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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掏空5百萬求刑逾3年
2011/12/13 11:31 瀏覽827|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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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薛孟杰/台北報導】

     證交法修正案昨(12)日完成三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受損逾新台幣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針對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此次修正案也強化監理機制運作和保障投資人權益,將外國公司納入管理,明定所謂「外國公司」需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公司。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本次修法有六大重點和效益,並完備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二上市櫃相關法制,讓對外國公司的管理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以利建構健全有效率的證券市場,進而吸引外國公司來台公開發行,增進國人投資管道。

     現行證交法171條規定,凡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董監事或經理人,有違背職務或侵佔公司資產行為,不論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171條第一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金管會認為不夠妥適,因此提案修法,以損害達500萬元做為刑責分界線,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害未達500萬元者,回歸普通刑法規定處罰。

     此外,為保護少數股東,法案新增,如果繼續1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可說明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

     除上述重點,此次證交法修正,亦對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相關規範,以利推動國際會計接軌;並對財報簽證進行若干修正;同時對有價證券申請上市、停止或回復買賣及終止上市,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以符合現行實務等。

     金管會此次提案修法時,曾一併要求增訂內線交易得抗辯條款,規定行為人證明其交易是執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立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就不受內線交易規定,同時將各種操縱行為及意圖修正為一致,但由於立法委員和行政部門意見不一,朝野協商後決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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