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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惠心四度「告」捷 壹週刊判賠兩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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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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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7 01:29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壹週刊》四年前報導「豪奢婚禮壞事:連勝文夏威夷婚禮泡湯」,因違反和連惠心的協議,未事先向連家人查證,台北地院判決出版《壹週刊》的台灣壹傳媒公司和社長裴偉,必須各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一百萬、共計兩百萬元。這是前副總統連戰家族,告贏《壹週刊》的第四件官司。

     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出刊的《壹週刊》,以「豪奢婚禮壞事:連勝文夏威夷婚禮泡湯」為標題報導連勝文婚事,連惠心認為內容和實情出入很大,惡意引導讀者,惡意誹謗連勝文和連家家族成員名聲,因報導前未向連家查證違反協議,第四度提告求償。

     壹週刊辯稱,報導屬公眾事務,並無不實而有妨害連勝文名譽情形,是連勝文刻意拒絕查證,才轉向連的友人求證,已盡查證義務。

     法官認為,壹週刊的說法都無法舉證,縱使如該刊辯稱報導屬新聞評論,但新聞報導如未求證,基於未加求證事實所做的評論,自難期客觀公正,壹週刊違反應向連家查證的協議,應和社長各賠償一百萬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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