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三讀通過 性騷不道歉最高罰五萬
2018-12-07 15:21聯合報 記者
林麒瑋╱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若性騷擾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者,也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並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到性騷擾行為人配合為止。
修法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保存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等檔案資料。發生性騷擾的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單位如果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應於知悉後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或服務的學校。
為避免校長規避通報,以及補強若校長、私校董事怠於行使職權等規範,條文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校校長,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規定執行行為人的懲處或處置,處校長或董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法案也規定若性騷擾行為人身分為校長,由主管機關主動按次處罰至其願意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校長、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若未依相關規定懲處加害人或執行心理輔導,可處10萬元罰鍰。
而為保障學生安全,修法也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1至4年內不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