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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據點 陷全面被追地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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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03:42:35 聯合報 都會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雲林縣救國團與縣府土地訴訟判決定讞,救國團須拆屋還地。 記者陳雅玲/攝影

雲林縣救國團與縣府土地訴訟判決定讞,救國團須拆屋還地。 記者陳雅玲/攝影
分享救國團在各縣市青年活動中心等用地,都是向縣市政府租用,多年來被質疑租金過低,這兩年幾乎面臨全面被追討用地困境,其中台北市、宜蘭政府都決定年底收回土地,台中、高雄、屏東也確定陸續收回。尤其雲林縣府追討用地勝訴後,連救國團員工都感到緊張,爆發退休潮。
稱得上救國團旗艦據點的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總面積五公頃,其中約三公頃是北市府土地,但北市府一年只收得到一六八○萬元租金,不斷遭質疑租金過低。

北市府已確定今年底租約到期不續約,只保留經國大樓、住宿大樓、教學大樓其餘拆除,未來將結合基河公園、配合士林再生計畫,打造濕地公園。但活動中心經營會採公開招標,仍歡迎救國團投標。

高雄市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土地分屬高雄市政府和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所有,高市府表示,其中八千六百多坪產權屬市府,年租金二百廿一萬元。租約在明年十二月卅一日到期,因當地屬於水源保護區,高雄市政府決議將該地收回,不再續租。

台中市救國團位在孔廟文教區,租約到民國一百廿年,但市府認為時空背景不同,決定走法律途徑追討土地。宜蘭團委會也是租約到期,地主宜蘭市公所決定今年收回用地。屏東縣團委會也被追討用地,但經協調放寬,延至一○九年才收回。

至於桃園、苗栗、新竹、彰化、南投等團委會,目前則依照租約,尚無追討用地情況。

救國團人員指出,全台救國團只有劍潭與日月潭活動中心有盈餘,其餘各地活動中心、社教研習中心賠本經營,劍潭活動中心土地將被台北市政府收回,其他縣市的救國團活動中心可能遭遇類似問題,員工面對不可確定的未來,已爆退休潮,並強調救國團並非如外界想像「賺很大」。

宜蘭救國團所在地,今年底租約到期,宜蘭市公所計畫收回。 記者廖雅欣/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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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65年前為這理由…有了救國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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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65年前為這理由…有了救國團

2017-02-11 02:14聯合報 本報記者李光儀

國產署認為救國團「志清大樓」和土地是國有財產,要求返還被拒,最高法院昨判決救國團...
國產署認為救國團「志清大樓」和土地是國有財產,要求返還被拒,最高法院昨判決救國團必須返還定讞。 記者林伯東/攝影
救國團全名是「中國青年救國團」,更早的名稱是「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從名稱看,大約就可猜到它的歷史背景。

這個成立於民國四十一年的組織,是國民政府來台後,蔣中正有感於國共內戰失敗,青年工作不如中共是主因之一,所以改組「三民主義青年團」而成。首位主任就是蔣經國。

也因此從一開始,救國團就註定充滿黨國色彩。但是在那個年代,救國團的許多活動,確實是當時年輕人的共同回憶。那時的寒暑假,從高中到大專青年熱中參與救國團的育樂活動。時至今日,不少團康、旅遊、教育界的人才,或多或少都與救國團體系脫不了關係。

隨著威權時代過去,救國團也不得不轉型,解嚴後民國七十八年,向內政部登記為社團法人;八十九年,再去除「反共」兩字。發展重點,也從過去的團康旅遊,逐漸轉型為教育事業。各地的青年活動中心,成了民眾的平價旅遊住宿區。

但救國團的改變,並不能擺脫黨國時期留下是資產也是包袱的歷史。黨國不分時代取得的許多土地、建物,成為中央到地方政府追討標的,救國團也被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積極追討。

值得觀察的是,僅管被認定為「不當黨產」,國民黨對救國團的遭遇顯得消極以對。原因是黨國一體時代,救國團不過是執行國家政策,國民黨獲得好處有限。救國團登記為社團後,與國民黨切割得更徹底。救國團累積的財富,與國民黨無甚關係。

從社團的角度來看,救國團坐擁大筆資產,許多租金、買賣價金受惠於黨國餘緒,一一釐清並無不當。但假如完全上綱到「不當黨產」,可預見未來興訟解決恐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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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 救國團總部判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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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 救國團總部判還國家

2017-02-11 01:1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白錫鏗/連線報導

國產署認為救國團「志清大樓」和土地是國有財產,要求返還被拒,最高法院昨判決救國團...
國產署認為救國團「志清大樓」和土地是國有財產,要求返還被拒,最高法院昨判決救國團必須返還定讞。 記者林伯東/攝影
救國團被不當黨產委員會視為追討對象,最高法院昨認定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是國有財產,判決應返還給國產署定讞,還須從二○一一年八月起,支付每月七十六萬元租金給國產署。救國團等於目前積欠國產署五千多萬租金。

救國團在各縣市房產也陸續遭追討,前年與雲林縣府一件拆屋還地訴訟,也敗訴定讞;救國團中市團委會長期占用市地,市府打官司要求返還,地院判決救國團應還地,以及自去年一月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市府近十八萬元,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志清大樓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商業辦公精華地段,主要由救國團與中央通訊社、榮民工程公司共用,救國團使用地上五層、地下二層,地上層有一千九百坪,區域行情月租金約五百廿二萬元。

國產署七年前打官司要求救國團返還總部,國產署說,救國團與國防部解除隸屬關係,志清大樓當初由教育部出資購地興建,是國家資產;救國團辯稱,救國團從來不屬於國防部,一九六九年改制社團法人,志清大樓是救國團出資加上他人捐贈所興建,興建時救國團尚未正式成為法人,才採取借名登記,台北地院採信救國團說法,判國產署敗訴,

官司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前年底判決認定,救國團過去確隸屬於國防部,後來成為行政院督導的公益團體,後來再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大樓的興建費用。

判決指出,教育部曾無償允許救國團使用房地,但於二○一一年八月即請求返還,從此以後,救國團即無任何占用房地的權源。

二審合議庭認定,志清大樓確實屬於國有財產,判決救國團除必須返還大樓外,另要求救國團從無權占有的二○一一年八月開始到返還日止,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按月支付國產署七十六萬元的租金。

救國團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昨天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案,依照最高法的判決意旨,救國團迄昨日為止,應該給付國產署的租金約為五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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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占國有財產 救國團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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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3:19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國有財產署提告討回遭救國團總部占用的志清大樓房地,一審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救國團隸屬政府機構期間,取得的土地是國有財產,蓋樓經費也是公費支應,改判救國團返還一千九百零七坪土地,返還前給付月租金七十六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志清大樓位於台北市松江路,屬商業辦公精華地段。救國團總部在志清大樓一至五樓辦公,並使用地下一、二樓停車位。

國有財產署主張,救國團一九八九年登記為社團法人以前,土地等資產應屬國有;國庫過去撥款給救國團興建志清大樓,大樓也是國家所有。國有財產署請求救國團返還房地、給付租金共五千八百六十五萬元,返還房地前,應按月給付房租九十七萬元。

救國團辯稱,救國團不是行政機關,而是非法人團體。救國團四十七年前取得志清大樓原址房地後,提供原址房地作價抵付工程費,並與中央社、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救國團是志清大樓的所有權人之一,拒絕返還房屋。

一審法院認為,救國團的性質為社團,它的法律地位自成立開始就與其他民間團體相同,非行政機關。救國團自籌經費、出資購買志清大樓房地,是房地所有權人且可使用房地,判國有財產署敗訴。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救國團一九五二年成立的目的是達成復國建國任務,首任團長蔣經國在簽呈蓋用機關印信後呈送總統府、報告工作成果,因此認定救國團曾是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的政府機構。

高院認為,救國團取得房地時仍是政府機構,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財產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且救國團獲教育部撥款興建志清大樓,驗收紀錄記載「向審計部辦理核備」、「報請審計部核備」,可見志清大樓應是國有財產,否則驗收作業不必經審計部核准,改判救國團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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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盼主動還地 救國團: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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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03:42:40 聯合報 記者陳雅鈴、沈育如/連線報導

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占用雲林縣公有地訴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應歸還土地給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昨天表示,希望救國團主動拆屋還地,收回土地後,將重新規畫用途,雲林團委會主委張麗善表示,尊重司法,將請總團部盡快因應,解決燃眉之急。

救國團專門委員蔡富炎指出,救國團少數的辦公室與教室是與政府簽三年一租地合約,再自己蓋建築物,以往換約都沒有問題,也認為建築物起碼可以使用五十年,救國團一直以為和政府有默契,雙方可以長期合作下去。

蔡富炎說,目前屢屢發生政府不願續約,要求救國團拆屋還地的訴訟,讓救國團也意識到,日後不會再採這樣的模式,改用租辦公室或買土地蓋大樓。至於雲林縣救國團的爭議,會再與雲林縣政府協調,找出挽救方式。

救國團雲林團委會總幹事謝佳儒表示,卅九年前雲林縣政府因青年活動需求,邀請救國團出資興建廳舍,舉辦各種活動,至今每月仍有一千多人上課或參與活動。

雲林縣政府財政處副處長張志盟表示,判決已經確定,希望救國團依法主動拆屋還地,以免強制執行又浪費社會成本,這筆土地原規畫納入籽公園城鄉新風貌整體計畫,及興建替代役男宿舍,因時空變遷,待土地收回後,會再根據施政需求,重新檢討規劃用途。

張麗善表示,救國團一、二審都獲得勝訴,三審判決卻大逆轉,雖然感到遺憾,仍尊重司法,雲林團委會至今每年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及大專青年活動,確實有存在必要,她會請總團部盡快因應,解決拆屋還地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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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敗訴定讞 救國團須還地雲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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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03:42:39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中國青年救國團四十年前向雲林縣政府租地蓋房辦公,縣府於二○○六年底、第六次租約到期後要求收回土地遭拒,雙方對簿公堂。最高法院認為,租賃關係在租期屆滿時消滅,救國團在租賃關係消滅後仍占有土地是無權占有,昨天判救國團拆屋還地定讞。

救國團向雲林縣政府承租一百卅五坪土地蓋樓作為雲林縣團委會處所,四十年來續約六次;最後一次「雲林縣縣有基地租賃契約」於二○○三年十二月簽訂,月租金五千七百餘元,租賃期間是二○○四年至二○○六年,合約屆滿前一個月,救國團請求換約續租,但縣府隔年三月底發函通知「暫緩訂定」。

雲林縣政府並提出請求拆屋還地的訴訟指出,縣府二○○六年三月底告知救國團暫緩續租,並依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後來縣府規畫將該處作為替代役男宿舍或職務宿舍,再次發函討地仍遭拒,救團團持續占用。

救國團反駁,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營業所距雲林縣府僅二點二公里,車程六分鐘,對方卻遲至租期屆滿後三個月才發函告知暫緩續租;縣府收回土地的理由一再變更,且理由均非事實且違法。

救國團主張是公益社團法人,每年盡心盡力辦理多項公益、教育、服務活動與急難救助,沒有多餘經費另覓處所;雲林縣政府無視救國團尊嚴、財產及權利,陷救國團於窘境、造成重大損失。

一、二審認為,雲林縣政府與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在同一街道,縣府卻在租期屆滿後三個月才通知暫緩租約,依一般交易觀念,難認縣府在相當時期內反對續租,判決縣府敗訴。

更一審指出,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營業所僅是二層加強磚造房屋,興建滿卅一年,逐年老舊、使用效益遞減,但縣府短期內可能有其他公共使用用途;且合約載明「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縣府有權決定是否續約,逆轉改判縣府勝訴。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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