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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人限制年齡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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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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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01:48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關於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規定,限制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對象,必須是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家屬,大法官認為,這種以年齡作為限制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違憲。

     大法官這號解釋出爐後,未來凡是年滿20歲至60歲以下的青壯成年人,如無謀生能力受其家屬扶養者,可望獲得免稅額,對全國500多萬申報綜所稅家庭來說,影響不小。

     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組組長蔡碧珍表示,尊重大法官的解釋文,財政部將視解釋文的內容,立即檢討,該修法就馬上配合修法。

     90年1月3日修訂的所得稅法17條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有關居住在一起的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就屬於得扣除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第694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關於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的規定,以年齡為限制的要件是違憲。所得稅法這項規定,最遲在第694號解釋文昨天公布後滿1年時失效。

     不過成年人「無謀生能力」如何定義?失業的成年人是否為無謀生能力者?又如高學歷如碩、博士卻無就業者也是無謀生能力,仍可受父母扶養並列報為免稅額嗎?這些疑慮都是財政部未來修法需要審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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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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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5 01:08 工商時報 【葉玉琪】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出第694號解釋令,指出所得稅法將扶養其他親屬,設下20歲以下、60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一年內失效,亦即自102年起,有無謀生能力是納稅義務人對受其扶養者,得否扣除免稅額的唯一標準。

     該案是一位郭女士,父親早逝,兄長又意外死亡,兄嫂身障無謀生能力,由她扶養。因此郭女士申報所得稅時,將兄嫂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但被國稅局以兄嫂年齡40餘歲,不符合稅法20歲以下,60歲以上的限制規定,而予以剔除。郭女士不服,聲請釋憲,而獲得成功平反。

     其實不用大法官解釋,相信一般人看到這個案子,只要是事實確定,一定同意郭女士應該可以列報該免稅額,然而我們的所得稅法卻明定「其他親屬必須是20歲以下60歲以上」才可以列報。稅務人員依法辦事,當然就只有剔除了。

     我猜想所得稅法會有如此規定,應有其歷史背景,當時可能有許多人為了避稅,列報一些其他親屬為受扶養人,而在當時的環境下,稅捐單位要去審核例如同居人、小老婆、或其他親戚等其是否同居,是否無謀生能力,實在力有未逮,為了防範納稅人投機佔便宜,也讓稅務人員好做事,因此直接剔除20歲至60歲,一般認為有謀生能力的年齡。

     時至今日,由於電腦科技的發達,以及連線通報系統的建制,納稅人是否作假,是否重複申報,立即可以得知真相,然而法令不會自動修正,除非有人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才會提出抗議,像該案打官司到最高法院,還是敗訴,後來聲請釋憲才扭轉。

     此案要不是郭女士鍥而不捨的爭取,根本沒人知道稅法有如此違憲的規定。事實上多數人或者社會弱勢者,是沒有力氣也不知道自己被違憲的法令欺負。而最令人擔心的是,這個違憲發現是否冰山一角,是否有太多當時為了方便的權宜法令,卻成了今日的不公義,實在值得進一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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