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1.12.15 02:58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殯葬條例」修正案,十年前既存違法寺院、宮廟的納骨設施均就地合法,但不得擴建;醫院不能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五年後「醫院某某廳」公祭將成歷史。
殯葬條例三年多前即試圖大翻修,但因影響國人身後事、甚至已下葬納骨先祖,更牽動殯葬大餅分配;尤其是醫院能否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及如何處理違法宗教團體納骨塔更是主戰場,抗爭角力不斷。昨天三讀,奔走多時的內政部長江宜樺感謝立法院長王金平及朝野支持。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部分,因醫療法規定醫院應以傷病診治為主,新法配合禁設,若有太平間也僅能處理屍體冷藏;但為避免資源浪費,因此訂定落日條款,五年後即不得再使用,違者最高可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同時強化醫院安置大體職責,醫院須規畫停屍場地供家屬助念,不得拒絕家屬或委託業者領回大體。
至於在二○○二年殯葬條例公布前即已提供場地給亡者家屬放置骨灰罈的寺院、宮廟,為免家屬不安、徒增紛擾,有條件就地合法。為避免產權、繼承糾紛,新法禁止私人設置殯葬設施,只有法人及宗教團體可設。
鑑於生前契約糾紛頻傳,新法也強化消費者保障,只有經許可的殯葬禮儀公司才能與消費者訂約,且定型化契約須經核准;預收的七成五費用須交付信託,不得提領,業者若破產則歸還消費者,不屬於破產公司,違者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
至於墓園、納骨塔等收取管理費也須公開明定,讓民眾有透明資訊可供選擇,違者也將罰款。
對於黑道介入及從業人員素質不齊亂象,新法擴大排黑範圍,新增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擄人勒贖等罪,須服刑滿三年後才能任殯葬業負責人;另授權內政部訂禮儀師資格及管理辦法以提升素質。
去年江宜樺有感於資深藝人文英等因殯儀館禮廳不足、只能於路邊設靈堂,因此力推修法,讓禮廳、靈堂可單獨設立;新法也配合增訂獨立的禮廳、靈堂應設置悲傷輔導室等設施,但不得擺放遺體進行殮葬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