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5 02:07:03 聯合報 梁玉芳
廿年來為窮人送終的善願愛心協會為窮人辦喪事,卻屢遭批評於法不符,因為「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必須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才能合法「經營殯葬服務業」。
但該協會理事長郭志祥不依。他堅持了數年不願「合法」的理由是:協會明明不是開店做生意,既無營業,為何要有商業登記?這違背了協會的初衷;再者,打著愛心招牌營利,也對出於善念的捐款人、志工無法交代。
拜網路即時新聞之賜,此官民爭議揭露不到半天,網路上已有許多辯論。咒罵政府「腦殘」聲中,也有人認為,該協會為何不依法辦理就好?明明自己違法在先,還惡人先告狀。也有人謂憲法保障人民不違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各種行為,當然也包括行善。
民眾最大的直覺疑問是:數百年來的「施棺助葬」善行,為何到了現代變成「不合法」?因為法令規定「殯葬業者」才能「送行」,排除了將喪葬協助視為扶弱的可能性,除非轉為以募款購買市面上的殯葬服務商品。
這又是為什麼呢?有人認為,現代殯葬是專業,哪是民間團體可以亂搞的?但此說不通。善願存在十多年,且助葬的貧弱個案又多是社福機構或政府社工轉介,專業能力若太離譜,又如何能存在至今,連公家都仰賴?
另外的疑慮是:協會行為不合法,可能打著施棺助葬的愛心幌子歛財?是否歛財就回到「公益勸募條例」,衛福部須嚴查善願協會的財務收支;再者,若真要歛財,登記為公司並不自動免疫。
再回到「殯葬管理條例」的立法宗旨來看,當初立法緣由是:「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
可見是為了管理殯葬業者,把所有與人生最後一哩路相關的軟硬體產業全納入管控,以便符合環保並確保喪家不受剝削;但這個條文中「公眾利益」如何作解?目前的運作明顯並未考慮到「非營利性」殯葬行為,違反社會期待與需求。
換言之,台灣不缺殯葬業者,缺的是無償的喪葬服務。雖然官員認為「在台灣不太可能有人會無錢下葬」(當年內政部官員因此刪掉協會章程中「弱勢免費葬殮服務」字眼),卻是社會底層冷酷的事實。
孟子的老話:「王道之始,在於使人民養生送死而無憾」,放到現下衡量,終究是未能實現的政治理想,台灣社會的現實是「生養不起」導致的少子女化;「窮到沒有棺材本」,也是善願協會十四年來免費埋葬近兩千名窮人的原因。
在養生送死高度商業化的今日,「社會救助法」中的喪葬補助只是杯水車薪。一來是台灣的低收入戶資格原本就嚴謹,許多「真窮人」被擋在高門檻的貧窮線之外;再者,真符合了喪葬補助資格者,依各縣市的財力,又頂多補助二到三萬元,真能找到將本求利的業者,好好送窮人最後一哩路?
所以,讓我們回到基本大問:「送死」可以不是商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