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將大砍「不合時宜法規」,第一刀揮向實施逾卅年的「電影法」。文化部長龍應台昨天表示,將廢除電影檢查、電影事業負責人的學歷及資格限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等「國家機器控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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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電影法從一九八三年實施迄今。龍應台去年五二○就任後開始盤點「不合時宜」的文化法規,她很驚訝台灣早在一九八七年解嚴,但「電影法」裡有許多法規停留在戒嚴時代思維。
龍應台舉例,「電影法」第一條明訂電影是為了「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第六條規定電影業必須領有政府發給的「許可證」,將電影視為威權政治的文宣工具。第廿條、廿一條要求電影從業人員必須領「登記證明」,同時不得有損害國家之言行。
此外,第廿六條有關「電檢」的規定更明訂電影若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主管機關檢查時,「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龍應台說,此次修法將全部廢除這些「把電影當成國家控制工具」、「國家控制藝術的關卡」。
此外,文化部也將廢除「電影法」要求電影事業負責人須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同時不得犯內亂外患罪遭判決確定等條文。因學歷不符資格而借人頭開公司的導演林正盛,修法通過後,就可當自己的電影公司負責人。
電影「變羊記」曾因海報遭禁,引來電影公司抗議,文化部也將修法,未來電影海報與預告片不需事前送審。而「電影片檢查規範」,及港澳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發行的相關許可辦法也都將廢除,不需送立法院。
現有「電影法」中有五十餘條文,龍應台認為應全部刪除的條文達十一條,仍保有電影分級制度。龍應台說,由於電影分級牽涉兒少等相關法令,未來將參考英、法及日本等國作法,擴大公民參與;未來若電影出現爭議,將交由公民的力量制裁。
文化部擬針對「電影法」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預定九月前送行政院,以便在下會期送立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