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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黑道… 經營廣電媒體將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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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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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2.09.13 03:05 a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魏學文昨天表示,將修正「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犯有詐欺、洗錢、侵占等罪甚至黑道背景者,將限制擔任媒體負責人;NCC也成立修法工作小組,進行跨媒體管制修法程序。

魏學文表示,現階段對廣電負責人等的管理規則修正後,適用「無線」廣電事業。對於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來說,因為沒有法令依據,無法馬上比照辦理,但未來修法時會納入同樣的精神。

這項修正案是否針對特定人量身打造?NC

C傳播營管處處長黃金益表示,修訂管理規則並非「突然」針對個案決定,是因相關管理規則已有十多年未修正,且現在企業負責人的適格性主要受到公司法卅三條規範,但媒體負責人要有更高標準,才在修正管理規則中「再」增加新的負面表列。

依照實務需求,「負責人」定義修正為「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總臺長、臺長、分臺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並增列多項規定,例如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未來終身不得經營媒體。

而若是犯有貪汙、侵占、詐欺、背信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等項目者,經營媒體將受限制。NCC也列出「五年條款」,在服刑期滿五年後即可解禁。

日前旺中併中嘉案,引發社會大眾對於跨媒體併購、形成媒體巨獸等問題的關注,NCC也成立修法小組,開始討論跨媒體管制的修法程序。不過魏學文表示,究竟是在現行廣電三法及電信法中增列相關辦法,還是另外成立一套新法,還在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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