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107行字第0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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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峯正
副本受文者:各媒體
主旨: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生前自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手中,以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建設)名義,賤價取得曾屬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名下的仁愛路5642坪土地,興建全台馳名的第一豪宅「宏盛帝寶」,請速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追究責任並追徵價差,以免李登輝也一但故去,就死無對證了。
說明:
一、中廣公司原為國民黨的黨營事業,其在台北市精華路段仁愛路擁有的5642坪土地,在短短一年內,先過戶與國民黨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投公司),再於民國88年9月28日在黨主席李登輝的特准下,也在中投公司董事長楊宗哲的極力反對下,以90億之低價過戶與宏盛建設。此價格與鑑價公司所曾評估之最高價格130億,有40億的價差,楊宗哲並因此憤而請辭。
二、當談判在為價格爭執不下的的最後階段,有人指出,林堉璘曾進入會場告知眾人:「與總統李登輝已談妥,請大家不用多談」。經理人在這狀況下,遂不得不在合約上簽字,完成買賣手續。但是對於此筆交易,讓中投公司或中廣公司或國民黨蒙受重大損失,心中還是忿忿不平,所以才會有事後向記者爆料之舉。
三、黨產條例第五條規定 (不當取得財產之範圍):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顯然原屬中廣公司,在轉移給中投公司後,在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壓力下,賤賣給宏盛建設的5642坪土地,是屬於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
四、黨產條例第六條規定(不當取得財產之移轉):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顯然黨產會應該善盡其完成轉型正義的使命,向國民黨及宏盛建設追徵其價額,以充裕困窘的國庫。
五、 根據法院文書登載:「88年9月底,中廣土地成交後不久,10月21、22日,以及89年5月20日、8月21日,這4天分別有來自林堉麟眾兒女林碧玉、林碧惠、林鴻彬及女婿許東隆等數十人,透過旗下安泰銀行,分成70餘筆共2.9億元「捐款」給劉泰英任院長、李登輝任榮譽董事長的台綜院!特別的是,每一筆現金存入的金額大約在140萬元左右,均不超過洗錢防治法必須填寫大額現金存提紀錄的150萬!」。
顯然這也有可能是李登輝賤賣黨產時雙方的交換條件,一併請主委參考。
六、 本案主要當事人之一的林堉璘,已於今年6月9日以82歲之高齡過世;另一本案主要當事人的李登輝,更已屆隨時會往生的95高齡,所以希望主委交代幹員速查,以免本案就算承辦人劉泰英、楊宗哲仍在,主事人卻都不在,可能仍會有各說各話、各執一詞之憾呢。
七、 本文所有資料,均取材自TVBS NEWS官網「賣了黨產蓋帝寶 19年前李登輝親簽公文曝光!」2018/08/02 18:58 由資深撰述張甄薇所發之文。其他各媒體也有相關新聞,貴會幹員上網一索即可開始調查及處理了。
八、 本黨於106年12月25日106行字第12003號檢舉函,不知貴會目前的進度如何,惠請主委撥冗告知,感激不盡。
全民行動黨主席 王為仁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