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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立法院三讀 廠商違法列公報拒絕往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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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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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立法院三讀 廠商違法列公報拒絕往來三年

2019-04-30 16:32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即時報導

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委吳思瑤(圖)在三讀後發言,將採購改革成果獻給日前逝世的建築師陳邁。記者曾學仁/攝影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機關防弊,規定負責採購的機關人員,自行迴避的規定由三等親進一步限縮為二等親;同時,三讀條文也納入防賄條款,廠商違法行賄將被列入公報,公共工程招標拒絕往來三年。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去年5月10日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多次朝野協商後,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草案條文。

在防弊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負責採購的機關人員,自行迴避的規定由三等親進一步限縮為二等親;若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條件交換,拿下採購契約,則政府機關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兩倍的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的,還可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另外,在防賄部分,規定廠商違法行賄將被列入公報,公共工程招標拒絕往來三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若違反職安規定,造成重大職災且情節重大的廠商,也要停權一年,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而根據現行規定,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時,若接受政府補助超過總金額一半,或公告金額以上,就須受該機關監督,也讓藝文採購受限,此次修法也放寬藝文採購可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對於藝文採購的監督辦法,由文化部訂定。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1998年上路的政府採購法,此次完成前瞻性的大翻修,台灣終於能夠告別「防弊大於興利」、「便宜是王道」的落後採購思維,走向追求品質、崇尚專業、與國際接軌的新時代。

她指出,此次修法有五大面向:包括防弊與興利一樣重要,此次修法確立以最有利標取代最低標,追求品質,讓專業說話;第二,導入外部力量,成立一定金額以上招標案的「採購前期工作小組」,將能大大提升各級政府採購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與專業性。

第三,檢討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公開、公平與專業,並建立必要的利益迴避及退場機制;第四,「藝文採購」排除適用、脫鉤處理;以及第五,有效防弊打擊不良廠商,但也要保護優質團隊。為防堵不肖廠商進行更周全的法制配套,增列31、59、70-1、101條等防弊條款,同時務實檢討各項裁罰更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右)下午敲槌,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曾學仁/攝影

立法院院會下午繼續處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進黨立委以人數優勢在表決中獲勝。記者曾學仁/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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