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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捕山羌又一起 法官:保育重於狩獵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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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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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捕山羌又一起 法官:保育重於狩獵文化

2017-02-11 02:5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王光祿案引發外界關於法院對原住民文化是否尊重的討論。高院最近在一起原住民獵捕山羌案判被告緩刑,但判決中指出,不論從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目的、保障傳統文化本質的觀點,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價值均高於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

泰雅族原住民洪姓男子去年六月在宜蘭縣獵捕山羌遭警查獲,他辯稱是為了端午節和家人一起吃。一審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維持原有罪見解,但宣告緩刑兩年,並應接受六十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仍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物種多樣性及平衡自然生態,依「生物多樣性公約」,目標是讓使用生物的方式和速度,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長期衰落,以保持滿足今世後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潛力。

判決特別提到,原住民族中「與自然共存」的觀念,在於能永續使用所有天然資源,原住民族固有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做為傳統文化、祭儀,但任何傳統文化、祭儀都非永久不變,會因現實環境改變、與其他文明交流、新科技引進而調整細節。

法官認為,原住民傳統文化固應保障,但應保障的並非「傳統文化的外型」,而是「內涵的精神和目的」,若為傳統文化而獵捕野生動物導致絕種,這樣的傳統文化到底意義何在?

以本案來講,狩獵中想要維護的「與自然共存」、「識別族群」、「展現勇氣及膽識」或「供自己或族人食用」等價值,都沒有非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才可達到的必要性;判決指出,狩獵供自己或族人食用,屬受保障的原住民傳統文化,但並不包括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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