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0 01:40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未來違反環評承諾的開發案,恐必須負擔上億元的不當利得罰鍰。圖為參加環保抗議小男孩的畫面。圖/本報資料照片
環保署將修正「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納入「不法利得」條文,凡違反環評結論及環評承諾的開發案,除被處以30萬至150萬元罰鍰外,還必須負擔可能高達數千萬元至數億元的不當利得罰鍰。
環保署指出,自從行政罰法上路後,已經多次援引其中的「不當利得」條款,重罰違規廠商,包括台塑仁武廠、岡山本州工業區、桃園觀音工業區,以及中油高雄煉油廠,都先後被處以數千萬元至上億元不等罰鍰。
由於追索不當利得發揮相當效果,為強化環評法的監督及裁處執法工作,確保開發單位確實執行環評承諾和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計畫將行政罰法中的不當利得條文列入環評法令,讓環保署不必引用行政罰法,也可以對違規廠商重罰。
環保署指出,環評法規不當利得條款適用裁罰對象包括,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開發行為內容有無違背環評結論、環境管理計畫執行是否依環評結論或開發單位自訂的環評承諾進行、環評承諾值與實測值的比對、總量管理的檢討等。
至於不當利得期間計算,則自主管機關監督查核開發單位違法日起,往前回溯計算至主管機關認定其自始違法規定之日止。所得利益計算得包括: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的設施成本、操作成本、可計量的環境損害成本及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的事項等,再加上利息。
環保署指出,一旦正式公告不當利得處罰列入環評法規,包括位在202兵工廠的國家生技園區、六輕4.7期擴建案、中科三、四期等已通過環評的開發案件,未來如違反環評承諾及環評結論,都可能被處以「不當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