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6 02:57:29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卅歲王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十九歲女高中生,兩人初次約會就在MTV發生性關係;五個月後兩人疏遠,王懷疑對方另結新歡,揚言「打電話到妳家鬧、鬧到妳一無所有。」女學生控告王恐嚇與強制性交,士林地檢署依恐嚇罪起訴王,但妨害性自主罪不成立。
檢方認為不構成性侵,主要是旅社監視器畫面顯示兩人退房時,女學生還回眸望著王,且王被控的恐嚇語句是在鬧分手後才傳送;檢方認為,如女高中生第一次與王見面即遭性侵,不可能再和對方連上三次旅社,王被控強制性交的證據不足。
檢方調查,二○○五年王姓男子透過一款以青少年學生為客群的網路遊戲攀搭一名國中女生,王以「我要去台北找工作」為幌子約女孩碰面,並帶她到朋友租屋處過夜。
女孩留宿一夜,王慫恿她性交,一天內發生四次性關係;女孩隔天返家,媽媽追問後得知女兒與男子發生性關係而氣得提告。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王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王於二○一一年才出獄。
去年三月,王姓男子又透過網路結交一名高中女生,約她到西門町的MTV內做愛,兩人交往約五個月,女方想分手,王怒不可遏一再警告「失蹤看看」,女學生害怕狀況無法控制,告訴母親後報警。
女學生說,兩人從網路、通訊軟體LINE聊天而熟識,王一直叫她「老婆」,她覺得很尷尬;交往期間,王恫嚇「在三重混過幫派」,她四度遭性侵;王澄清因懷疑女學生移情別戀才脫口說「氣話」,否認性侵。檢方認為他的行為構成恐嚇,但並未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