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107行字第0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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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內政部葉部長俊榮
副本受文者:蔡總統英文、行政院賴院長清德、立法院蘇院長嘉全、監察院張院長博雅
主旨:謹訂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下午4時前往拜會,溝通有關政黨法實施應行注意事項,請惠予接待並開悟釋迷。
說明:
一、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作為規範各政黨的基本大法。
二、由於立法匆匆,未依例開公聽會,諮詢各在野政黨意見,以致思慮有欠周詳,導致執行時, 貴部遂成眾矢之的。
三、為了使該法能夠順利實施,確實完成該法之立法旨意,而有如主旨所言之請求,惠請撥冗安排。
四、今謹按照法條順序,粗列有關溝通重點,敬請指示部屬先行準備。
1、政黨法第1條:「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健全政黨政治,……。」。請問新興政黨與既有政黨要如何公平競爭? 貴部有何規劃?是否應該立即實施公辦選舉與公費選舉?否則該條豈不成為具文?
2、政黨法第6條:「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請問 貴部準備如何落實該條文?
3、政黨法第7條:「設立政黨,…………。」。許多許多的約束,似乎政黨不再是準備福國利民的組織,而是某些人的特權。再說許多依人民團體法低度規範下成立的政黨,現在面臨高度規範到嚴苛程度的政黨法。 貴部準備如何協助轉型,還是準備強迫退場了事呢?
4、政黨法第9條:「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請問政黨要聲請的是「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還是要新闢「政黨法人」?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地方法院要依甚麼法令來受理登記呢?再說:在政黨法立法以前就成立的政黨,要如何去符合這條法令的規定呢?
5、政黨法第19條:「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其中政治獻金,如所週知,已經導致官商明目張膽的勾結,早該趁立法之便廢除,怎麼能繼續保留它來製造政治上的汙染呢?同時,政黨補助金也該用來鼓勵選民投票,否則門檻高低,又有既得利益者操作的空間了,也該為了公平原則而廢除。
6、政黨法第21條:「………..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總之,必須鉅細靡遺,且須請會計師查核簽證。這應該是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政黨,才有可能安排專人管理財務。希望 貴部指示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時代力量、親民黨這些在國會中參與立法的諸位先進政黨率先示範,如果連他們都覺得有礙難之處, 貴部就不宜勉強所有政黨一體施行了。
7、政黨法第六章罰則:自第33條至第41條,全部都是違反法條的處分。從金額看起來,大概組織政黨的都是肥羊,否則處分金額怎麼動輒幾十萬到幾千萬,以致有些新興政黨都不自覺的自我膨脹起來。至於從比例看起來,政黨法全部不過46條,其中9條就在談處分,顯然這才是政黨法立法的重點。難道新興政黨會是洪水猛獸,不加嚴格限制不行嗎?其實真正可怕的應該是國會中各個參與分贓的政黨吧。所以 貴部的嚴格管理不要找錯對象,而使人有圖利既得利益政黨的感覺!
8、政黨法第43條:「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由於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都有連動性,所以何謂相關事項, 貴部準備好如何解釋了嗎?不要讓許多新興政黨,因為 貴部的雷厲風行,嚇得失去救國救民的高貴情操而主動下馬了。
9、從人民團體法過渡到政黨法,從低度管理的政黨到高度管理的政黨法人,在「沒有形式正義,哪有實質正義」的時代潮流下,如何沒有爭議的無縫接軌呢? 貴部是被政黨法授權的政黨主管機關,應該都已經準備好了,所以請恕我們如期前來請教。
五、部長是聞名兩岸的學者,美國耶魯大學的法學博士、台灣大學的法學教授,請把我們當作前來受教的學子,相信當天絕對不會讓我們失望。
全民行動黨 主席 王為仁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