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法翻修 許可證展延三年起跳
2017-07-24 00:52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環保署擬修改「空氣汙染防制法」,明訂地方政府在審查核發展延許可證時,應至少給予三年的合理效期。圖為雲林縣台塑麥寮六輕廠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來,地方政府核發展延操作許可證標準不一致,已成為投資不確定性。為排除投資障礙,環保署擬修改「空氣汙染防制法」,明訂地方政府在審查核發展延許可證時,應至少給予三年的合理效期。
此外,空汙法修正草案亦將明訂,業者若於許可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向地方政府申請展延,若地方政府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仍無法做出准駁,業者可依照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不必停工。
今年中,六輕13張燃煤機組操作許可、生煤許可證陸續到期,必須申請展延,卻遭地方政府揚言不核發許可證,不僅業者無所適從,進而引發國內供電不穩疑慮;經中央介入協調,地方政府終於在6月中核發許可證,但效期僅有二年。
去年台化彰化廠申請M16、M17及M22三個鍋爐展延許可,地方政府要求台化改為異動申請,並不斷要求台化補件,使2016年9月28日許可證到期仍無法取得許可證,台化被迫停爐。
上述類似情況令業者無所適從,在國內引發很大爭議,環保署將修正「空汙法」第30條訂有明確規範。
環保署官員表示,核發許可證效期是五年,到期後要展延,若操作條件未改變,展延效期亦應以五年為原則;現行「空汙法」明訂許可證展延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地方政府濫用此規定,展延許可證甚至只給半年、一年,此舉已對投資環境形成很大不確定性。
因此環保署擬修正「空汙法」,將明確規範許可證展延條件,地方政府審查核發展延許可證,應給予三至五年效期,換言之,至少要給三年的合理許可證效期。
不過,空汙法修正草案,允許兩個例外情況下展延許可證效期,地方政府可依實際需要決定展延許可證效期。一是工程期很短,不用五年就可完工之工程;二是位於總量管制區,目前就是高屏地區,可以自行決定核發展延許可證效期。
官員解釋,依規定業者須於許可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如果許可證到期,地方政府仍未做出准駁,因責任不在業者,而是地方政府,業者本應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不用停工,這是空汙法原本立法意旨,但經常遭地方政府濫用。這次環保署檢討空汙法,決定在第30條明定清楚,若地方政府未在許可證到期前做出准駁,業者可不必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