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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媒體壟斷法草案 跨媒體整合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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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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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台北報導】 2013.02.06 02:54 pm 
 
眾所矚目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 (俗稱反媒體壟斷法),NCC主委石世豪今天下午說明草案架構。草案中規定,未來廣播電視事業與其他事業包括報業、雜誌等進行整合,須向NCC申報。NCC也將針對媒體結合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力,進行分層管制,假使媒體結合後收視率達到100%,將完全禁止結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今天發佈「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架構,未來廣播電視事業與其他事業包括報業、雜誌等進行跨媒體整合,只要涉及廣播電視事業的股權變動,就必須向NCC提出申報。

媒體結合後對於社會造成的影響力,NCC也要分層管制,最低層也就是影響力最小,如占比非常少的小報社,買了某家小媒體的股權一股,只需付申報義務;中層是指若股權異動對社會整體稍有影響力,NCC會密切觀察;中高層指若股權異動對整體社會造成影響力大,就會以付款方式處理此案件;最高層指若結合後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例如收視率達100%,就會完全禁止結合,或者要求停止經營個別頻道等。

草案中也規定NCC須定期針對收視率、收聽率及媒體閱讀率進行調查,並應定期公布通訊傳播市場年報,以加強對於媒體相關市場的掌握。

NCC表示,徵詢外界意見後,反媒體壟斷專法草案將再送行政院彙整,預計6月送進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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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權力愈大 產業更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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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彭慧明】 2013.06.21 03:16 a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制定了媒體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法,規範跨媒體整合。但從市場現象來看,NCC藉此擴張管理媒體的範圍,例如將高度自律的報紙媒體列入管制範圍,刻意忽略「管不到」的媒體壟斷現狀。

舉例來說,壹電視在壹傳媒的時代,做了好幾年始終無法上架,最後不得不忍痛賠售;但年代集團併購了壹電視,不到一個月內,就輕鬆搞定上架,NCC委員會也配合通過。這凸顯,頻道代理商在媒體市場的嚴重壟斷現象與實質影響力,主管機關NCC空有法條,卻不敢管也管不了。

另外,在反媒體壟斷法中,NCC強調「全國性日報」不整合其他媒體,就不受此法約束,但特地列入平面媒體需提供更正答辯權。試問,這項法條與媒體整合有何相關?只管廣電媒體的NCC為何要將管制的手伸向平面媒體?

至於學者、公民團體更在意的「媒金分離」,NCC堅持已經受金管會相關法令約束,不列入反壟斷法中。

NCC將民法已約束的媒體更正規範特地拿到手中管理,對媒金分離議題就交給金管會,一部法令竟對產業管制的標準不一致,很難令人信服。

此外,NCC宣稱有迫切訂定新法必要,但眼前的問題是NCC連現成法令都無法貫徹。以壹電視上架案來說,以前想要走「商業行為」、付費上架,無論如何都不成功;賣給年代集團以後,透過年代董事長練台生代理大把頻道的談判力量,竟然連併購案行政程序都還沒完成,就已經讓NCC通過系統業者申請更換頻道、紛紛換上壹電視新聞台。

NCC現成法令都管不了不公平上下架的問題,新的反壟斷法出爐後,也只是給NCC更大權力去擴大想管的範圍。如果NCC不改「想管就管、不想管則不管」的態度,法令範圍越大,產業恐怕更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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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惹議 NCC否認擴權及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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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3.06.21 04:03 am  

反壟斷法讓NCC擴權?石世豪反擊 / 吳元熙 羅正輝
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原預定昨天進行政黨協商,但因故延後,且外界質疑聲增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石世豪昨天表示,反媒體壟斷法立法的迫切性一直存在,並沒有為哪些團體量身打造,或是護航特定財團的問題。

他強調,NCC建立反媒體壟斷法制度,能讓各界知道尺度在哪裡,包括美、日、英、法、德等重要民主法治國家都有類似的制度。

近日包括四大專業媒體社團質疑反媒體壟斷法相關法令,昨天旺中媒體集團大動作刊登頭版廣告指出,媒體反壟斷法護航特定人士,應堅持媒金分離、溯及既往,並將電信與網路一併納入規範。也有新聞團體表示,媒體反壟斷法會讓NCC擴權,等於出版法復辟。

石世豪昨天回應表示「尊重強烈的意見」,但「很少看到報紙上用大號字呈現、很特別」,雖然字很大,但也簡化了資訊內容。他強調,NCC如果要護航,應該會有很多脫免管制的法令,但沒有這樣的狀況。

石世豪說,有新聞團體與媒體業者批評這部法令是「出版法復辟」,規範的範圍擴及報紙。他說,只要全國性報業不參與整合,不受此法管制。對於報業關注的更正答辯權入法問題,他則強調,法令中沒有行政規範,最後仍回歸民法。

此外,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引發「政府意圖限制網路內容」風波,石世豪也說,第九條第三項給予電信業者得以移除網路內容的權力,文字的確「超過範圍、精確度不夠」,草案已送行政院,可由政院修改或刪除,NCC將協助改正不夠精確的文字。

電信法引起爭議的條文,包括第三項「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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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反媒體壟斷法 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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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劉孔中】 2013.06.20 03:09 am 
 
媒體所有權的多元化本身並不會保證內容的多元,例如英國通訊辦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分析電視新聞的內容後發現,其多元性比新聞提供者的數量來的低,主要媒體均以類似篇幅報導重大事件,而且其選定的前三大事件均相同,都是以相同材料與觀點報導相同事件。反之,媒體數目的減少未必會導致資訊與觀點的減少。

內部多元性與外部多元性的複雜關係,使得彼此無法成為對方存在的擔保,因此嚴格維持並且依賴一定數量的供給業者,可能無法提升或維持有效的多元性。在資訊供應來源多元(例如YouTube、部落格、各種公民報導),以及有各種全球平台可供公眾接近使用的時代,我們傾向於相信,媒體所有權集中此一議題,短期內比較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有多元的資訊提供者、多元的內容及多元的意見,供消費者及公民比較選擇。

媒體外部多元性在於維持市場的參進,讓市場保持健康的外部競爭(inter competition),而媒體內部多元性則在單一媒體維護內部的多元性,在媒體因為網際網路興起而經營困難、不得不集中的情況下,媒體內部多元性可能比媒體外部多元性更為重要,因為仍然可以在單一平台或載具內,促進內容的多元創作與競爭(內部競爭intra competition)。其次,競爭不足的市場一定不會有多元的媒體,反之,多元的媒體必定以市場有充分競爭為前提,二者氣息相通,相互為用。從我國目前有這麼多媒體、競爭又如此激烈的現況來看,政治操作下的反媒體壟斷只會傷害媒體業的發展。

以普及率最高的有線電視為例,收視率最高的是新聞節目,這與英國通訊辦公室2007年的調查結果相近,該調查顯示,在英國所有種類的電視節目中,閱聽者是將新聞列為最有社會重要性的節目,有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表示,新聞協助他們成為民主程序的一部份;認為電視是最受到信賴的新聞平台的人,比起報紙、雜誌及網際網路多三倍。則我國有多達十餘家電視新聞媒體,何來壟斷?

最後,不論以何種數字寫在法條當絕對禁止標準,都帶有恣意性,輕則與市場脫節,重則禁不起合憲性的檢驗。以美國為例,在1934年制訂聯邦通訊傳播法(The Communication Act)之後的70多年間,聯邦通訊委員會皆以考量「促進多元化」為由,進行媒體所有權管制。但90年代以後,聯邦通訊委員會分散媒體所有權,便能促成觀點多元化的論述,持續遭受法院質疑,認為其所持的多元化標準太過模糊,無法通過司法審查。法院甚至要求聯邦通訊委員會必須明確定義,何謂觀點多元化,並證明限制媒體所有權,確實可促進更多觀點呈現,導致聯邦通訊委員會有線電視30%的水平結合上限,自1993年提出以來迄今遲遲無法定案。同樣地,帶有相當多絕對禁止標準的反媒體壟斷法,能經得起合憲性的嚴格檢驗嗎?

既然有諸多疑慮,反媒體壟斷法就算了吧,先專心把12年國教搞好,要不靜下心來思考台灣的能源政策也好。(作者是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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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復辟? NCC:落實憲法「媒體近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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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2013.06.02 03:02 am 
 
立法院五月卅日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外界質疑媒體更正權相關條文最後闖關成功,形同已廢止的出版法「復辟」,反讓言論自由受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澄清,現行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都已經對媒體報導侵害他人名譽等行為,訂有類似更正或答辯的規範,新聞媒體原本就有遵循的義務,大法官也認定符合憲法意旨,沒有對平面媒體造成「寒蟬效應」。

NCC制定媒體反壟斷專法時,引用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將民眾「媒體近用權」觀念入法,在第廿八、廿九條增訂:聽眾對報導若認為不真實、影響自身權益,得要求新聞及廣電媒體在一定期限內更正,並提供閱聽眾答辯權,法令中增訂民法罰則。

NCC表示,將更正答辯權明文規範於草案中,一方面落實憲法上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另一方面則補強民法不足,對平面媒體而言,並未增加限制;草案未採取行政介入或裁罰方式,因此並未擴大NCC職權。

NCC指出,平面媒體比廣電媒體有更強大的「議題設定」能力,平面報導廣為電子媒體運用,且未來傳播媒體整併後,平面與電子媒體間報導相互流用情形,將更為頻繁。因此,要求媒體提供被報導人更正或答辯的機會,不應侷限於依廣電三法規範的電台或頻道。

NCC指出,且民眾要求媒體對於錯誤報導的更正或損害賠償,為憲法保障的權利,相關規定行之有年,不論平面或廣電媒體均一體適用;在先進國家中也有類似制度,NCC將相關規定入法,符合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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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NCC越界擴權、主導 出版法幽靈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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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新輝】 2013.05.31 03:28 am 
 
不顧違反新聞自由的爭議,NCC主委石世豪昨天「極力說服」立委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第廿八、廿九條的媒體更正權,平媒無端被捲入;NCC不僅「越界擴權」,還一手主導,讓已進墳墓的出版法幽靈再現。

昨天交通委員會挑燈初審,審查到廿八、廿九條文,記者協會「提醒」審查的朝野立委,一旦按照NCC版本的內容通過,將會對媒體造成寒蟬效應,嚴重違反新聞自由。這項嚴肅的呼籲,朝野立委「聽進去」。不料,NCC官員竟掩耳盜鈴,以現行法令已有規範,誤導立委放行。

早在NCC端出草案後,就有學者直陳該法最大的問題有兩個:第一,NCC擴權;第二,出版法復辟。

首先,現有廣播電視管制法規中已經有關於廣電媒體所有權分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戶上限等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涉及結合、聯合行為或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公平交易法也有規範。

再者,平媒非NCC職權管轄,但該法規範平媒的條文多達九條。更荒謬的是,NCC官員自己都說,現行民法本就有保障閱聽眾對報導不實媒體可提出民事訴訟。即然如此,NCC為何要多此一舉?

況且,這兩條法律,對侵犯新聞自由影響至鉅,一旦強制入法,勢必會對媒體造成「寒蟬效應」。

梅鐸的「世界新聞報」爆發竊聽醜聞,英國首相卡麥隆指派的「李文森調查委員會」花了十六個月,才完成調查報告;但對應否以立法方式設立新聞自律組織,爭議至今仍未有定論。

但NCC從提出草案到立法院完成初審,半年不到;政府對媒體應該擁有這麼大的管制權力嗎?NCC拿新聞自由當祭品的作為,馬總統與江揆,必須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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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拉鋸 已廢止的「出版法」復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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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3.05.31 03:28 am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反媒體壟斷法草案,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石世豪(右)列席提出說明及備詢。
記者屠惠剛/攝影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平面媒體極為關心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的媒體更正權相關法令最後闖關成功,被視為已廢止的出版法「復辟」。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強調,這些條文違反新聞自由。但NCC官員表示,現行民法本就保障閱聽眾對報導不實媒體可提出民事訴訟,並未增加新罰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制定媒體反壟斷專法時,引用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將民眾「媒體近用權」觀念入法,在第廿八、廿九條增訂:聽眾對報導若認為不真實、影響自身權益,得要求新聞及廣電媒體在一定期限內更正,並提供閱聽眾答辯權,法令中增訂民法罰則。

昨天交委會審查這兩條相關法條時,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強調,兩法條將使得媒體有寒蟬效應,違反新聞自由,導致法條一度保留。但在昨晚最後審查時,因NCC主委石世豪極力說服立委,表示現在民事訴訟就已規範了民眾對不實報導有提出訴訟權益,因此立委最後仍放行過關。

昨天爭議條文被保留者包括:第三單位(例如公民團體)可對NCC的裁決提出行政訴訟的「公益訴訟」條款;限期要求因整併而踩紅線的媒體降低集中度的「過渡條款」。

公益訴訟條款規範,若民間團體認為NCC通過的行政裁決可能造成社會傷害,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回或重審。

回溯條款則是對觸及「紅線」的媒體整合案,限期在立法後一定期間內降低集中度,例如減少股權或是賣掉部分媒體。

回溯條款的爭議,主要在對「追溯日期」的起點。民進黨立委蔡其昌等人主張,應以NCC成立的民國九十二年作為追訴期限,在此之前的整併案若涉及紅線,必須在兩年內降低集中度;不過,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堅持,從法案送出委員會再開始計算。最後兩派主張都被保留。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反媒體壟斷法草案,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石世豪(右)列席提出說明及備詢。 / 記者屠惠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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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媒體壟斷 紅線縮到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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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媒體壟斷 紅線縮到三條

不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30)日審查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紅線標準抓大放小,刪掉行政院版本所有紅線,送出委員會的新版採葉宜津版本的三條紅線標準。另外,也納入媒金分離。

業者分析,即使紅線放寬,但還是斷了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後續併購中嘉案,或是併購蘋果日報的可能性。

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已送出交通委員會,希望最快6月排入立法院院會三讀。

交通委員會連續兩天審查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首日完成以收視市占率等作為審核標準,昨日挑燈續審,從早上9點到晚上8點3分才完成審查。確認紅線標準、納入媒金分離,但保留納入管制頻道代理商、過渡條款、公益訴訟、製播新聞頻道及持股比率等重大議題。

藍綠兩黨立委認為,媒體壟斷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應抓大放小。雖然NCC主委石世豪極力維護行政院版本的紅線,仍遭立委聯手刪除。

行政院版本共13條禁止整合的紅線及十條例外核准的橘線,全部遭到刪除,最新審查版採葉宜津版本的三條紅線標準。

第一條紅線是市占率逾20%的有線電視多系統營運商(MSO)—如中嘉、凱擘等,禁止與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或全國性日報進行結合。

業者舉例,第一條紅線代表,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案,即使重新交易送NCC審核,也不會通過,而凱擘未來也不可以併購新聞頻道或者是全國性日報;反之,擁有TVBS新聞台的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年代董事長練台生不可以併購中嘉及凱擘。

第二條紅線是無線電視與無線電視禁止結合,但公共電視不在此限。業者舉例,中視不可以併華視或台視。

第三條紅線單一媒體市場的整合不得超過市占率三分之一,例如年代電視與壹電視整合需審視是否超過三分之一,而旺中集團也無法併購蘋果日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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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聲浪中…反媒體壟斷法 初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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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聲浪中…反媒體壟斷法 初審過關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媒體整合的「紅線」(不准結合)標準採取「抓大放小」,市占率達百分之二十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與全國性日報、新聞頻道及日報禁止整合;NCC版本所有紅線都被更改。

另外,朝野立委堅持的「媒金分離」雖順利入法,但對金融業可持股比率「喬不定」,還要協商。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天趕在會期結束前,將整部草案送進院會、進行朝野協商。

朝野立委昨天聯手砍了NCC版本的所有紅線標準,改採葉宜津等三位委員的臨時提案。新的三大紅線規定,包括:一、訂戶數占全國訂戶數兩成以上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整合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二、無線電視彼此間不得結合,但公視不受管制。三、結合後的媒體事業,不得在特定媒體市場占有率超過三分之一。

NCC主委石世豪表示,未來法案立法後,是否會遺漏部分個案,將逐步檢視,希望未來執法時,不要有條文鬆脫疏漏的情形,避免造成困擾。

在朝野立委聯手堅持下,業界關心的「媒、金分離」也入法。金控、保險、銀行等機構負責人以及受捐助的財團法人,持有媒體股權比重將受限制。

但對於持股限制該是一成或比照政府持股限制的百分之五,還有待朝野協商。

朝野立委與NCC各自提出的法令版本差距不小,唯一有共識的是「編輯室公約」。

未來經營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事業者,需要在該法實施後一年內訂定編輯室公約。

若未在一年內完成,可依罰處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規範媒體資本額在十億元以上,應該選任外部董事,監督媒體運作。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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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版反媒體壟斷法 立委批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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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3.05.17 03:11 am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行政院提出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朝野黨團及民間團體提出不同版本,但究竟是要以市占率或是收視率作為審核標準,各方爭執不下,開了五個多小時的會,最後僅名稱獲共識,將定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

立委昨天痛批NCC版本擴權,以收視率和閱讀率做為媒體整合門檻,公式又講不清楚。

民間團體與學者這兩天已成功整合國、民兩黨意見,整合出與NCC不同的反媒體壟斷「九○一版本」,未來將進入交通委員會,與NCC版本「PK對決」。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蔡其昌、李昆澤等委員昨天質詢,NCC版反壟斷法管理範圍太廣,連平面媒體也納入管制。

立委李昆澤指出,民間學者專家都認為,法令應以市占率為考量標準;但NCC版法令仍堅持收視率、閱讀率,是漠視民眾意見,而且公式很複雜,「有如數學碩士論文」。

李昆澤、蔡其昌還批評,NCC立法擴權,主管機關裁量權擴大,卻對計算公式講不清楚。加上沒有回溯條款,會讓社會產生很大疑慮。

葉宜津說,NCC的專法未公布計算公式、收視率調查方式與加權方式,等於是空白授權,非常危險,給了NCC很大的裁量空間;她要求NCC應在二周內向立法院提出計算、加權方式。

為護衛自家法令過關,NCC主委石世豪承諾,NCC委員下周立刻審查子法,也就是收視率、閱讀率計算公式,以及媒體整合時,系統台與頻道代理業者的加權計算公式。

他承諾,相關法令兩周內送交立法院,並同時啟動舉行聽證會的行政程序,聽取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葉宜津指出,NCC版本最大問題就是收視率、閱讀率講不清楚,公式看不懂,堅持NCC應提出計算公式,母法、子法一起審查,否則不審查NCC版的反壟斷法。

石世豪最後只得讓步,承諾NCC在下周三排入委員會議程,並且準備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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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怪哉!媒體集體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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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健壯】 2013.04.28 03:19 am
  
五十多年前,政府大幅修正「出版法」時,輿論群起撻伐;但行政院最近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時,媒體卻都噤聲不語,渾然不覺這部法律將嚴重影響媒體未來。

這部被人簡稱為「反媒體壟斷法」的草案,立法動機是因旺中案與壹傳媒併購案而來。但草案從NCC研擬到內閣通過,前後卻祇花了極短時間,行政院更將此法列為優先法案,亦即若無意外,立法院本會期即可完成立法。

但對影響媒體未來發展如此重大的這部法律,台灣所有媒體卻從未質問過兩個基本問題:為什麼非立法不可?為什麼非在這麼短時間內匆促完成立法?

梅鐸的《世界新聞報》爆發竊聽醜聞後,首相卡麥隆指派的「李文森調查委員會」花了十六個月時間才完成調查報告,但對應否以立法方式設立新聞自律組織,英國卻爭議至今仍未有定論。

雖然工黨與自民黨都贊成立法,但卡麥隆卻自始堅決反對。他的理由很簡單:政府立法即是侵犯了新聞自由,立法管制媒體也猶如「跨越了盧比孔河」;媒體自律雖需管制組織,但這個組織卻必須是不受法律強制規範的獨立自律組織,否則,英國三百多年來引以為傲的新聞自由傳統,將從此一去不返。

就為了應否立法這麼一項基本爭議,過去半年內,首相府與文化部曾多次跟報業負責人協商,國會議員與朝野政黨也反覆談判,直到三月下旬朝野三黨領袖才達成一項跨黨協議:以皇家特許狀方式設立一個新的媒體自律組織,化解「政府立法」可能帶來的爭議與弊端。

卡麥隆雖然從最初堅決反對立法,讓步到同意採取皇家特許狀模式,但艦隊街對跨黨協議的反應卻是多數反對、少數保留。這幾天多數報業負責人更提出他們的方案,擺明絕不接受跨黨協議,他們的反對理由是:少數媒體犯了錯,但絕不能以犧牲新聞自由作為代價。

英國政府與媒體僅僅為了「應否立法設立媒體自律組織」這樣一個基本問題,就爭論這麼長時間;但台灣的「反媒體壟斷法」洋洋灑灑有五十幾項條文,其中每項條文都比媒體自律組織更攸關媒體未來,但英國一個問題可以討論半年,台灣五十多項問題卻要火速立法,這種立法速度,其誰能比?

更不可思議的是,英國報業可以為了區區一個媒體自律問題,就大鳴大放好幾個月;但「反媒體壟斷法」雖然通篇盡是管制性規定,政府甚至強制介入媒體組織運作,干預媒體自主經營,然而,卻沒有一家媒體敢於公然反對,遑論集體對抗?

沒有人贊成壟斷,但看過反壟斷法草案的人難道不應質疑:政府對媒體應該擁有這麼大的管制權力嗎?旺中案與壹傳媒併購案雖讓人心有所憂,但若立法代價是新聞自由與媒體自治的雙重犧牲,豈不更令人憂心?難道大家都忘了「不得立法侵犯」?

當然,更令人失望的是江宜樺。他自稱是個自由主義者,但一個自由主義者怎麼會無感於反媒體壟斷法可能會侵犯新聞自由?反壟斷雖是當前的政治正確,但卡麥隆可以在竊聽醜聞爆發後,仍敢於對抗立法管制媒體自律的龐大壓力,江宜樺何以連應否立法及應否快速立法這兩個基本問題,都不曾有所質疑?

閣揆無感,媒體不語,難道這個年代真的比「出版法」那個年代還要遠遠不如?怪哉!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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