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9 03:09:43 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將我國與他國締結條約、協定程序「法制化」。草案明定,立法院要求修正雙邊條約時,應將條約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立院也可對多邊條約案提出保留條款,但兩岸相關條約、協定、協議則不在此法規範範圍。
現行我國與他國締結條約、協定,僅外交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可規範,缺乏法律依據。外交部條法司司長申佩璜昨說,此法若順利三讀,未來行政部門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經濟合作協定時,事前、事中、事後都須獲立法部門同意、支持。
草案條文明定,我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締結的條約或協定,都屬本法適用範圍。外交部官員指出,兩岸服貿協議、貨貿協議等,不在此法規範範圍,須回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加以規範。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主辦機關在訂定條約、協定草案前,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條約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卅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委員會也通過國民黨立委陳鎮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授權立法院有要求修正條約、保留、退回重新談判的職權。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說,過去與邦交國、紐西蘭、新加坡簽FTA或相關協定時,外交部都有到立院溝通、報告,過去因協定內容爭議較小,都是「包裹通過」,未來此法若三讀通過,國會對國內民意強烈反對的條文,就可要求重新談判。
委員會並通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附帶決議,明定當條約、協定涉及商業利益時,主辦機關應邀可能利害關係人、學者專家舉辦公聽會;主辦機關完成協商後,十五日內應向立法院報告,正式簽署前也應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影響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