰暗,顯然行將遭遇不測。為五斗米折腰而習慣助紂為虐的公務人員,如果不能及時猛醒,回歸「民有、民治、民享」「以民為本」的憲法精神以自救,以「人在公門好修行」的心態,多行善積德以化解災厄,上天降罰的時候,恐怕會首當其衝,屆時莫謂吾言之不豫也!
九、 本黨長期協助弱者對抗強權,近幾年來遭逢時變,除了針對政黨法寫了多篇文章(新興政黨的到執政之路、政黨法的正當性在哪裡?有格調的政黨應該選擇與不公義的政府戰鬥!、迎戰政黨惡法 新興政黨的危機與轉機、台灣政黨政治的末路 民進黨掃平群雄一統台灣的江山永固佈局、破解政黨法 政黨法是國會外政黨的危機也是轉機)(附件3),及致內政部多封函件(107年5月25日107行字第0502號、107年6月12日107行字第0602號、108年12月7日108行字第120701號)(附件4)以外,曾提出國家願景與努力方向(為民服務  為國舉才  扭轉乾坤  撥亂反正  第三勢力團結聯盟肩負起時代賦予的使命、寶島台灣走向大同世界路徑圖  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的國家發展規劃草案、第三勢力影子政府企劃案  從力挽狂瀾到安邦定國)(附件5),更曾提告竊國團體(民進黨是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107/06/20、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因惡性重大有犯罪習性應立即羈押刑事告訴狀108/11/28、民進黨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108/12/25、2020大選選舉無效 蔡英文當選無效刑事告發狀109/02/10)(附件6),可見本黨有理想,有作為,敢作敢當,不懼艱難險阻,未來勢必將帶領台灣走向大同世界。諸篇義正詞嚴、氣勢磅礡的文章,敬請與訴願書合併參考審酌。
十、 妖魔鬼怪以旁門左道的立法方式,偷天換日的訂定違憲法案,以規避民主共和國憲法的規範,是使台灣亂象紛呈的主要原因。本黨不收黨費,不收服務費、不向外募捐,不接受贊助,不求名利,不畏生死,長期出錢出力與財團、特權對抗。走大路、走正路,勇往直前,堅持到底,戰績輝煌,弱勢團體信任,以致是否被政府承認本來無關緊要。但是不平則鳴。尤其看到眾多面臨罰款、撤銷的政黨,人心惶惶,有不可終日之貌,不由得生氣起來。因此特撥冗撰此訴願書,希望國家機器裡面,還有尊重憲法「主權在民」精神的公僕,立即撤銷內政部之原處分。否則只會讀書考試,位高權重卻是非不分、輕重失衡的敗類,萬一慘遭天譴,與日寇餘孽同歸於盡,一點也沒有什麼值得可惜的呢!

附件:
1、 原全民行動黨行政處分書影本
2、 原王為仁行政處分書影本
3、 針對政黨法寫的5篇文章
4、 致內政部的3封函
5、 國家願景與努力方向3篇
6、 提告竊國團體4狀

  此   致   
行   政   院

訴願人:全民行動黨暨代表人王為仁主席
代表人:王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副本已於同日寄交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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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行政訴訟補充起訴理由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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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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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行政訴訟補充起訴理由狀3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01573

股別        甲­-1〈書〉

稱謂

原告       全民行動黨

           設址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代表人     王為仁  男  37年8月8日  本籍浙江寧海生在台北  住同上

被告機關   內政部

           100218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設址同上

 

如果被告內政部主張是正確的,政黨法是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解嚴30週年時三讀通過,同年12月6日總統明令公佈。請問內政部提供91年8月22日與98年4月8日的兩次政黨法草案公聽會資料(缺會議記錄,簽到單名字均不全)(乙證14、15)準備證明什麼?這早已時移事異、時過境遷的會議,不具有任何意義。拿出這兩份骨董來能代表現在有訂定政黨法的必要嗎?何況兩次會議參加的政黨:91年參加的僅有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等四黨;98年參加的僅有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等四黨。且兩次各黨參加人員均非黨內要角,請問他們有資格代表全國所有政黨參加公聽會嗎?請問他們的發言,符合所有政黨的共同利益嗎?由於缺少會議記錄,不知道他們發言的內容,但是顯然可見缺少普遍的代表性。充其量只能代表他們本身,並為他們自身的利益發言而已!

 

至於被告內政部提供107年1月30日內政部召開的政黨法說明會限時掛號開會通知收執紀錄及說明會簽到表(乙證12、13),除了證明內政部有通知各政黨開會及當天有86個政黨的103人出席以外,並沒有當天的會議紀錄,也沒有原告主張被告應提供證明現場確實開始即一片混亂的影音紀錄。顯然被告自己也知道這些資料實在拿不出手,那就不應該拿出來騙人以致自取其辱。

 

最後乙證9內政部政黨審議會第1屆第6次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乙證10內政部政黨審議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除了均缺少可以證明參與決策層級的主席、出列席人員以外,最重要的、涉及撤銷原告備案的乙證10更缺少決議。這種不知所云的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情?要原告如何據以駁斥?未免太開玩笑了。難道內政部的各級主管都不敢讓人知道他們都做了些什麼事嗎?

 

被告是中華民國內政、民政的最高主管單位,號稱是廣有權威的第一大部。既然當初有氣魄一次撤銷171個政黨,就應該堂堂正正的面對原告的質疑,拿出必須如此決定的充分理由,以回應原告的挑戰。而不是鬼鬼祟祟、遮遮掩掩,好像一群卑鄙小人,濫用公款,私心自用或奉承上級,做了見不得人的虧心事的樣子!

 

既然法官指示控辯雙方爭點有2:一、撤銷全民行動黨政黨備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二、蔡英文當選是否有正當性,蔡英文任命的百官是否有正當性,蔡英文明令公佈的法律是否有正當性。當時雙方也都同意法官總結出的爭點。身為中華民國依法行政的公務員,受到法律保障的事務官,領受中華民國的俸祿並可以享受未來退休後的福利,就應該據理力爭,為自己的工作負責,與原告直球對決於法庭之上。如果自知理虧,也該坦坦蕩蕩的明白承認自己犯下錯誤。希望下次不要再飾詞強辯或提供刪刪減減、塗塗抹抹的證物來企圖混淆視聽。

 

又:全民行動黨設址台中,疫情期間北上開庭多有不便,是否能等疫情稍緩後再開庭。當然如果在這期間被告想打筆墨官司,原告是絕對可以奉陪的。

 

謹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具狀人  全民行動黨

代表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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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行政訴訟補充起訴理由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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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行政訴訟補充起訴理由狀2

案號        109年度素自第1573號
股別        甲¬-1〈書〉
稱謂
原告       全民行動黨
           設址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代表人     王為仁  男  37年8月8日  本籍浙江生在台北  住同上
被告機關   內政部 
           100218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設址同上

全民行動黨為依人民團體法備案成立且依人民團體法運作之政黨。人民團體法至今並未廢止,全民行動黨之政黨證書也從未換發。

政黨法為民進黨於民國105年全面執政後立即訂定。就如同民進黨全面執政後立即撤銷特偵組,立即訂定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一樣,都有方便自己貪污舞弊與消滅反對黨之黑暗用心。

不管被告內政部於歷次答辯狀中如何強調訂定政黨法所具有之必要性與程序的正當性,但是其主張的依據如2月4日答辯狀所示:乙證9~108年12月11日政黨審議會會議記錄,乙證10~109年4月24日政黨審議會會議記錄等兩項證物;如110年3月10日補充答辯狀所示:乙證12~本部108年11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802253501號送達方式,乙證13~政黨法說明會簽到表,乙證14~91年8月22日政黨法草案公聽會~簽到表,乙證15~98年4月8日政黨法草案公聽會~簽到表等四項證物;及如4月23日補充答辯狀所示:乙證23~政黨80年4月23日函請本部訂定「政黨法」專法函影本乙份,乙證24~91年4月1日政黨法草案公聽會紀錄,乙證25~91年8月22日政黨法草案公聽會紀錄,乙證26~98年4月8日政黨法草案公聽會紀錄,乙證27~監察院103年4月21日通知書影本乙份等五項證物。以上這些支持其撤銷原告全民行動黨正當性論述的共11項重要證物,非但均不提供原告謄本使能據以駁斥,甚至更均強調這些證物均不提供閱覽。顯然被告內政部作賊心虛,自知這些所謂證物均不可曝光,均經不起原告全民行動黨及全體國人之檢驗。

被告內政部所召開之財報說明會,細節苛刻到政黨動輒得咎的程度,顯然就存心不良;被告內政部所召開之政黨法說明會,秩序混亂到根本一開始就進行不下去,顯然受到所有參加政黨的一致反對。希望被告內政部盡快交出這兩次會議的現場錄影錄音,以證實原告所述立法及執法均居心叵測並非憑空杜撰。

政黨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指出: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姑不論政黨法本就缺乏建立公平競爭環境的機制,使新興政黨如不歸附民進黨,即難有發展空間。被告內政部在執行時,對所有新興反對黨均按政黨法嚴格要求,氣魄大到一次就可以撤銷近半數的171個政黨;可是對既得利益政黨所有的違反政黨法行為,卻都選擇龜縮懦弱到視而不見的程度。立法的天平如此傾斜,執法的天平又如此偏袒,不平則鳴,有理念的新興政黨,怎麼可能心甘情願的受其約束呢!

原告全民行動黨主張蔡英文是個缺少家教(看她那副難看的吃相)、心態扭曲(恨不得身在台灣的中國人都死絕)、以欺騙起家的騙子(碩士、博士等學位都敢造假)。她的當選沒有正當性,她所頒布的法律沒有正當性,她所任命的百官沒有正當性。所以原告拒絕承認蔡英文是中華民國的總統,拒絕接受她所頒布政黨法的規範,拒絕接受她所任命內政部長的命令。原告全民行動黨主張所有國民都有不服從竊國大騙的權利,所有理想性政黨也都該有號召全民抵制竊國大騙的義務。如果公務員都選擇為虎作倀的助紂為虐,如果國人都選擇苟延殘喘的做順民,如果政黨也都選擇做聽命行事的順黨,這哪裡是依照憲法治國的民主社會,這個缺乏公平正義的國家哪裡還有繼續存在的價值。

希望被告內政部不要閃躲,堂堂正正的根據原告全民行動黨的主張提出答辯。
謹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具狀人  全民行動黨  王為仁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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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行政訴訟補充呈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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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分行政訴訟補充呈報狀

案號        109年度素自第1573號
股別        甲¬-1〈書〉
稱謂
原告       全民行動黨
           設址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代表人     王為仁  男  37年8月8日  本籍浙江生在台北  住同上
被告機關   內政部 
           100218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設址同上
            
為內政部眾官員食國之俸、受國之祿,卻欺善怕惡、欺小怕大。不管民進黨是否為犯罪組織,不管蔡英文是否為竊國大騙,不去追究蔡英文任命的百官是否無效,不去追究蔡英文公佈的法令是否無效,只知拿著雞毛當令箭,以涉嫌違憲違法的政黨法要求眾多新興政黨聽令行事。如果眾多自命為準國家機構的新興政黨唯命是從,這麼一壓就垮的軟骨政黨,哪裡夠資格談什麼規劃福國利民的主張,推動什麼福國利民的政策!

為五斗米折腰也要有個限度。聽憑犯罪組織驅使,以一生所學危害國家社會,危害善良百姓,難道良心能安嗎?難道對生養我們的父母能交代嗎?難道上天會饒過助紂為虐,協助企圖窮台、毀台、滅台而無惡不作蔡政府的共犯嗎?

全民行動黨不是個虛有其名的政黨,它秉承民國76年以來的優良傳統,不屈不撓的協助弱者對抗強權。不向外募捐,不接受贊助,不貪生怕死,不求名圖利,朋友們出錢出力只為了替社會伸張正義。如果今天屈服在偽政權的淫威之下,以前所有努力豈不都成為虛飾的假象?以後還有信用可言嗎?

除起訴狀所附文件而外,再依指示檢具近年來本黨的部份具代表性工作文件,以明所言不虛!
謹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附件
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補充呈報狀附件總表
1全民行動黨簡介
2政治是服務眾人之事~破除管理觀念才能落實民主政治
3新興政黨的到執政之路~藍綠之外的空間是無限的寬廣

4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的主張
5第三勢力團結聯盟肩負起時代賦予的使命~為民服務,為國舉才,扭轉乾坤, 撥亂反正
6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的國家發展規劃草案~寶島台灣走向大同世界路徑圖
7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第一次群英會致詞
8第三勢力負責任的推薦最佳總統候選人~華山論劍規劃案
9從力挽狂瀾到安邦定國~第三勢力影子政府企劃案

10巡迴拜會各大政黨討論政黨法
11六大議題拜會各大政黨
12六大議題拜會各大政黨立院黨團
13六大議題拜會行政院
14他案簽結拜會法務部長
15交付審判拜會司法院長
16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刑事告發狀
17可口可樂含有古柯鹼刑事告發狀

18 228事變真相論壇臉書發刊詞
19司法最前線臉書論壇發刊詞
20柯文哲爭議事件簿臉書論壇發刊詞
21卡債、違章建築,工廠違規使用土地等歷史共業的大赦臉書論壇發刊詞
22第三勢力影子政府臉書論壇發刊詞~從影子政府、影子軍團到庶民開嗆的全面以正剋邪攻勢作業方案

23台灣人,從何處來,往何處去~在地化?本土化?多元包容的進化!
24台灣人被汙名化很久了~有志之士應該努力還原歷史真相
25退休軍公教警消及勞工反敗為勝的策略~再次成為國家的中流砥柱

26第三勢力團結聯盟九問蔡英文女士
27蔡英文到底想把台灣帶到哪裡去
28從預言與預兆看中華民國的國運與蔡英文的命運

29致習近平主席公開信
30 2019年1月31日政黨座談會發言~回應習近平主席告台灣同胞書40週年講話
31兩岸一中,一國兩制,是現在進行式

32公投挺愛家致詞
33張為盛參選賀詞
34為黃汝鈺案提醒正義不可以遲到

35警告內政部不可圖利他人
36檢舉民進黨涉嫌違反政黨法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具狀人  全民行動黨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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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變更被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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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分變更被告狀

案號        109年度素自第1573號
稱謂
原告       全民行動黨
           設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代表人     王為仁  男  37年8月8日  浙江  住同上
被告機關   內政部 
           100218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原告因廢止政黨備案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函撤銷本黨備案處份及行政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院臺訴字第10901937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下:

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
全民行動黨〈以下簡稱本黨即原告〉成立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7日,為依100年6月15日修正通過之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備案之政黨〈證物1〉。內政部於109年5月1日依蔡英文於106年12月8日公佈實施之政黨法,以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函撤銷本黨備案〈證物2〉。經本黨於109年5月28日以109行字第05001號函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證物3〉。109年8月31日行政院秘書長以院臺訴字第1090187008號函告知訴願決定期限延長2個月〈證物4〉。109年10月28日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1090193759號函告知駁回訴願(證物5)。爰於收到日期109年11月2日起2個月內之法定期限內向  貴院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
一、 中華民國憲法自李登輝執政以來,歷經國民兩黨聯手七次修憲破毀,原始權能區分之精神已經失去。然而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仍然被尊重的保持原樣未變。顯然擔心本條文如果更動,中華民國就不會再被國際社會視為是民主自由的國家。
二、 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依靠政黨間的公平競爭來促成民主的落實。所以人民團體法對政黨的低度管理原則,就是希望民意能透過組織政黨而充分得到呈現的機會。但是政黨法號稱健全政黨政治,卻對政黨採取高度管理的原則,使得有主見的新興政黨非但沒有機會與既有政黨公平競爭,反而動輒得咎的被施予各種處份,當然撤銷備案是屬於最嚴厲的一種。但是為什麼換了規範政黨的法律卻沒有同時更換證照呢?是不是我們仍然只接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呢?
三、 一個團體並沒有違反刑法或民法的規定,卻因為身為政黨而受到政黨法中各種不當的苛刻管束,這難道不是對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侵犯嗎?如訴願書所說,他也剝奪了大法官組織憲法法庭審理政黨之權力。更何況立法之前,並沒有邀集利害關係政黨召開說明會、公聽會或聽證會,這不正是由於有不可告人之事,所以才會跳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採取黑箱作業嗎?這些既有的政黨,壟斷國事這麼多年,擁有那麼多的資源,為什麼會害怕新興政黨與他們公平競爭呢?難道他們作了太多禍國殃民的事,唯恐被新興政黨揭發嗎?
四、 民進黨自105年全面執政以來,誅除異己不遺餘力。首先就動手廢除專門偵辦達官顯貴的特偵組,以免如陳水扁一樣的被移送法辦;其次就訂定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打壓得老對手國民黨各個都俯首貼耳不敢吭氣;再來就整肅百花齊放的新興政黨,一次就辣手撤銷171個政黨的備案。如果是為了福國利民政策的推動而先消除可能反對的聲音,這還情有可原。但是民進黨除了掏空國庫搶奪民財,破壞典章制度廣設黑機關引進黑人,破壞倫理道德摧毀傳統文化,開放美國問題豬牛進口企圖亡國滅種,配合美國挑釁大陸導致兩岸戰雲密布。他們曾為國家人民作過任何一件好事嗎?
五、 民進黨是兩次被我們控告涉嫌叛亂的犯罪組織,民進黨使台灣從錢淹腳目到債淹腳目的沉淪苦海(證物6、7)。蔡英文是只有學士學位卻膽大妄為謊稱取得碩士、博士的女騙子。她以偽造的學歷欺騙了學校,使得她得以擔任大學教職,進而取得公職;提供不實資料刊登於選舉公報欺騙中選會及選民,使得她得以競選並於105年當選總統;省略宣誓就職的誓詞,使得她的就職沒有完成而被我們控告就職自始無效(證物8、9、10);在中選會的包弊下,靠不實的學歷及肆無忌憚的作票,罄竹難書的倒行逆施,竟然獲得連任而致再被我們控告大選無效及當選無效(證物11)。
史無前例以摧毀中華民國並滅絕人民為己任的竊國大盜、亂國騙子。民進黨是恐怖的犯罪組織,蔡英文是惡性重大且有犯罪習性的女騙子。大位不可以詐取。以詐欺的方式取得國家的權力並進而胡作非為是不能被許可的。如果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賊子充斥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賊頭蔡英文明令公佈的法案都是無效的,她所任命的政務官也都是無效的違法任命。本黨當然不受他們所訂定及她明令公佈實施的違憲非法政黨法所拘束,相信博學鴻儒明辨是非的法官們也會不負百姓所托的肩負起歷史使命。為此狀請
鈞院明鑑,賜如訴之聲明而為判決,用保原告合法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 中華民國政黨證書政黨證字第貳貳玖號影本一份。
二、 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撤銷本黨備案函影本一份。
三、 109行字第05001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書影本一份。
四、 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1090187008號延長2個月函影本一份。
五、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90193759號函告知駁回訴願影本一份。
六、 民進黨是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影本一份。
七、 民進黨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影本一份。
八、 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告全國同胞書影本一份。
九、 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告全國同胞書2影本一份。
十、 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因惡性重大有犯罪習性應立即羈押刑事告訴狀影本一份。
十一、 2020大選選舉無效、蔡英文當選無效刑事告發狀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具狀人  全民行動黨
代表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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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行政處分全民行動黨行政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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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分行政訴訟起訴狀

稱謂
原告       全民行動黨
           設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代表人     王為仁  男  37年8月8日  浙江  住同上
被告機關   行政院 
           10058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原告因廢止政黨備案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院臺訴字第10901937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下:

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
全民行動黨〈以下簡稱本黨即原告〉成立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7日,為依100年6月15日修正通過之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備案之政黨〈證物1〉。內政部於109年5月1日依蔡英文於106年12月8日公佈實施之政黨法,以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函撤銷本黨備案〈證物2〉。經本黨於109年5月28日以109行字第05001號函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證物3〉。109年8月31日行政院秘書長以院臺訴字第1090187008號函告知訴願決定期限延長2個月〈證物4〉。109年10月28日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1090193759號函告知駁回訴願(證物5)。爰於收到日期109年11月2日起2個月內之法定期限內向  貴院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
一、 中華民國憲法自李登輝執政以來,歷經國民兩黨聯手七次修憲破毀,原始權能區分之精神已經失去。然而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仍然被尊重的保持原樣未變。顯然擔心本條文如果更動,中華民國就不會再被國際社會視為是民主自由的國家。
二、 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依靠政黨間的公平競爭來促成民主的落實。所以人民團體法對政黨的低度管理原則,就是希望民意能透過組織政黨而充分得到呈現的機會。但是政黨法號稱健全政黨政治,卻對政黨採取高度管理的原則,使得有主見的新興政黨非但沒有機會與既有政黨公平競爭,反而動輒得咎的被施予各種處份,當然撤銷備案是屬於最嚴厲的一種。但是為什麼換了規範政黨的法律卻沒有同時更換證照呢?是不是我們仍然只接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呢?
三、 一個團體並沒有違反刑法或民法的規定,卻因為身為政黨而受到政黨法中各種不當的苛刻管束,這難道不是對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侵犯嗎?如訴願書所說,他也剝奪了大法官組織憲法法庭審理政黨之權力。更何況立法之前,並沒有邀集利害關係政黨召開說明會、公聽會或聽證會,這不正是由於有不可告人之事,所以才會跳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採取黑箱作業嗎?這些既有的政黨,壟斷國事這麼多年,擁有那麼多的資源,為什麼會害怕新興政黨與他們公平競爭呢?難道他們作了太多禍國殃民的事,唯恐被新興政黨揭發嗎?
四、 民進黨自105年全面執政以來,誅除異己不遺餘力。首先就動手廢除專門偵辦達官顯貴的特偵組,以免如陳水扁一樣的被移送法辦;其次就訂定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打壓得老對手國民黨各個都俯首貼耳不敢吭氣;再來就整肅百花齊放的新興政黨,一次就辣手撤銷171個政黨的備案。如果是為了福國利民政策的推動而先消除可能反對的聲音,這還情有可原。但是民進黨除了掏空國庫搶奪民財,破壞典章制度廣設黑機關引進黑人,破壞倫理道德摧毀傳統文化,開放美國問題豬牛進口企圖亡國滅種,配合美國挑釁大陸導致兩岸戰雲密布。他們曾為國家人民作過任何一件好事嗎?
五、 民進黨是兩次被我們控告涉嫌叛亂的犯罪組織,民進黨使台灣從錢淹腳目到債淹腳目的沉淪苦海(證物6、7)。蔡英文是只有學士學位卻膽大妄為謊稱取得碩士、博士的女騙子。她以偽造的學歷欺騙了學校,使得她得以擔任大學教職,進而取得公職;提供不實資料刊登於選舉公報欺騙中選會及選民,使得她得以競選並於105年當選總統;省略宣誓就職的誓詞,使得她的就職沒有完成而被我們控告就職自始無效(證物8、9、10);在中選會的包弊下,靠不實的學歷及肆無忌憚的作票,罄竹難書的倒行逆施,竟然獲得連任而致再被我們控告大選無效及當選無效(證物11)。
史無前例以摧毀中華民國並滅絕人民為己任的竊國大盜、亂國騙子。民進黨是恐怖的犯罪組織,蔡英文是惡性重大且有犯罪習性的女騙子。大位不可以詐取。以詐欺的方式取得國家的權力並進而胡作非為是不能被許可的。如果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賊子充斥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賊頭蔡英文明令公佈的法案都是無效的,她所任命的政務官也都是無效的違法任命。本黨當然不受他們所訂定及她明令公佈實施的違憲非法政黨法所拘束,相信博學鴻儒明辨是非的法官們也會不負百姓所托的肩負起歷史使命。為此狀請
鈞院明鑑,賜如訴之聲明而為判決,用保原告合法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 中華民國政黨證書政黨證字第貳貳玖號影本一份。
二、 台內民字第1090223323號撤銷本黨備案函影本一份。
三、 109行字第05001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書影本一份。
四、 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1090187008號延長2個月函影本一份。
五、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90193759號函告知駁回訴願影本一份。
六、 民進黨是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影本一份。
七、 民進黨是使台灣沉淪苦海的犯罪組織刑事告發狀影本一份。
八、 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告全國同胞書影本一份。
九、 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告全國同胞書2影本一份。
十、 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因惡性重大有犯罪習性應立即羈押刑事告訴狀影本一份。
十一、 2020大選選舉無效、蔡英文當選無效刑事告發狀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具狀人  全民行動黨
代表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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