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成員2014年3月23日攻占行政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攻占
行政院」案纏訟,最高法院今年1月將二審被改判犯煽惑他人犯罪的促轉會前主委楊翠兒子
魏揚等7人,以及一、二審都被認定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的李冠伶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宣判,魏揚等七人公訴不受理確定,不受理的原因為行政院撤銷告訴,另李冠伶上訴駁回,至於許順治毀損公物仍判有罪。
繼2014年3月18日晚上,以大學生為主的反服貿群眾突破封鎖線,成功占領立法院後,行政院3月23日夜晚也被攻陷,但翌日凌晨警方即排除群眾。台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93人,一審僅李冠伶等11人被認定有罪,包括魏揚等人則被認定無罪或公訴不受理。
高院前審認為行政院不是公眾得隨意出入的場所,且魏揚等7人所為已逾越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當時魏揚在行政院院區內用擴音器向民眾喊話,說出「我要請各位有一個準備,就是這是一場革命,這是一場戰爭,警察不是跟我們玩嘉年華的」等話語,又在臉書上寫下「動員」、「聲援」等字句,被認定煽惑他人犯罪。
高院前審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有罪,其餘上訴駁回。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時,公訴檢察官認為,「公民不服從」是政治學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既然要當殉道者,就不要說自己不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最高院指二審沒說明魏揚等人主觀上是否認識所為是煽惑他人犯罪,並以煽惑他人犯罪的意欲實行,而具犯罪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最高院以判決不載理由、應調查的證據而未予調查,將魏揚等7人與李冠伶撤銷、發回更審。
當時最高檢察署感到遺憾,指「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均為我國憲法或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概念,要件及行使時機為何,須有嚴謹定義,允應由司法院大法官審慎思辯之後,作成憲法解釋予以確認,不應僅憑最高法院單一審判庭以過分簡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認定。
高院更一審開庭時,魏揚期待真理越辯越明,讓這次判決成為「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指標性的案例。魏揚稱7年多來一直認為檢方起訴、上訴無理由,當天參與的人不是犯罪,而是阻止國家通過服貿造成的傷害,既然沒有犯罪,就沒有煽惑他人犯罪一事。
魏揚(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