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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提供 |
行政院主計總處決定用「擴大解釋」方式,認定「大專院校職員」包含「教授」在內,這種做法一方面牴觸大學法,另方面對法院沒有拘束力,萬一有的法院認同解釋依法判決免刑,有的不理解釋而判有罪,反而造成更大紛爭。唯有立法院再提案修法,在條文中加個「教」字,才能真正解套。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立法院本會期五月卅一日結束,三讀通過的條文法案已送出,總統府也收到咨文即將公告實施,立法院已無復議空間。
行政院若要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提出覆議,必須是法案的推動有窒礙難行之處;這次會計法修正,雖少了一個「教」字,使數百名涉案教授無法除罪,但其他人除罪並不受影響,法案沒有滯礙難行,行政院沒理由提覆議。
有人建議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訂出統一起訴標準來解套,將「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解釋成包含教授一職,但涉案教授們已有多人被起訴,就算檢察總長訂出統一起訴標準,對法官並無拘束力,問題還是沒解決。
主計總處以「擴大行政解釋」方式試圖替立法疏漏解套,但大學法明文規定「教師」不是職員,嚴格來說除罪範圍僅及於大專院校職員及系主任、副校長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授,並不包括未兼行政職的教授;主計總處的解釋,似乎出現矛盾。
法界人士指出,依大法官一三七號解釋,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對於檢察官的偵辦和法官的審判沒有絕對約束力,僅能當作參考。想用「擴大行政解釋」方式解套,萬一有的法院採用,有的法院不採,反而造成更大紛爭,問題還是沒解決。
有檢察官建議,正審理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的彰化地院可聲請大法官解釋「會計法修正是否違憲」。但是大法官解釋要一年半載,緩不濟急,且會計法二年前就已修法規定中央機關特別費除罪化,至今沒人認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