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5 01:08 工商時報 【葉玉琪】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出第694號解釋令,指出所得稅法將扶養其他親屬,設下20歲以下、60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一年內失效,亦即自102年起,有無謀生能力是納稅義務人對受其扶養者,得否扣除免稅額的唯一標準。
該案是一位郭女士,父親早逝,兄長又意外死亡,兄嫂身障無謀生能力,由她扶養。因此郭女士申報所得稅時,將兄嫂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但被國稅局以兄嫂年齡40餘歲,不符合稅法20歲以下,60歲以上的限制規定,而予以剔除。郭女士不服,聲請釋憲,而獲得成功平反。
其實不用大法官解釋,相信一般人看到這個案子,只要是事實確定,一定同意郭女士應該可以列報該免稅額,然而我們的所得稅法卻明定「其他親屬必須是20歲以下60歲以上」才可以列報。稅務人員依法辦事,當然就只有剔除了。
我猜想所得稅法會有如此規定,應有其歷史背景,當時可能有許多人為了避稅,列報一些其他親屬為受扶養人,而在當時的環境下,稅捐單位要去審核例如同居人、小老婆、或其他親戚等其是否同居,是否無謀生能力,實在力有未逮,為了防範納稅人投機佔便宜,也讓稅務人員好做事,因此直接剔除20歲至60歲,一般認為有謀生能力的年齡。
時至今日,由於電腦科技的發達,以及連線通報系統的建制,納稅人是否作假,是否重複申報,立即可以得知真相,然而法令不會自動修正,除非有人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才會提出抗議,像該案打官司到最高法院,還是敗訴,後來聲請釋憲才扭轉。
此案要不是郭女士鍥而不捨的爭取,根本沒人知道稅法有如此違憲的規定。事實上多數人或者社會弱勢者,是沒有力氣也不知道自己被違憲的法令欺負。而最令人擔心的是,這個違憲發現是否冰山一角,是否有太多當時為了方便的權宜法令,卻成了今日的不公義,實在值得進一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