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政治檔案法是鬥爭籌碼 國發會:依促轉條例立法
2018-05-17 12:37聯合報 記者
胡宥心╱即時報導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月底將掛牌運行,配套修法「政治檔案法」今在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明定政府機關應於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政治檔案一經促轉會審定,必須移交國發會管理,換言之,草案立法院通過,像是國民黨黨史館內的白色恐怖、二二八等資料可望解密。
草案明訂,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移歸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管理。若該單位不移交資料,由於促轉條例中已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政治檔案法中未再訂定罰則。
政治檔案法因為有其運用的特殊性,因此定位在特別法,且適用範圍不僅止於政府機關的檔案,還包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換言之,像是婦聯會、救國團,未來被確認為附隨組織,相關單位也能有權利要求交出必要的政治檔案。
草案中明定的「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或各類紀錄文件,包括已裁撤機關的檔案。為能還原歷史真相,政治檔案內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也將公開,至於涉及個人健康等隱私資料,則將分離後提供複製。
面對國民黨批評政治檔案法是收集政治鬥爭籌碼,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表示,這是檔案法的特別法,這是依據促轉條例規範而來,對於政治檔案的收集、管理運用這是長期運用,並非政黨惡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