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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權利義務關係 法部決推「同性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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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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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9 02:38:53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上月底以五票對四票,判決同性婚姻適用於全美各州;法務部鑑於世界司法潮流及民意逐漸改變,決定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戀者法律權益。


前年十一月,一群民眾上街反對修改民法九七二條。一對女同性戀在會場旁接吻,表達不同的立場。 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法務部部長羅瑩雪表示,先立同性伴侶法,待民意適應再制定同性婚姻法,還是一步到位,直接制定同性婚姻法,將上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讓民眾票選,作為未來立法參考。
「同性伴侶」指兩人是「雷同」夫妻關係,彼此間互負並享有如同夫妻間的繼承、扶養等權利及生活費用負擔、忠貞義務,至於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子女仍待討論;「同性婚姻」指的是雙方關係等同於「完全」的夫妻關係。

法務部指出,政策上先定調制定「同性伴侶法」專法保障同性戀者,未來如果I-voting票選結果是要直接立同性婚姻法,法務部將分批作民調,視民調結果,也不排除就直接定「同性婚姻法」,目前已積極蒐集國外立法例,研議分析可行性。

法界人士指出,包括美國等廿一個國家,已陸續承認同性伴侶的婚姻合法化;英法兩國皆先採行訂定同性伴侶制度的法律,經長時間適應,再朝同性婚姻合法化方向努力。

法國一九九九年通過民事伴侶結合法,施行十四年後,總統歐蘭德提出同性婚姻法時,法國國內引發重大抗爭,同年五月,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但反對聲浪至今仍未平息。英國於二○○四年通過民事伴侶關係法,二○一三年七月通過同性婚姻法。

法務部認為,國外多採漸進式立法,我國亦不應躁進,宜先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減少制度變革所產生的衝擊及社會成本;對同性伴侶制定專法,至少可以保障同性伴侶間的醫療同意權、家屬權、扶養權、以遺囑指定將遺產遺贈給同性伴侶的財產權益等。

據了解,法務部前年委託學術構民調,百分之五十三點七的受訪者同意同性者可結婚,百分之六十一點一受訪民眾贊同同性結婚者可收養小孩,百分之六十七點九的受訪民眾認為同性結婚家庭收養的小孩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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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打官司 同性伴侶婚姻屢敗屢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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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9 02:38:54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同性伴侶的婚姻之路,在司法訴訟上一直很受挫。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祈家威去年因與男伴結婚登記被戶政機關拒絕,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尚未作出受理與否的決議。

祈家威二○○○年就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遭不合程序駁回。去年三月他與另一半去北市萬華戶政所登記結婚,戶政所指「妻須為女性」無法登記,祈家威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但接連敗訴。

去年底,祈家威以政府不准同志婚姻登記,侵犯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及憲法第廿二條人民其他的自由與權利,更侵犯同性伴侶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男同志陳敬學、高治瑋前年也提出同志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但最後撤告。另外,女同性戀伴侶呂欣潔、陳凌,去年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也打行政訴訟爭取合法結婚,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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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家盟:同性伴侶法 未顛覆婚姻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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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9 02:38:55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護家盟發言人陳志宏指出,相較於同性婚姻法,同性伴侶法未顛覆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又能保障同性伴侶探病、繼承等權利,護家盟「相對來說可以接受」,不過還是要視立法的細則而定。

陳志宏指出,現行法律不視同性伴侶為「親屬」,導致同性戀者若生重病,伴侶無法探視、也無法行使醫療同意權,此外也剝奪同性伴侶繼承財產的權利。護家盟認同這些權利。

至於同性伴侶的領養權,陳志宏表示護家盟「持保留態度」。他指出,同性伴侶是否能領養孩子,必須以孩子的權益為優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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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團體:同性伴侶專法不是真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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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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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9 02:38:54 聯合報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用專法不是真平等!」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表示,法務部捨棄修改民法、改為另立專法方式來保障的同性婚姻權益,工程浩大,也很難藉一部法囊括配偶所有權益,屆時若要整合,反而更費工,為何不直接修民法?是否屈服於保守勢力?

許秀雯指出,法務部做過多個研究案,希望這次不要空口說白話,應拿出草案和具體時程,讓同志團體看看所謂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包括收養子女?才能繼續回應。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工主任鄭智偉表示,各國都朝同性婚姻合法化方向走,台灣的法務部停滯多年,此時有此舉動,起碼跟上腳步,對此予以肯定。但他強調,各國現在都朝同、異性法案平等方向前進,法務部立專法界定同志和他人不同,「還是直接修民法最好」。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紹文表示,部分歐美國家有同性伴侶法,是因在基督教或天主教占總人口七、八成歷史下,不得已之舉;台灣基督教人口和同志人口既然差不多,都約百分之五,「我不理解台灣為何不能修民法,而要另立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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