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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水污染致死 最高可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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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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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4.06.05 02:55 pm
 

為了杜絕不法廠商排放廢水,行政院上午通過水污法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上限大幅提高到2000萬元。
報系資料照
為了杜絕工業區內不法廠商惡意排放廢水,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上限由單次最高開罰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到2000萬元,還可以追繳不法利益。草案同時也增訂,排放廢水超過流水標準,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致人於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去年「看見台灣」紀錄片引發全民關注,日月光排放汙水將後勁溪染紅,令人怵目驚心,行政院決定修法重罰,可說是「看見台灣」條款。

草案中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廢(污)需經處理才能符合標準者,不得在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及能符合標準的水混合稀釋;以及業者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維持正常操作。

草案大幅提高排放廢(污)水的罰鍰,將上限由60萬提高到2000萬元。同時草案增訂,業者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除罰鍰之外,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予以追繳。此處所指利益也包括原本應該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水處理成本,其利益核算與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考量蓄意繞流排放水影響環境,惡性重大,草案也增訂,排放廢(污)水超過流水標準,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畫人員觸犯該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排放廢(污)水超標,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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