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永順、黃煌權、熊迺群、歐陽良盈/連線報導】
2014.04.04 04:46 am
嘉義縣長張花冠昨天獲判無罪後,站在縣府中庭高舉雙手,露出喜悅笑容向縣府同仁高呼「謝謝」。
記者黃煌權/攝影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擔任立委時,收受大埔美香草藥草生技園區開發案BOT廠商金錢涉貪案,嘉義地院昨以無法認定張收賄進而對行政機關決策產生實質影響,判決無罪。
檢方起訴張花冠涉貪外,還同時起訴她涉嫌隱匿犯罪所得洗錢,昨天也一併判決無罪;理由是貪汙既然判決無罪,自然也沒有隱匿犯罪所得的洗錢問題。
張花冠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希望檢方不要上訴;但嘉義地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
張花冠此案一審判無罪,但她與胞妹張瑛姬另涉及嘉義縣府環保局勞務採購弊案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現在高雄地院審理。
嘉義地院發言人林坤志指出,檢方雖提出張花冠收受廠商金錢,並做了一些有利廠商的行為,但合議庭審理認為,這些行為與廠商利益無關,也對行政機關決策欠缺影響力,無法認定有因職務上行為收賄犯罪。
法官依據最高法院近年見解,認為民代所允諾行為必須對行政機關決策形成實質影響力,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
但參酌證人潘忠豪指稱交付三千萬元給張花冠時,是因在嘉義縣有標案,請託代為與政府機關及民眾溝通等,認定與干預行政機關決策形成的職務行為有別,更認為「民代受託反映民意及協調意見,所在多有」。
檢方舉出張花冠以立委身分干預農委會預算解凍、地上權設定、融資展延、開發期程展延等事證,認定是以立委身分做出有利廠商的約定,但法官認為這些是行政機關依法行為,並非檢方指稱的「讓步」。
法官指出,檢方的舉證,無法說服合議庭形成「被告為金錢利益而出賣職務行為」的心證,合議庭不能單憑收錢,在欠缺被告「答應出賣職務行為」證據下,輕率推論被告貪汙。
張花冠隨後舉行記者會,感謝法官還清白,表示當時擔任立委,協助縣府與中央溝通,這是法定職權,檢方以莫須有罪名起訴,法官已證明她清白。
國民黨嘉義縣黨部主委黃耀仁表示「雞蛋再密也有縫」,檢察官查明罪證、求處重刑的案件竟判無罪,鄉親希望檢方上訴,讓真相水落石出。
嘉義地檢署偵辦大埔美園區案,去年八月將張花冠依貪汙及洗錢罪起訴,張花冠不服,多次喊冤;但同案遭移送嘉義縣前縣長陳明文、經建會前副主委張景森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