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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理心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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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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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12.08.01 02:33 am 
 
所有的「規定」,皆應是為了把事情做對、做好而設定的;豈有把事情做錯、做壞了,卻回過頭來說是因「依規定辦事」所致?以下是本報刊出的兩則新聞:

台北市有一件車禍,由於檢警皆稱「依規定辦事」,以致屍體在高溫馬路上曝屍四小時,最後移動時發現皮膚已起水泡,甚至沾黏在柏油路上,必須「剝」開。警方說,有此延遲,是因要等檢方相驗;檢方稱,應可先行移開,不必現場相驗。雙方皆稱「依規定辦事」。

另一則報導是,台東海端鄉一名肝硬化患者,在廿一日中午發病,久等不到一一九救護車,自行送醫到半路才換上救護車;到了關山慈濟醫院,稱無法治療必須轉院;但因「院方和民間救護車簽約」,不能違約出車,無車可派;家屬交涉以自己的轎車載送,院方又說「沒有醫護人員隨車,依規定不可如此轉院」;接著又試請附近消防隊出車,回答是「進入醫院,應由醫院負責轉診」,還說「病人又不會死」;又等下去,到下午三時許,家屬再提要求,醫生說「已經叫簽約的台東民間救護車來」,台東來關山車程須一小時。一直到下午五時救護車才到,送至台東馬偕,病人在七時完全陷入昏迷,二十八日病逝。那五個小時等不到救護車的折騰,無論消防局、關山慈濟醫院皆稱「依規定辦事」。

這兩件事都說「依規定辦事」,若非「規定」有違情理,就是操作者不是藉「規定」來成事,反而是藉「規定」來誤事。

海端鄉病亡者的哥哥說:「每個人都說依規定辦事,弟弟卻死在每個人都少一點人性。」網友談車禍曝屍則說:「程序沒有問題,是這些官員的同理心有問題,換成地上躺的是他們的家屬,會讓屍體燙到起水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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