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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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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被爆索賄 馬促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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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王光慈/台北報導】 2012.06.28 02:10 am

林益世昨天表示好像在服務處看過陳啟祥夫婦,但民眾向本報爆料去年三月十日下午,陳啟祥曾送林益世走出公司大樓,有圖為證。
圖/讀者提供
 
這兩張照片時間是去年三月十日下午一點多到二點之間拍攝,地點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路一棟大樓前,陳啟祥送林益世上車,兩人看來很熟稔。林、陳後方與他們一起走出來的男子,身上穿的像是中鋼的制服,但不確定身分。
圖/讀者提供

壹週刊昨天報導,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爆料,兩年前交付六千三百萬元給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的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取得爐渣採購合約;今年拒絕林八千三百萬元索賄要求,致遭斷貨、公司面臨倒閉。

林益世是馬英九總統一路提攜的國民黨明日之星,捲入涉貪疑雲將衝擊標榜清廉的馬團隊。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已表示將主動調查,林益世動向,將是這幾天政壇焦點。

林益世昨天分別向行政院長陳冲及馬總統報告,馬總統要求林必須清楚說明、釐清真相,並指「清廉是公務員的最基本道德標準,不容許有灰色地帶」。

根據壹週刊報導指出,地勇長期採購中鋼子公司中聯資源與下游廠商中耀的爐渣,再篩選分離鐵渣出口。兩年前續約時傳有其他廠商介入,首度赴林益世高雄鳳山住家拜訪,商定給付六千三百萬元,林則確保合約可簽成。

陳啟祥稱,因林益世要求拿美元現金,所以他和太太在2010年四月廿二日到六月三日,分四次自台銀中屏分行提領一九三萬美元,分裝提袋與背袋到鳳山林家,放在客廳桌子下、向林說聲「東西放在桌子底下」後即離開。

陳啟祥表示,今年一月林益世透過辦公室主任聶存賢打電話給他表示合約將到期,要他再談談,他因利潤不如往年、不想再支付「服務費用」;但林益世二月轉任政院秘書長後,聶又頻頻催促。

陳啟祥說,二月廿五日傍晚,他和太太再度前往林家商談,最後林說出「八三」的數字,他向林確認是否指「八千三百萬」?林則稱,現在中聯的董事長鄭宗仁的人事「是我上上星期批出去的」,這次用不同的方式,保證「一定處理到讓你很舒適(妥當)」!

陳啟祥指控,三月十日林益世再約他到鳳山家商談,表明要分成「三千萬、三千萬、二千三百萬」三分,且不接受「這次不要拿成這樣」要求,他只好考慮放棄續約,因此惹惱林。三月廿三日高市府環保局即接獲檢舉,指地勇堆積金屬礦渣,發文要求中鋼在處理前嚴禁交付爐渣。

讀者昨天也提供本報照片,拍到去年三月十日林益世曾到位於高雄市一心路上的地勇選礦公司與陳啟祥會面,兩人一起談笑出來;今年三月再見面,顯非初識。陳啟祥從公司門口,一路陪同林益世直到坐車離開。林益世與陳啟祥的關係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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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輕判爭議若發酵 藍在南台會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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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楊濡嘉/特稿】

2013.05.01 03:02 pm

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一審判決結果,引起社會譁然。司法實務上,法官判決雖有所本,但綠營拿此和扁案相比,恐怕會影響民眾對藍營的觀感。

林益世判決結果出爐之後,臉書上有不少議論言論,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反倒不想說什麼,但在臉書上丟出「雙重標準」、「讓社會公評」的看法。

林益世案爆發以來,綠營即不斷拿扁案相比,也一直「預測」林益世可能不會被判太重;昨天一審輕判,綠營人士更可以大作文章,如果這些言論形成「社會公評」,對藍營將有損傷。

社會大眾多盼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事實上很多事情不容易將兩者分得乾淨徹底,政治人物涉法往往會帶起多層面的效應。

綠營近十多年是南台灣的執政主流,藍營相對弱勢,南台灣出身的藍營菁英涉向廠商索賄,對藍營已是雪上加霜,林案一審判決如被綠營以反向「公評」擴散,沈默的中間選民很可能受影響,如此一來,即使中央執政者在南台灣推動許多重大建設,民眾對中央的信心也難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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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當大家都在罵輕判 就看上級審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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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13.05.01 03:02 pm

被檢方視為大貪官的前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一審貪汙部分獲判無罪。輿論的角度大多以「輕判」解讀林案,指控林益世的特偵組,以判決與人民法律情感嚴重落差對外回應。換言之,法官認為林益世沒罪該萬死,但人皆曰可殺! 其實面對一審判決,應平常心看待,並檢視林益世案的判決,是否可供上級審的檢驗。

立委喬事情拿錢,是常態,立委拿錢辦事,事情處理妥當,結果事主與立委雙方滿意,髒事大概就不會浮上檯面。處理不好,甚至是離譜的拿錢不辦事,此時才會有法律上的風險。

林案判決一出,沒判到檢方要的無期徒刑,特偵組隨即以判決不符人民的法律情感,有嚴重落差,進行反制;說到此,人民在林益世案的法律情感是什麼? 要的不就是能判多重就判多重。

當以民粹式的口吻,在評析司法判決時,先天已陷入了迷思,試圖以人民公審的角度在看判決,說這些話的人,恐怕都沒能把判決內容逐字逐頁的好好看一遍。

誠如本案受命法官紀凱峰的感嘆:「總不能大家認為林益世可惡,就該亂判重判吧!」當判決結果與人民認知上的刑度不同時,旋即被簡化成「落差」,判案的法官被罵難聽的恐龍,如果林案昨天的判決結果是無期徒刑,是該叫好呢,還是認為理所當然。

林益世拿錢6300萬元自毀形象,政治前途結束。回到法律面,法律人在評論判決時,說法絕對是保守式的,等看到判決內容及卷證才會講話;本案迄今才是一審,是否是輕判,仍待未來上級審的公開檢驗,以及上級審的救濟,如果未來林益世還是沒被判到所謂的重刑,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到時該討論的是,是否應修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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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接受公評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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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3.05.01 03:57 pm

判決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在司法實務界的風評頗佳,裁判品質也具相當水準,其中,陪席法官林孟皇,曾經重判前駙馬趙建銘的台開內線交易案,受命法官紀凱峰年資稍淺,但也有將近10年的審判經驗,合議庭3位法官,上午不願多談判決,強調他們的看法全在判決書內。

本案的受命法官紀凱峰昨天在判決後,接受媒體詢問時,籲請各界「拋開藍綠,回歸法律」,審判長吳秋宏則認為,判決接受公評與檢驗,上午林益世案的合議庭成員,不再對外回應。

林益世案繫屬台北地院後,由審判長吳秋宏組成的合議庭,採密集審理,每周開庭2到3次,只花半年的時間,審結全案,讓合議庭3位法官都快累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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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陳啟祥跟空氣行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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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2013.05.02 04:36 am
 
林益世案非貪汙罪?法界不認同 / 游昌樺 臧芮軒

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沒貪汙,犯的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高雄法界認為,此舉好像打了高雄地檢署一巴掌,因雄檢上月初才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緩起訴,就是認定他向林益世行賄。

「陳啟祥是跟空氣行賄嗎?」高雄法界人士質疑,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收陳啟祥六千三百萬是恐嚇來的,若照此論點推論,陳啟祥非但沒行賄,是不是反成恐嚇罪的被害人?他和女友程彩梅依行賄罪被罰的二百五十萬元處分金不就白繳了?

雄檢緩起訴書指出,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請求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和職權,協助中耀公司完成與中聯公司爐下渣契約的續約,同時協助地勇爭取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林益世允諾,並向經濟部和中鋼等單位施壓。

後來陳啟祥不滿林益世從六千三百萬索賄加碼到八千三百萬,認為地勇被高雄環保局斷料是林從中作梗,錄下談話內容向媒體爆料。雄檢認為陳啟祥有向林益世行賄,自首轉汙點證人,以緩起訴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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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 陳啟祥有行賄 林益世沒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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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3.05.02 03:03 am
 
陳啟祥為選擇緩起訴還是爭無罪,曾有一番掙扎;特偵組認為緩起訴最優惠,但律師建議拚無罪。陳啟祥緩起訴確定,法院認為林益世沒貪汙,形成「行賄有罪、收賄無罪」矛盾怪象。

特偵組認為,陳啟祥被控行賄,所犯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具緩起訴基本條件;不像當年陳鎮慧,被控與扁珍共同貪汙重罪,連緩起訴資格都沒有。而且陳啟祥緩起訴,不會出現檢方建請免刑、法官不買帳狀況,對陳最有利。

特偵組當時說爭取無罪也可以,不過陳啟祥遞給特偵組「自首狀」而非「舉發狀」;自首行賄並緊咬林益世收賄,翻供爭取無罪會自相矛盾。但陳的律師高涌誠認為「無罪為什麼要爭緩起訴?不可能收賄無罪,行賄有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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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林益世判決 二審可能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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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昭安、李奕昕、鄭宏斌、徐如宜/連線報導】

2013.05.02 04:43 am

林案非貪汙 法部低調 綠委痛批 / 李皇萱 林洧旭

林益世(左)昨晚由妻子彭愛佳(右)陪同到派出所簽到,對法院認定他不構成貪汙罪,不願多談。
記者曾吉松/攝影

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輕判七年四個月,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昨天說如果檢察官上訴,二審可能有不同見解。陳水扁則痛批:「再次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我被政治迫害。」

吳陳鐶昨赴立法院備詢,民進黨團幹事長潘孟安質疑,林益世收賄六千三百萬、索賄八千三百萬,「這樣叫沒有貪汙」?此例一開,未來有類似貪瀆案件,恐怕也會輕判,「司法教材要改寫了」!

立委趙天麟說,若連立委、行政院秘書長收賄都不算貪汙,「那賴素如現在就可以放鞭炮了」。

立委陳唐山昨天和台南市議員王定宇探視陳水扁後轉述,扁主動提及林益世案,憤怒痛批判決。王定宇則說,扁案「株連九族」,林案全家無罪,兩案形成強烈對照,「陳水扁是被政治迫害」。

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昨在高雄也談到林益世案,她表示,希望社會大眾看到詳細判決主文和理由後,研究判決書為何無法反映當初起訴內容?也希望檢察官基於職守,檢討落差,履行應盡責任。

對台北地院以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判決不涉及貪汙罪,蔡英文表示,這部分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也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極端寬鬆的標準不會符合社會期待。

立委段宜康也在臉書上自嘲,立委居然被認定「無實質影響力」,「這真是立法院最大的危機」、「教我等此後如何招搖過市、白吃白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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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輕判 人民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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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3.05.01 03:54 am

我比較不喜歡用恐龍來形容判決悖離社會期待的法官。但司法界即使不恐龍,也有法官法匠化的嚴重問題。初閱林益世被控貪汙案的判決內容,我實在難以想像,我們法官能夠用那麼多和社會認知相悖的觀點,引用較輕罪的法條,做成這個判決。

林益世究竟該判多少年徒刑才算重,很難單從刑期數字上論斷,但是,法官用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取代檢察官起訴的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最值得大眾公評。因為這不但是林益世獲得輕判的主要原因,也是林益世其他同案被告親屬獲得無罪判決的基礎。說白了,法官昨天在判決中,論述了許多奇奇怪怪的理由,然後認定林益世只不過跟一般市井小民一樣,犯了恐嚇勒索的罪而已。不巧的是,他有公務員身分要依法加重刑罰。

法官論點之一指,公務員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及人際關係,和他的職務無關,林益世即使用這些東西對他人的決定造成實質影響,也不是職務行為。因此,不能用可以判無期徒刑的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來論罪。

我認為,法官這個論點,跟一般社會認知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對一般小民來說,林益世如果向你嗆聲說,他有辦法幫你到澎湖縣政府謀個差事,你肯定相信他有辦法,也分不出來他是職務行為或者只是靠身分、權勢。

法官論點之二指稱,公務員以不法手段取得之標的物分為「財物」及「不法利益」。「財物」指的是有形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諸如金錢或骨董。「利益」指的是無形的具有財產價之權利,諸如債權、智慧財產權。假如林益世是勒索取得「契約上請求權」,仍不能以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論處,只能論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這樣的論斷,如同上咬文嚼字的國文課,一般人很難接受。社會上普遍認知,林益世幫地勇弄得的契約上請求權,跟鈔票沒什麼兩樣,而且實質上地勇公司靠這個契約,確實賺了不少錢,包括給林益世的錢。難道林益世從地勇陳啟祥收到的錢不是白花花的錢?

另外,中鋼及中聯公司表面上雖然是民營公司,但骨子裡是公營事業,是眾所周知的事,所以任何人有事找這兩家公司,才會找上經濟部。但法官卻百分百認定兩公司是民營事業,林益世影響這兩家公司經營階層的行為,與公務無涉,也就沒有論以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的理由。

林益世脫免本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行的貪汙重罪,改論以普通刑法的恐嚇取財罪之後,林益世各親屬被起訴的洗錢罪,也直接獲得解套,獲判無罪。因為刑法勒索取財的行為,不屬於洗錢防制法規範的重大犯罪。

依我看來,法官對這個案子的判決,咬文嚼字不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從否定職務行為開始,到適用輕罪判決及無罪諭知,真的是「一氣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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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求刑重、判決輕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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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3.05.01 03:54 am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汙案,檢察官論告時求處無期徒刑,各界也猜想林益世應會遭到重判;但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的宣判卻大出各界預料,林益世僅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為七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院檢意見之所以天差地別,關鍵在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認定出現重大歧異。檢察官認為:中鋼是經濟部具有實質決定權的公司,立法委員對政府各部門既有質詢權、預算權等,就會被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且林益世又兼國民黨之政策會執行長,於立法院對於各單位預算、法案等爭議之朝野協商中扮演關鍵性角色;從而,檢方認定林益世在地勇案中,因對中鋼具有實質影響力,其索賄六千三百萬元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判決本案的法官則認為:中鋼縱使官股占多數,「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不是政府機關;因此,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其請託或施壓中鋼不得不配合,但此影響力來源「與其立法委員職務無關」,「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這樣一來,本案就從「公務員貪汙罪」跳脫出來,而變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即使經加重其刑期,最重也只有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院檢的分歧由此而來。但是,以中鋼的特性、受經濟部指導的事實,以及各項相關事務在立法院受到監督的實際情形;法院所謂中鋼「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但來源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等等見解,恐怕嚴重違背了多數國民的常識理解和法律感情。本案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走岔了路,殊值檢討,檢察官亦應上訴爭個是非。

再者,由於法官對本案職務行為的認定與檢察官大不相同,除了六千三百萬元賄賂的部分結論與檢方南轅北轍之外,關於檢舉人陳啟祥引爆本案的所謂「三、三、二三」錄音帶密碼、索賄八千三百萬元等情節,法官也排除了貪汙治罪條例的「要求期約賄賂罪」,而認為陳啟祥供述反覆及錄音帶經過變造,其陳述不足採信,因而亦認為林益世此一部分無罪。

至於洗錢罪嫌部分,也基於既已認定林益世所犯非貪汙治罪條例之犯罪,僅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遂亦認定其犯罪所得非屬於洗錢防治法「重大犯罪所得」之範圍,亦即無「洗錢」問題,所以林益世這一部分也無罪;而其母親、妻子、母舅等也在相同理由下,統統無罪,這當然更是法官走向岔路之後的必然結論。尤有甚者,法官竟然還說林益世的母親、妻子、母舅等人「無證據顯示渠等主觀上認知林益世交付款項是不法所得」,這就真的偏差得過分了。難道法官不知案發後林母燒錢的行為嗎?除了明知其為「髒錢」而想消滅罪證,有誰會做出用金爐燒美金的驚天怪事?

林益世另外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官在判決中認定檢察官扣押及林家交出的錢,合計已超出陳啟祥給過的六千三百萬元,並認為林益世未就此說明,即構成犯罪;然而,奇怪的是,法官既然從頭到尾不認為林益世構成「貪汙受賄罪」或「索賄罪」,而只認定是加重的「恐嚇得利罪」,卻又如何認定他竟然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顯然有邏輯上的矛盾,因此也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和認定帶出很多疑問。

林益世案的求刑重、判決輕,大出社會各界的預料。對照本案爆發之初林益世曾說「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行政院只有兩顆印,行政院長一顆,我一顆,就兩顆而已」等等,足徵其本人在涉案行為上亦在強調其職務上的影響力,但法院卻全力為其開脫,僅視其「充其量只是地方有力人士」,似連其「立法委員」的身分亦加排除,此種認知未免太過離奇,恐怕與社會大眾的正義意識相去太遠。

本案的判決出現太多法律見解的疑義,檢察官料將上訴,也應當上訴,期能在上級審判中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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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實質影響力」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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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湘鈞】

2013.05.01 03:54 am

林益世涉貪案判決出爐,顛覆大眾的認知:原來全案無涉貪汙,只是民代恐嚇、膨風取財。法官斷案,或許有民眾看不到的事證,但判決書中對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論證,卻必須受到檢驗。

全案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貪汙案時,最高法院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後來又被扁涉及的元大併復華案法官引用,此次又被再度提出,但結果卻截然不同。

以元大併復華案為例,合議庭認為,總統對財金首長有實質決定權,總統一旦參與或干預,就會產生實質影響。

對照林案判決書,指中鋼或中聯縱使官股占多數,「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非政府機關」;其次,林益世對中鋼經營層雖有實質影響力,但影響力是來自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立委職務無涉。

所謂實質影響力說,重點就在於試圖打破既往認定公務員是否涉貪的「法定職權說」。簡單來說,有權勢就有影響,管他影響是來自法定職權,或是檯面下的政治運作。

林案判決最讓人疑惑處正在於此,試問,豐沛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為何與立委職權無關?何況還是影響力更大於一般立委的執政黨大黨鞭。

再者,形式上中鋼雖是民營公司,但人事案真與經濟部或更高層毫無瓜葛?立委的質詢權監督權,或許無法直接影響中鋼中聯經營階層,但對於主管機關經濟部呢?類此間接影響力是否也為實質影響力說所涵括,判決書並未詳予論述。

實質影響力說攸關扁案、林案判決結果,但兩相對照,反愈攪愈迷糊。目前只能期待檢方上訴後,二、三審法官好好論辯說理,清楚建構實質影響力說的完整輪廓,千萬不要讓此說淪為影響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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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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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非貪汙罪,台北地院的見解震驚各界,關鍵在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林益世因此逃過重罪。

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無期徒刑;外界以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被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認為林益世應被重判,但兩案有些不同。

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台北地院庭長周占春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總統的法定職權依憲法規定僅有兩岸及外交,判扁無罪。

但是這個見解被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有實質決定權,判陳水扁十八年徒刑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明指,公務員收賄須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關係;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公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這個見解,幾乎成為貪汙罪的通說。

台北地院昨天沒有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林益世有罪,法界人士分析,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喬合約,中鋼和中聯屬私人機構,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林益世喬私人合約,並不適用貪汙罪的實質影響力說。

然而,現今社會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的範圍愈來愈廣,如果民代拿了錢為選民服務,服務的內容不是「公務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構成其他犯罪合理嗎?法界人士認為,如果本案見解獲上級法院支持,未來貪汙治罪條例有必要修法。

林益世能夠逃過貪汙犯惡名,主因在於法律規範不明確,為避免民代無法無天,只有依賴修法一途,否則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的對價關係繼續模糊下去,肅貪恐成為空談。


圖/聯合報提供


全文網址: 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 林益世輕判效應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E6%89%81%E5%AE%9A%E7%BD%AA%E3%80%81%E6%9E%97%E9%80%83%E9%81%8E%E2%80%A6%20%E5%AF%A6%E8%B3%AA%E5%BD%B1%E9%9F%BF%E5%8A%9B%E8%AA%8D%E5%AE%9A%E4%B8%8D%E6%98%8E-7867842.shtml#ixzz2RzvV7Y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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